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前妻不讓見孩子以後拿孩子要挾我怎麼呢

時間 2021-09-10 04:28:09

1樓:笑談古和今

探視自己的孩子,是自己的合法權利。如果你前妻這麼做,可以據理力爭,如果她堅持不妥協,一味阻撓,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強制執行,行使你的探視權。

2樓:謙謙公子

你好,可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婚姻法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3樓:突然感覺好幸福

這種情況當然是有的離婚以後孩子判給了女方,而且小的孩子女方要寫這個情況,實在是不少見那樣的話在法院宣判的時候,雖說孩子歸他,但是法院上也是有明確義務的,是允許你家孩子的雖然說,不可能是天天都見到,但至少是允許的沒有人說不允許這一說所以我覺得到時你們在法院裡法院是怎麼判決的,這個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到時候法院判決的不好,不允許你家孩子的話,那我也不好說,肯定是允許的,因為每一條也沒有規定,是不允許這樣自己的孩子,他只是有次數什麼時候嫁在加護人的什麼情況下,允許還是可以的。我覺得你還應該在和他溝通溝通,看看到底怎麼樣,然後商量一個比較好的辦法才好。

離婚後,前妻總找藉口不讓我看孩子怎麼辦?能到法院起訴嗎?

4樓:四哥有法說

離婚後,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拒絕另一方探望孩子的,被拒絕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父母探望孩子是天經地義的,法院都會支援並下判決。關鍵是,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怎麼辦?

法律雖然寫明瞭可以「強制執行」,但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是很難實現的,對此法律也顯得「力不從心」。

一、拒絕探視孩子的原因多種多樣一般情況下,離婚夫妻為了讓孩子健康成長,都不會拒絕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探視,但也存在個別現象,原因也是多種多樣。有的夫妻離婚後,為了報復對方拿孩子當籌碼;有的索要撫養費不如意時,也拿孩子說事;有的想讓孩子完全融入再婚家庭,不想讓一方打擾等。她們經常採取直接阻撓、藏匿子女、給子女換姓換名、轉學搬家、唆使或威脅子女等方式拒絕探望。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 強制執行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 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二、探視權執行難原因被拒絕探視的一方,首先想到的救濟渠道是尋找法律幫助,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後會下達判決書,責令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協助探視。如果對方仍然不履行法院判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事情真的到了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時候,當事人會發現執行法官會找出各種理由不「配合」或者中止執行,為啥?難執行!

1、孩子本人拒絕探望

夫妻離婚大多是因為產生不可調和的矛盾導致,離婚後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出於報復、仇視等心理,向稍微懂事的孩子灌輸對方的「惡行」,教唆子女拒絕與另一方相見。有的因為長期不探視,孩子對不直接撫養的父母產生陌生感,畏懼與其相處從而拒絕被探視。如果孩子本人拒絕探望,執行的法官也不能強迫孩子呀!

2、無權對孩子人身進行強制

法律規定,對不履行法院判決的可以罰款、拘留。如果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怕罰款、拘留怎麼辦?法官能不能強行抱著孩子讓另一方探視呢?

絕對不能!因為不配合探視的是父或者母,孩子並沒有過錯,法律不能限制孩子的自由,不能強迫孩子配合法官執行,對此法律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不讓探視孩子,原夫妻雙方已矛盾重重,執行法官也不會火上澆油,再強行罰款、拘留,給雙方製造新的障礙。

3、法律不能強制直接撫養孩子之外的人

離婚後,孩子常常由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代為撫養。如果這些代為撫養的老人直接阻撓探望,法律基本上也沒有招。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有協助探視義務的是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或者母,代為撫養的老人並沒有明確這個協助義務,所以執行法官也不會嘗試這些。

4、難以長期的、反覆強制執行

如果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收到法院判決或者執行文書時,礙於法律的影響,協助配合一二次探視後,又不配合了怎麼辦?當事人還得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對執行有異議還得再重新打官司,就這樣反反覆覆,想探視的人權利難以實現,執行法官也在浪費司法資源。

三、如何解決探視權糾紛?從上述分析來看,我國法律在探視權強制執行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進一步完善,這些都不是我們平頭百姓能夠參與的,我們來說一下眼前的、實在一點的。

1、夫妻雙方在處理離婚事項時,應當充分考慮孩子的健康成長問題。

2、在離婚協議或者判決書中,應當明確探視孩子的時間、方法。如約定每月或者每週探視,約定上門探視或者帶走逗留等等。

3、處理好離婚夫妻之間的關係。只要離婚的夫妻中間有孩子,這輩子想斷絕聯絡都難,所以,即便離婚雙方已離婚也要相互理解和相互幫助,沒有必要搞得像仇人一樣。

4、如果一方或者雙方再婚,在探視時需要考慮對方的感受,不要影響對方新家庭的關係。讓孩子生活在一個幸福家庭裡,可以彌補離婚給孩子帶來的傷害。

5、同時,也要處理好與對方父母的關係, 有時獲得老人的支援事情就好辦多了。

5樓:易軼婚姻家事律師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按照離婚時的調解/判決約定,在固定時間段將孩子接走探視。探視孩子,既是你的權利,也是你的義務,如對方不給你探視的權利,是可以到法院起訴的。

很多夫妻在離婚後,非常排斥另一半探望孩子,但要知道,即便你拒絕對方探望孩子,也不會改變另一半與孩子之間的血緣親情。

作為離婚律師,我發現,離婚後能做到為孩子不撕破臉、繼續和睦相處並營造溫馨氛圍的夫妻並不多,大多數的夫妻即便沒有互掐,也早已各過各的。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由於長時間沒有和孩子接觸,難免會彼此疏遠,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法律才賦予了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探望權。

那這份特殊的親情究竟該如何去維護?

首先要明白,探視權不僅僅是為了滿足父母想要見到孩子的心願,也能夠減少孩子因離開父親或母親所帶來的失落感和不安全感。

其次,雙方可以就探望孩子的時間、時長、方式、頻率等問題進行協商,並以協議的方式確定下來。依據法律的規定,撫養孩子的一方有義務協助另一方探望孩子,如果撫養孩子的一方禁止另一方探望孩子,對方是可以提起訴訟的。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權時,也要以不影響孩子學習,不會嚴重改變孩子生活規律為原則,一切要以孩子的感受為先。

與對方因為探望權而發生爭執時,要儘量與對方多溝通協商,爭取達成一致意見,但如果無法通過溝通解決問題,您也可以及時藉助法律的力量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對方在探望孩子的過程中,對孩子有侵權或是犯罪等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行為,撫養孩子的一方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探望權!當然,這肯定是最迫不得已的做法。

在此,我建議準備離婚或者已經離婚的父母:為了孩子請儘量維持體面。我講的體面是指即便你們已經互為仇人,也盡力去給孩子營造一個舒適的氛圍,別讓孩子在一個滿是仇恨的環境下成長。

我常說,在一段撕裂的婚姻關係中,孩子是最無辜的,你可以選擇與一個沒有血緣的陌生人一刀兩斷,此生再不復相見,但這樣做就等同於將孩子對父/母的思念也永遠遏制在這一時刻。這對孩子來說太殘忍了,更會對他的心理產生致命的影響。

6樓:

可以,夫妻離婚後無論孩子判給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探視孩子的權利,而且確實父母任何一方的關愛都不利於孩子的正常健康快樂成長,如果你前妻堅持不讓你看孩子,那麼你可以去法院起訴。

7樓:文心筆談

如果離婚後前妻不按照約定讓你看孩子,你可以和她好好溝通,夫妻關係雖然破裂,但是你父親的身份沒有改變,你對孩子有探視權。不能因為你們離婚,就讓孩子失去父愛。如果她一直拒絕你看望孩子,你也可以通過法律解決。

離婚後,前夫不讓我看孩子我該怎麼辦

8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離婚了,但親生母親對孩子擁有合法的探視權,如果你前夫不讓你看望孩子回,你可以向當地人答民法律提前訴訟請求,由法院來為你主持公道。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解除婚姻關係,後專指通過法律程式解除夫妻關係。

《晉書·愍懷太子遹傳》:「初,太子之廢也。妃父 王衍 表請離婚。

」 南朝 宋 劉義慶 《世說新語·賢媛》:「 賈充 前婦是 李豐 女, 豐 被誅,離婚徙邊。」 宋 陸游 《老學庵筆記》卷三:

「 郭知運 以離婚為逐客。」 曹禺 《北京人》第二幕:「他,他瘋了,他要離婚。」

9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6261696475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65653830「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應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的權利。」

該條規定就是探視權行使以及探視權受限的法律依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

但在現實生活中,探視權案件在執行上往往阻力重重。

在法院一份判決書中看到:一方必須在某時將孩子送到某地,再由另一方按某時將孩子送回某地,以實現起訴人的探視權利。但是,許多法官在執行過程中都告訴記者說這是很難做到的,一是因為探視子女糾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往往由於「鬧離婚」而彼此受到嚴重傷害,如果一方探視子女時,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方式,必然引起雙方矛盾激化,最終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二是因為法院根本沒有那麼多的人力保證判決執行。

因此,只在判決書中抽象強調如何處理,如果探視物件拒不接受探視,法官又不可能強制將孩子交給要求探視的一方,「人情」和「法律」在這裡遭遇了尷尬的一幕。

因此可以說,離異夫妻之間應該互相寬容和理解,探視權的具體行使需要雙方協商確定合情、合理的方式。除非一方能夠舉證出另一方有精神病、虐待狂或者是傳染病,法律才能剝奪另一方的探視權。

加強人們對探視權的認識,告知人們特別是離婚雙方探視權不僅是離異父母與子女的一項權利,同時還是離異父母的一項法定義務。正確的行使權探視權,才能確保對子女健康的成長。

如果對方不予協助執意阻撓可以收集相關證據相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簽署協議,不過我建議最好可以的話還是協商解決避免給孩子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離婚後不讓見孩子,法律程式該怎麼走 大概需要多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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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可否不讓對方探視孩子?

這個是不可以的,按照法律規定,他有探視權的。你們倒是應該好好商量一下,比如幾天見一次,現在如果孩子讀書了的話,最好一個星期見一次。比如星期天的時候就讓他到他爸爸那邊去和兒子一塊玩。這樣是違法的!即使離婚了,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應,也不能隔斷。如果不讓對方探視子女,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探視權。兩人離婚孩子...

離婚後他爸媽不讓我見孩子怎麼辦,我老婆起訴離婚了不讓我看孩子怎麼辦

愛喝粥 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 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