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下列選項中

時間 2021-10-14 21:24:40

1樓:匿名使用者

著作權法規定:在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領域內創作的作品,均屬著法保護範圍。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築作品;5、攝影作品;6、電影和以類似製作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此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計算機軟體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權的客體。

1. 下列不屬於著作權客體的是( )。 a.文字作品 b.計算機軟體 c.單純的思想或者情感 d.攝影作品

2樓:匿名使用者

很明顯是c,它根本就不能算是一個「客體」,abd都是客觀實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下列選項中屬於著作權的客體的是( )

3樓:宋博李博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戲曲文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電影及類似電影形式的作品、工程設計圖、模型、計算機軟體等。以上必須具有獨創性,並可以複製的智力成果。

下列選項中,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

4樓:劉永方律師

1、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是b。

2、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三)項的規定,b中某歌唱家即興創作並表演的歌曲屬於**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3、《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檔案,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和公式。」

顯然,c、d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4、a中王某拍攝的黃色錄影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黃色錄影是違法物品,不受任何法律的保護,當然也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5樓:匿名使用者

b根據我國著作權法

,某歌唱家即興創作並表演的歌曲 屬於**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王某拍攝的黃色錄象 屬於違背社會公德和社會倫理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官方英文版譯文 屬於法律檔案不適用於著作權法。

通用** 不適用於著作權法。

著作權的客體的性質是什麼

6樓:誒等會不行

簡言之, 即著作權到底是什麼權利。這裡有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方面是著作權的歸屬, 另一方面是著作權的內含。我國《民法通則》把著作權納入智慧財產權, 歸屬為民事權利。

這一點無須**。關於著作權的內含, 也就是著作權是單一的財產權, 還是具有雙重性, 兼具財產權和人身權, 是財產權和人身權「兩權一體」的問題。在版權法最早產生的英美法系國家, 版權屬於無形財產, 是既可以轉讓, 也可以在作者死亡時被繼承的一種財產權。

有關著作權保護的國際公約中, 也沒有「著作人身權」的提法, 甚至根本不規定我們所謂的「人身權」。我國《著作權法》第10 條指出,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 但並沒有明確其所列著作權中哪些是「人身權」。

對此, 理論界普遍認為, 著作權法規定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屬於著作權中的人身權, 即著作權是財產權和人身權的「兩權一體」, 並已成通說。然而, 對這一涉及著作權乃至智慧財產權的「權利屬性」的基本理論問題, 實際上值得**說明。

在民法上, 人身權是和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而又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人身權的最基本特徵, 是「它與特定人身的不可分離性」, 法律表現為不可轉移性和不可約定性。這一特徵, 是權利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 無論如何都無法分離, 而不是由制度所規定的, 事實上可以分離。

著作權的客體:

著作權的物件是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作品特徵:

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現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二、作品應當具有獨創性

三、該表現形式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範疇

受保護物件: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保護物件:

一、不具備作品實質條件,主要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和公式

二、為保護國家或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不適宜以著作權法保護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檔案,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的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報道單純事實訊息)。

7樓:辦理軟體著作權

著作權的性質, 簡言之, 即著作權到底是什麼權利。這裡有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方面是著作權的歸屬, 另一方面是著作權的內含。

我國《民法通則》把著作權納入智慧財產權, 歸屬為民事權利。這一點無須**。關於著作權的內含, 也就是著作權是單一的財產權, 還是具有雙重性, 兼具財產權和人身權, 是財產權和人身權「兩權一體」的問題。

在版權法最早產生的英美法系國家, 版權屬於無形財產, 是既可以轉讓, 也可以在作者死亡時被繼承的一種財產權。有關著作權保護的國際公約中, 也沒有「著作人身權」的提法, 甚至根本不規定我們所謂的「人身權」。我國《著作權法》第10 條指出,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 但並沒有明確其所列著作權中哪些是「人身權」。

對此, 理論界普遍認為, 著作權法規定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屬於著作權中的人身權, 即著作權是財產權和人身權的「兩權一體」, 並已成通說。然而, 對這一涉及著作權乃至智慧財產權的「權利屬性」的基本理論問題, 實際上值得**說明。筆者不敢苟同, 認為著作權的內含或性質是財產權, 所謂的「著作人身權」在性質上根本就不是人身權, 而是財產權或財產權的一項權能, 「兩權一體」說不能成立。

現就此不揣冒昧, 作以論述。為了闡明問題, 我們應當首先明確「人身權」的定義。在民法上, 人身權是和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而又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

人身權的最基本特徵, 是「它與特定人身的不可分離性」, 法律表現為不可轉移性和不可約定性。這一特徵, 是權利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 無論如何都無法分離, 而不是由制度所規定的, 事實上可以分離。對人身權的這一基本觀點, 是筆者論述著作權性質的一個理論基礎。

有了這一基礎, 再論述著作權的性質, 標準就明確得多, 問題就清楚得多。

8樓:匿名使用者

著作權客體,即著作權所保護的物件,一般是指作者創作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works),亦稱著作,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造成果。獨創性是作品受著作權保護基本前提條件,但有形複製並不一定是作品受著作權保護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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