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真航
來自道德經---意欲取之,必先予之是它延展。
將欲取之③,必固與之---想要奪取它,必先給予它。
第三十六章。
原文]將欲歙之①,必固張之②;將欲弱之,必固強之;將欲廢之,必固興之;將欲取之③,必固與之④。是謂微明⑤,柔弱勝剛強。魚不可脫於淵⑥,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⑦。
譯文]想要收斂它,必先擴張它,想要削弱它,必先加強它,想要廢去它,必先抬舉它,想要奪取它,必先給予它。這就叫做雖然微妙而又顯明,柔弱戰勝剛強。魚的生存不可以脫離池淵,國家的刑法政教不可以向人炫耀,不能輕易用來嚇唬人。
註釋]1、歙:斂,合。
2、固:暫且。
3、取:一本作「奪」。
4、與:給,同「予」字。
5、微明:微妙的先兆。
6、脫:離開、脫離。
7、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利器,指國家的刑法等政教制度。示人,給人看,向人炫耀。
引語]有人認為這一章也是講用兵的道理,不過我們認為這主要描述了老子的辯證法思想。本章談到若干對矛盾雙方互相轉化的問題。例如,「物極必反」、「盛極而衰」等都可以說是自然界運動變化的規律,同時以自然界的辯證法比喻社會現象,以引起人們的警覺注意。
這種觀點貫穿於《道德經》全書。
評析]從這一章的內容看,主要講了事物的兩重性和矛盾轉化辯證關係,同時以自然界的辯證法比喻社會現象,引起某些人的警覺注意。在事物的發展過程中,都會走到某一個極限,此時,它必然會向相反的方向變化,本章的前八句是老子對於事態發展的具體分析,貫穿了老子所謂「物極必反」的辯證法思想。在以上所講「合」與「張」、「弱」與「強」、「廢」與「興」、「取」與「與」這四對矛盾的對立統一體中,老子寧可居於柔弱的一面。
在對於人與物做了深入而普遍的觀察研究之後,他認識到,柔弱的東西里面蘊含著內斂,往往富於韌性,生命力旺盛,發展的餘地極大。相反,看起來似乎強大剛強的東西,由於它的顯揚外露,往往失去發展的前景,因而不能持久。在柔弱與剛強的對立之中,老子斷言柔弱的呈現勝於剛強的外表。
2樓:
如果想有所收穫(取得),必須先有所付出(給予)
3樓:脛下逆鱗
得失得失!!
先有失去 才能獲得。
要想取得成功必須按先有一定的投入和付出~~
4樓:匿名使用者
鄙人愚昧,我的簡易理解就是「你想獲得別人的信任,就先要交出自己的真心」,以此舉一反三而已。
5樓:匿名使用者
用最好記的一句話說:『想要拿下你,就一定先給你,』
就想打人一樣,不把拳頭伸回來,就打的沒有力量。
將欲取之必先予之?
6樓:韶華之音
要想奪取些什麼,得暫且先給些什麼。指先付出代價以誘使對方放鬆警惕,然後找機會奪取。
將欲取之 必先予之 : jiāng yù qǔ zhī,bì xiān yǔ zhī)將欲取之,必先予之: 要想奪取些什麼,得暫且先給些什麼。
指先付出代價以誘使對方放鬆警惕,然後找機會奪取。
出處: 《老子》三十六章:「將欲去之,必固舉之;將欲奪之,必固予之。將欲滅之,必先學之。予,與也。 —廣雅》
予 : yǔ )授予;給予。
君子來朝,何錫予之?——詩·小雅·幹旄》
與作動詞用時也有給予,授予的意思,如:
與之璧,使行。」—左傳·僖公七年》
老子論述了一種盪鞦韆式的局勢推動術——「取與之術」的玄妙性、有效性;認為懂得施行「取與之術」是行為者靈動因應的內明境界的外在表現,也是柔弱可以戰勝剛強的機理之所在。所以也不是褒義也不是貶義。
這句話流傳至今,已經變成了「將欲取之 必先予之」。(兩句意思一樣的)
將欲取之 必先予之」關鍵前後兩個「之」字。
前一個表示:它(物);
後一個表示:他或她(人)。
主要意思是:想要奪取它,必須暫時給予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