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掛名財務負責人,有什麼風險

時間 2021-08-11 17:27:37

1樓:life陪讀

一、應收賬款逾期二年,將失去勝訴權

風險:應收賬款逾期超過兩年以上,可能無法收回,即使起訴,法院也不予以支援。

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超過訴訟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詳見《民法通則》)

也就是說,此條款應用到應收賬款上,當約定的還款期限過了以後,必須在兩年以內起訴,法律才可保護其合法權益;若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限,儘管其仍享有並可以行使起訴權,但失去了勝訴權,法院將以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起訴。喪失勝訴權後原債務轉化為自然債務,法律不再予以強制力保護,只能靠欠款單位的信用以及道德來約束。

2樓:萎靡情人

題主這個問題解決了沒有 我現在也是這樣 我也想知道有什麼風險

3樓:程歡歡律師

掛了出問題是要承擔責任的,你又不參與經營,什麼時候出問題你都不知道

在公司掛名財務負責人,但不任職,對自己有影響嗎? 在公司掛名財務負責人,但不任職,對自己有影響嗎?

4樓:向日葵

掛名法人、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高管,即使和實際控制人簽訂“不參與公司管理,不承擔任何責任,只是掛名”的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有效,對外沒有任何效力。

綜上,掛名法定代表人存在一定的風險,尤其當公司經營不善時,法定代表人將會受到較大影響。

掛名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高管的風險相對小於法定代表人,如果僅僅是掛名,不參與公司的任何經營(包含會議投票、簽字等),相對風險較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5樓:從遠逄凡兒

你若掛名財務負責人,你的會計證、身份證等資訊,就必須在稅局登記備案了,若你朋友公司出現稅務上的問題,第一個被約談的,就是你,並且要承擔法律責任。

6樓:ly南海之夢

在公司掛名財務負責人,不論你是否任職,都需要擔當擔當財務負責人之責.會計法明確規定,企業的財務負責人在經濟及涉稅事項中與法定代表人負同等的責任。如果該公司規範經營,風險不大,若違法經營,偷稅漏稅,騙貸等,財務負責人的風險就會很大。

朋友註冊新公司,讓我掛名財務負責人,有風險嗎

7樓:深圳華冠企業

多多少少會有一點風險,因為你不知道他們是做什麼

沒有佔股或者不是法人的話一般是沒什麼太大的風險的

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有什麼區別嗎,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可以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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