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六個月給十個月做傷殘鑑定結果一樣嗎?

時間 2025-01-24 09:25:18

1樓:網友

應當是差不多一樣的結果。但為了保險。還是儘量的在六個月去做傷殘鑑定。

可能有的時候在不具備穩定狀態的情況下,人家也不給做。有的湯。可能要一年以後才做鑑定。

所以說要根據醫院的規定來進行。並不是自己想什麼時候做就什麼時候做。這個國家有明確的規定和制度。

有按規定和制度來執行。

2樓:網友

醫療事故已經六個月了,十個月了才去做傷殘鑑定, 做傷殘鑑定是沒有什麼影響的,鑑定的結果都會是一樣的,這個你不必擔心,我上場鑑定的機構會為你做出正確的判斷傷殘級別的。

3樓:丶養說

應該是一樣的。當然,時間越長出現的後遺症約越明顯了。確保鑑定的準確性。

4樓:不能消沉積極進取

結果差距不大。因為人身傷害的傷殘鑑定也就做個三維ct,就是三維顯示受傷情況。找一下有沒有畸形癒合的。不過最好傷情穩定就去做,因為申報人身傷害和起訴要在一年之內。

5樓:網友

療事故六個月給四個月做傷殘鑑定,街舞一樣嗎?這是不一樣的,因為他們的性質不一樣,之所以說就根據實際情況才能做出這個決定,果斷決定。

傷殘鑑定為什麼要六個月以後

6樓:創作者

工傷鑑定是在型嫌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

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傷殘司法鑑定流程:

1、委託。2、受理。

3、初次鑑定。

4、補充鑑定。

5、重新鑑定。

6、複核鑑定。

7、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8、出庭。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傷殘鑑定流程:

1、傷殘鑑定需要準備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差歷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在20個工作日得到鑑定結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卜慶手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傷殘鑑定流程:

1、傷殘鑑定需要準備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在20個工作日得到鑑定結論。"

車禍幾個月做傷殘鑑定

7樓:胡志紅

法律分析:一般在**終結或是傷情穩定或出院後3-6月做傷殘鑑定。因為受傷者經過一段時間**之後,各功能傷情處於乙個穩定狀態即可出院此時被認為**終結可以進行傷殘鑑定;其次受傷者一般應當根據受傷的部位和具體情況確定委託傷殘鑑定的時間,有些病恢復的很快,越早進行鑑定賠付越高,有些病如果可能會存在後遺症或併發症等在沒有確定之前進行鑑定,可能會導致鑑定等級低於實際傷殘等級對受傷者不利。

法律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第四條。

應以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係,實事求是地進行鑑定。

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鑑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終結或者臨床**效果穩定後進行鑑定。

傷殘鑑定要六個月以後能做嗎?

8樓:昇華的小點心

一般醫療終結3個月以後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情況確定。

根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號釋出,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鑑定應待**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有固定物的(如骨折**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傷殘鑑定為什麼要六個月以後

9樓:

摘要。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 〔提出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您好!傷殘鑑定要6個月主要是旁談冊因為臨床**或者說臨床**後傷情達到乙個運巨集穩定的程度才能進行侍虛鑑定是否有傷殘達標。所以在鑑定過程中為了方便掌握時機,一般的損傷需要3到6個月後方可申請鑑定,如果有神經、顱腦的損傷則可能需要傷後一年才能進行鑑定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 〔提出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巖茄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前基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慧棗謹。

傷殘鑑定為什麼要六個月以後

10樓:律臨李駿

法律分析:根據傷情而定時間。 申請人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並提交相應材料。

提供材料完整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受理,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補正後,應當受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後,除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應當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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