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通意見》118.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據此,當出租人將房屋賣給第三人,並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第三人已經享有了房屋的所有權。承租人不能再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了。
2樓:吸血鬼
我認為承租人的優先權應當受到保護,但是不需要由出租人通過事先通知來維護,原因有二:
第一,出租人作為所有權人,對其財務的處分具有完全的自主,承租人的優先權是用來對抗其他買受人的,而不是用來約束出租人的,因此要出租人事先通知我認為是法律強迫出租人的自主權
第二,我認為出租人事先通知承租人,在承租人有購買房屋意願的情況下反而會約束出租人的利益,比如出租人現在希望賣房子,那麼他要第一個通知出租人,出租人表示願意購買,並且接受出租人的價錢,那麼出租人是否就一定要買給他呢(假設還未簽訂合同),我認為出租人不需要受承租人承諾的約束而轉讓房屋,因為如果這樣會阻礙其他後來聽到訊息的人以更高的價錢競購;第二種情況即在出租人有轉讓房屋的意思時他僅僅告訴承租人想要**房屋,承租人表示願意購買並且出價要約,那麼同上一種情況一樣,出租人仍然不需要承諾什麼,因為或許還會有其他人以更高的價錢出價購買。因此我認為出租人不需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只需要在有第三人表示願意購買出租人房屋時,出租人經過思考認為轉讓合適時,他需要通知承租人問其是否願意以同樣的**購買就足以保障承租人的優先權了
總之我認為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用來約束第三人的,是買家們間的競爭,他不能以此來約束出租人,除非出租人與第三人惡意串聯時(即出租人在與第三人簽訂轉讓合同前未通知承租人)他才能提請宣告合同無效
3樓:董大狀
知道現在民法上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麼?意思就是買賣就是買賣,租賃還是租賃,出租人出賣房屋和承租人沒有任何關係,房屋出賣後,承租人依然憑藉租賃合同繼續居住。
廢止118條的意思就是,出租人已沒有通知的義務了,承租人雖然仍然擁有優先購買權,但需以出租人的通知為前提;沒有出租人的通知,自然就沒有優先購買權了。所以實際上是尊重和保護公民的財產所有權。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118條與物權法哪些規定衝
4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您可以抄詳細描述您的問題。襲民通意見司法解釋118條被廢止是因為與物權法第九條相沖突。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通意見》118.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據此,當出租人將房屋賣給第三人,並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第三人已經享有了房屋的所有權。承租人不能再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了。
這實際上是尊重和保護公民的財產所有權。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7條與物權法什麼規定有衝突?
5樓:誠誠律師
《民通bai
意見》第177條:du
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zhi
定執行。dao但繼承開始後內,繼承人未容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均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這條規定了遺產糾紛的訴訟時效問題,而根據《物權法》的精神,既然遺產未分割之前即已屬於各權利人共同共有狀態,那麼權利人對於遺產的析產糾紛屬於物權請求權,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1條的規定是否還有效?
6樓:法服
有效。但該條款規定的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該條款不適用企業法人之間的借貸。
目前關於自然人、法人之間借貸的法律是《合同法》,還有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7樓:濟南程律師
該條規定至今仍然有效。
2023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施行後,於2023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7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23年底以前釋出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已於。現予公佈,自2023年12月24日起施行。其中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8條、第94條、第115條、第117條、第118條、第177條,因與物權法有關規定衝突被廢止,但是第121條未予廢止,現仍然有鏟。
121、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8樓:匿名使用者
2、此條規定不適用於企業法人之間的債權債務;
3、如果企業法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是因為借貸發生的,是違法行為;
4、如果企業法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是因為合同發生的,由合同法調整;如果企業法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是因為侵權行為發生的,由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調整。
如有幫助,請採納!
9樓:匿名使用者
依然有效。不適用與企業法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法律規定是禁止企業公司之間的借貸行為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還是有效的。條文是不是寫得很明白嗎。公民之間的借貸。所以它是不適用於企業之間的借貸的。況且企業之間也是禁止借貸的。
11樓:谷勇
有效,不過還有其他的規定,如不一致,依法採用新規定。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和《物權法》衝突,應該按那個處理
12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中「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中關於共有的規內定與物權法相
容衝突,不是「特別規定」,而是應被物權法中關於共有的規定替代的條款。根據新法優先於舊法、特殊法優先於一般法的原則,關於同有的規定應適用物權法。
13樓:026後勤倉管員
我理解為,並抄不衝突,兩個條款都體現出:首先優先考慮按按份共有處理,在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或是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情況下,方按共同共有處理。
《民法通則》第88條算是對《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情形之外的情況的補充規定。
比如:具體操作中,按照「後法優於前法」的規則,先按照《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按份共有來處理,共有人各自究竟具體持有多少份額,在無法認定的情況下,只能按照《民法通則》第88條規定來處理。
14樓:飄搖梧桐葉
根據《bai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du
止2023年底以前zhi釋出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dao)的決定》,《回最高人民法答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8條、第94條、第115條、第117條、第118條、第177條廢止。應適用物權法的規定
15樓:匿名使用者
「新法優於舊法」、「一般法優於特別法」,建議採用物權法規定
16樓:匿名使用者
按新的,特殊的處理,也就是按物權法
民法通則第143條民通意見第,《民法通則》第143條,《民通意見》第179 181條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不一致
新法為準啊,衝突的話當然用新出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了,這個在萬國的講座裡是說了的,考察範圍應該是到兩會期間的新法為準吧,就是指南針的那個增補本,而且每年的新法都是重點!最後祝樓主通過司考 給個分吧 王元頁 1,民通意見 屬於最高法院對 民法通則 的解釋,在法理上其效力低於法律,在與法律衝突時應當...
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只要有意見不一致,就不能通過決議嗎
最強大腦花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否決權又被稱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否決權或者一票否決權,是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各自擁有對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草案的否決權,即使該決議獲大部分成員國支援,常任理事國仍然可以使任何安理會的決議無效。否決權並不妨礙程式上的運作,故此,就算議案很可能被否決,安理會仍可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