到月底最後一天曠工了,再連續曠二天,算自離嗎?

時間 2022-12-10 05:30:11

1樓:坐在山頂觀風景

這要看公司的考勤規定以及公司覺得員工的重要性兩個方面考慮!

2樓:小老虎

連續曠工三天就算是自離了,就算你不願意自離單位,也會把你開除的。礦工是很嚴重的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

3樓:威水之星樂園

這個需要看看公司的制度,如果有相關規定,而你知曉,那麼就可以嘗試回到公司崗位看看,如果公司確認你違法規定辭退你,你只能離職。

連續曠工兩天算自離嗎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一般連續礦工15天可予以辭退。

5樓:匿名使用者

看公司規定曠工幾天算自離。

6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就是你的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說你怎麼怎麼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2、關於曠工幾天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23年1月15日,被***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如果你單位沒有員工手冊規定曠工幾天是嚴重違反單位制度,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只是口頭告訴你,本律師認為口頭無效。如果沒有「單位規章制度」,何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呢!

3、無故剋扣你的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辭工不批,曠工兩天上一天,連續兩次了,月底會發上個月的工資嗎?曠工兩天算不算自離?拿工資就不幹了。

7樓:玍毳

上個月的工資應該要發,這個月的工資就不要望了,交辭職申請一個月就可以離職,不批也要走,不發工資可以告他。

8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還是看你所在公司的規章制度,如果有明確規定的,基本上算自離。

勞動法對於連續曠工幾天或者累計曠工幾次可以視為自離?

9樓:滾雪球的秘密

《勞動法》裡沒有關於連續曠工幾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規定。

《勞動法》是這樣規定的: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廠規廠紀,但不能和法律相違背。用人單位依據這一規定製定規章制度,經一定的民主程式、不違背法律法規,且經過公示,是合法的,是可以生效的。

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員工連續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並無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對於自動離職的行為是沒有規定的。一般是由企業根據勞動法關於解除老同合同的規定來制定相關的自動離職的政策。

對於自動離職的人員,依據本企業規章制度,行使行政處分權。為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企業通常都會制訂一定的業務要求和相應的規章制度,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是每名員工應做到的基本業務規範。

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擅自離崗,嚴格履行請假制度,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崗位,不得無故不到崗、請假未準而擅離職守等。對此企業有權依據規章制度對員工給予處分。對於員工自動離職,企業可按曠工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作出處理決定後,一事實上要書面送達被處理人。倘若無法書面通知,企業需審慎處理此事,不可草率處理。因為企業對人員進行處理,程式上必須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否則該處理決定面臨被確認無效的風險。

11樓:丁志忠律師

問題解答。

首先,法律並沒有規定員工曠工多久算自動離職以及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單位如果有規章制度,其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工廠員工無故曠2天,再上班1天,曠工1天,再上1天班,再曠工2天,如何處理,可以算自離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公司沒有規定連續三天自離,一個月累計五天無償解僱嗎?如果有就按程式解僱員工,如果沒有,修改公司的制度簽發,員工如果在這樣就解僱掉他,另外員工這樣上班如果沒有制度搞他,就扣他的工資,等制度籤發下來後他一違反就解僱他到了勞動局也不怕。

如果一個月剛開始曠了二天後來又曠了一天,算自離嗎

13樓:壞狐細嗅薔薇

你好,不算。按勞動法要連續曠工三天才算自動離職。採納一下吧,謝謝了。

廠裡規定連續曠工3天算自離,請問我連續曠工兩天然後再去上班半天以此類推到月底,公司有沒有權利算我自

14樓:李鎮男

1、所謂連續曠工三天算自離的說法雖然在中小企業中很常見,但實際上如果單位沒有及時以連續曠工為由作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並通知當事員工的話,「視為自離」之類的說法並無法律效力,雙方勞動關係仍然持續存在。

2、如果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連續曠工三天」才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的話,連續曠工兩天,然後上班半天,再曠工。這種情況並不符合連續曠工三天的條件,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缺乏依據。但建議需要注意制度中有無關於每月累計曠工多少天即可解除勞動關係之類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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