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在談戀愛的時候女方除了吃喝以外不花男方的錢,咋回事

時間 2021-05-14 11:27:29

1樓:來自汀溪水庫熱忱的紅楓

這說明這個女孩三觀很正,是個很傳統的女孩,在沒有確定關係之前,做到自尊,自愛,這樣也會得到對方的尊重,會讓別人更加愛她。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挺好的,這個女孩不主動問男生要錢,說明女孩三觀正,男生可以主動買東西送女孩呀 這樣會讓女孩明白你更愛她。

3樓:開啟自己的主場

那是因為這個女人的生活條件可能是比男方要好,再有一點就是他不想跟男方牽扯太多瓜葛太多,如果一旦不合適呢,就有些說不清,和自己內心無法理解時候和難受,所以說他要保持和男生的一些經濟上的關係,也是對的,如果以後合適了在一起也不妨因為也本身就不學習

4樓:孤者忘川

思念不需結果,它只證明在心裡有個人曾存在過。似乎習慣了等待,單純地以為等待就會到來。世界充滿了我們相遇的機率,我卻始終無法遇見你。

5樓:璐璐

對於你說的男女在談戀愛的時候女方除了吃喝以外不花男方錢的問題,我想說,如果你們在談戀愛的時候男方就要為你買這買那,你就認為男朋友是愛你的,這個你就錯了,男女談朋友,男方不可能在還沒有和你確定感情的前提下出去吃喝是很正常的,但是你一定要男方給你買禮物,那就要看男方的態度了,如果他喜歡你愛上了你,他會買禮物給你的,這就叫水到渠成的順序。如果你是想和他走下去,不要介意這些問題,好好談,什麼都會有的。

6樓:來自禹王宮誠心的紫杉

說明女生是個好女孩,不佔男生便宜,

7樓:康代靈

在男女的戀愛中,看女孩子是不真心的愛男子,首先看她是否拜金?如果她以物質為重,男人為她付出的金錢太多,而她又捨不得為男人花錢,說明她不愛他。

正常情況下,雙方應該是平等互立(利)的,你捨得為我花錢,我也捨得為你花錢;你送給我禮物,我也送你禮物。

如果不是以結婚為目的的戀愛都不會長久,應該是男的多疼愛女子,女的心向男的。

如果女的讓男的儘量少花錢,甚至儘量少買衣裳給她,讓他節約,說明她是為以後過日子著想,說明她想嫁給他,心裡只有他。

同樣的道理,看一個男的愛不愛這個女的,如果她經常帶他去見她父母親朋,他不願意去,說明他不愛她,每次給他提什麼時候結婚,他不重視或絕口不提結婚的事,說明他沒有和她結婚的打算!

8樓:

這不是挺好嗎,說明這是個好女孩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要返還嗎?不返還違法嗎?

9樓:正平天王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不一定要返還,不返還不一定違法:

1、如果是贈與,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

2、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0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應當依據具體性質區別分析,如屬於支付彩禮的應當按條件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因為是屬於合法贈與行為。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原則上不需要返還,但如果數額比較大,應該返還。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男方能證明是以結婚為目的,給女方一些錢財,現在分手了,女方應當返還。女方不返還屬於民事糾紛,男方可以起訴,要求女方退回財物。

1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以及《婚姻法》的規定,如果是贈與的,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的,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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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樓:端木竹悅次愫

錢怎麼應該退!我為我女朋友也花了好多錢!如果分了,那是不可能要求退錢的!

那個女的說的對!!分手分對了,一下就看出人怎麼樣!!

戀愛中女方不願意花男方的錢,這是為什麼?

16樓:就算你們都不在

因為女生覺得男生付出的太大了,想要公平一點。

17樓:敏

因為女方覺得現在男女平等,不想一味的只讓男生付出。

18樓:貪睡的風風

我覺得這是因為這個女生喜歡aa制吧,這其實是一種很正常的想法。

男女談戀愛期間為女方花錢是不應該的嗎。

19樓:

我覺得錢這方面也能看出一個男人對你的真心。要這男人真喜歡一個女人的話自己沒吃沒喝的都不會餓著自己的女人。更別說有這錢了

20樓:愛我的寶貝宸軒

應該的,我的觀點是看一個男人愛不愛你首先要看他舍不捨得為你花錢

21樓:菲岑

不要計較這些啦,不然丘位元不會眷顧你哦

22樓:天城時代

也許南方窮,去北方吧

23樓:少年阿慶

談戀愛期間到底該不該男生花錢?聽完他們的說法,你怎麼看?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24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5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6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7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28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29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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