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微風
提交離職申請表,還沒有辦理離職手續都算在職員工,可以享受在職員工的待遇。通常勞動者提出離職申請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關係。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並要求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力量
只要繼續在工作崗位直到與單位解除合同這一時段,依然算在職員工。
3樓:海冬青
還算在職員工。
提交申請表,表明你向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意願,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該應該提前三十日(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公司沒有作出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表示前,你仍然是公司在職員工。
4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公司簽收了,你30天內還是算的。
提交了辭職報告一個月以後離職現在還算在冊在崗人員麼?謝謝
5樓:匿名使用者
報告沒有批准之前都算在冊在崗人員。
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離職手續未辦且還正常上班就算在冊在崗員工!
7樓:濤聲海韻
已經離職了就不是。
員工離職通常分為以下幾種型別:自請辭職、解僱離職、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如退休、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員工失蹤或死亡等。
1、自請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對於自請辭職者,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同時,要求其填寫《離職申請單》,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可辦理離職手續。這裡,應特別注意的是,員工在職期間造成用人單位損失需要賠償的,應在員工離職時一併結清賠付事項。
2、解僱離職或者自動離職: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而被用人單位給予解僱處分的,用人單位應首先知會工會,工會同意解僱處分的,由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公告》,在單位範圍內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通知》,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該通知直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員工未經任何離職申請不告而別的情形,類似的還有嚴重違紀違規應予解僱處分之員工不告而別的、或員工未依照規定時間提出離職申請自行不告而別的,這些員工不告而別時間達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解僱情形的,可視為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由人事部門知會工會,經工會同意後,釋出《員工獎懲公告》,自《員工獎懲公告》生效之日起,雙方勞動關係解除。與此同時,用人單位應在合理期限內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催告該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經催告後逾期仍未前來辦理的,視為該員工放棄其所有權利。
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3、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
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在終止情形屆滿前30日內,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應出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方可辦理離職手續。員工因故失蹤或死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離職交接手續由其部門主管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辦理。
提交離職申請表還算在職員工嗎?有簽訂勞動合同.
8樓:農映雁刑夜
你好!還算在職員工。
提交申請表,表明你向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意願,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該應該提前三十日(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公司沒有作出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表示前,你仍然是公司在職員工。
如有疑問,請追問。
9樓:茅冷梅夷瓃
還算在職員工。
提交申請表,表明你向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意願,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該應該提前三十日(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公司沒有作出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表示前,你仍然是公司在職員工。
接受勸退,並已填寫離職申請表,屬於自動離職麼
10樓:濤聲海韻
屬於主動辭職。
員工離職通常分為以下幾種型別:自請辭職、解僱離職、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如退休、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員工失蹤或死亡等。
1、自請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對於自請辭職者,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同時,要求其填寫《離職申請單》,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可辦理離職手續。這裡,應特別注意的是,員工在職期間造成用人單位損失需要賠償的,應在員工離職時一併結清賠付事項。
2、解僱離職或者自動離職: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而被用人單位給予解僱處分的,用人單位應首先知會工會,工會同意解僱處分的,由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公告》,在單位範圍內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通知》,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該通知直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員工未經任何離職申請不告而別的情形,類似的還有嚴重違紀違規應予解僱處分之員工不告而別的、或員工未依照規定時間提出離職申請自行不告而別的,這些員工不告而別時間達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解僱情形的,可視為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由人事部門知會工會,經工會同意後,釋出《員工獎懲公告》,自《員工獎懲公告》生效之日起,雙方勞動關係解除。與此同時,用人單位應在合理期限內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催告該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經催告後逾期仍未前來辦理的,視為該員工放棄其所有權利。
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3、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
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在終止情形屆滿前30日內,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應出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方可辦理離職手續。員工因故失蹤或死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離職交接手續由其部門主管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辦理。
11樓:痴狂
管它什麼離職幹嘛,反正你離職了
離職是寫離職申請,辭職申請還是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
12樓:水6元
勞動者只要是依法與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書寫「辭職申請書、離職申請書、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都可以。
《勞動法》第24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法》第28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手續怎樣辦算有效?
13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員工在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你沒提前一月書面申請,所以是自行離職,屬違約。但你可以說公司沒有正式告知你沒有不批准你離職。而且公司中止你的社會保險, 那以法律來說,表明你已經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
3、因此,你不能得到經濟補償費,但保密禁業協議還是有效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要了解公司是以什麼理由中止你的社會保險,是退工還是合同中止,如果是前者,那表明你已經與公司解除了,如果是後者那肯定也要有相關的理由,另外你是**離職,有相關的證明人證明嗎,如果有應該也可以.現單位說你還是在職員工,那你不在的這段時間,公司的考勤是按你請假還是什麼,其實公司也是有漏洞的,你可以說公司沒有正式告知你沒有不批准你離職呀.
15樓:泠映爍山新
在你進行辭職時已於單位正式解除勞動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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