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2樓:保德全
辭職了 社保這樣操作最划算!
3樓:匿名使用者
發完工資當天就和老闆直截了當地說唄,當然啦主動辭職是沒有補償的哈
如何開口辭職?
4樓:兩個小寶貝呀
老闆對自己很好,但是感覺這個工作不適合我,如何開口辭職呢?這年頭有人找不到工作發愁,有人嫌棄工作不合適自己鬱悶。我只能說每個人的資源與優勢不同,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去看待這件事。
你有資本去任性嗎?
如果有,你可以去辭職,找一份合適自己的工作。至於如何開口,我個人覺得這種事情還是要乾脆利落!如果你確定要辭職,拖拖拉拉委婉難言,只會讓領導厭煩或者難看,與其兩個人都不舒服,不如乾脆利落。
(在社會上打拼這些年,我越發覺得越簡單越舒服,打定主意就乾脆利落些,別尷尬了別人又尷尬了自己……)
如果你近況堪憂,沒啥積蓄。我建議你在想好找啥工作之前,還是在原公司待著吧。畢竟一份穩定的工作定時發放的工資,是生存之本。
成年人的世界,根本沒資格說辭職就辭職,希望你不是等米下鍋的人家……
其實現在大部分人的工作都沒有想象中那麼美好順利。無非就是你羨慕我,我羨慕他。有的人羨慕鐵飯碗朝九晚五有長假,有的人卻覺得這是浪費青春。
所以說,工作這種事情,每個人的看法實在難以統一。
更何況,就現在的大學生就業方向來說,真正專業對口的寥寥無幾。無奈的太多,莫說一個不合適自己的工作,找不找得到工作都還兩說。總不能真去端盤子吧?
再者說,何為一份適合自己的工作?夢想的工作方向?還是專業對口的?
有人說找工作不是必選項,不過是圖個碎銀幾兩。照這麼說,你去追尋夢想吧,工作是物質的,是為了養家餬口罷了!(講到這裡,我想起個很有意思的事情。
一個大好青年到處旅遊,鄰居街坊說你咋不正經找個工作這麼不務正業?青年說我不缺錢,幹嘛天天月月年年守在一處忙碌?)
很現實,但每個人做選擇都沒有參考!
5樓:布樂正
第一,你需要找一個合適的時機,其實,並不是隨時提離職都可以。切忌在公司最近比較忙,老闆比較煩躁的時候跟他提離職。最好能夠找一個老闆心情比較好,比較閒暇的時間跟他談。
比如在下班後等所有同事都離開後當面向老闆提出辭職,真誠地談談你的苦衷。
第二,口頭告知以後,要提交辭職信,辭職信可以有情感表達,但切忌情緒化。辭職信寫得要專業,在信中明確表明你的離職原因與具體離職時間。最好能做到,曉之以理,動之以情。
千萬不要直接來一句,「我覺得工資很低,所以我不想幹了。」
你還是需要感謝公司對你的知遇之恩和栽培,因為是他們給了你奮鬥的平臺!要知道,辭職並不是叛變,是為了尋求更好的發展。你的內心也沒必要像幹了壞事一樣愧疚,這是沒什麼大不了的事。
第三,辭職理由,緊扣個人發展和或者一些不得已的理由。想要老闆更容易接受你的辭職請求,那麼你的辭職理由一定要能夠打動他。乾的不爽、錢太少,發展空間小……這些理由一說出來似乎在貶低公司。
所以,你千萬別像一個怨婦一樣,事無大小都要牢騷滿腹。這樣會讓老闆誤以為你只是一時衝動,意氣用事!你可以說自己想突破自己,想尋找一個更適合自己發展的平臺或者機會。
你想學習一些其他技能,想挑戰一下自己等等的理由說出來,相信真的為你好的老闆不會輕易拒絕你。
其次,你可以說一些不得已的理由,如:希望陪在家人身邊,物件在異地要求你要跟她在一起,諸如此類。總之,原則就是你說的這個辭職理由,老闆聽完要無法拒絕!
第四,提出離職以後遭挽留,一定要堅持自己的想法,有了辭職這個想法之後,千萬不要輕易動搖。就算老闆極力地挽留你,你也必須要清楚你想要的是什麼。千萬不要因為老闆和你打感情牌,你就覺得愧對於他,心一軟就留下來了。
工作歸工作,交情歸交情。在職場上,千萬不要在該談利益的時候談感情。
對於特別器重自己的上司,或是可實現資源置換的同事,辭職並不意味著關係的終結。同樣,在辭職的時候,向老闆或同事表達日後自己會與其保持聯絡,也是一種必要的社交手段和體現你人品的一種方式。
你可以向老闆表達一下自己對於公司的不捨,並表示自己日後有任何可以幫忙的也一定會鼎力相助,在老闆的心裡你的形象和口碑會更鮮明向上,若是日後再有任何合作或共事的機會,你的道路才能更加寬廣順利。
6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7樓:小雅老師**解答
直接跟老闆說要辭職,說這個崗位很好,可是我不配擁有這個崗位。
8樓:zdl冷幽雪
首先對老闆的器重表示感謝,再對老闆表達歉意,說自己不太適合這個工作,無法勝任,以後有機會再合作,祝您生活愉快,早日找到合適自己的工作
9樓:在開元觀打羽毛球的孟仁草
你可以試一試可不可以對這份工作提起興趣,如果不行,那就直接向老闆辭職,並表示對老闆的感謝和感激之情。
10樓:哇塞塞影視剪輯
我覺得你應該坦白的說,說明實際原因就可以了。這樣你和老闆都不尷尬,方便日後再見面。
11樓:斑馬線線
首先看你為什麼辭職,是不是因為錢?想清楚一個問題,如果老闆給你加薪,你還走不走?如果不走,你不要提離職,提加薪。
如果還是鐵了心要走,給他個無法拒絕的理由,比如你要去別的城市,你要創業,你要出國深造。
12樓:右手年華
應該要真誠的和老闆溝通,同時也要表達自己的意見和看法。這樣他也會給你提出更好的建議。
怎麼辭職啊?老闆不批准。
13樓:遠端法律諮詢
辭職不需要老闆批准。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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