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瑞麗詩丶許公子
康德的休謨問題其實是一個關於認識論的問題。也就是歸納邏輯(經驗)和演繹邏輯(邏輯推理)的矛盾。歸納經驗能帶給人新的知識,然而歸納所得的知識是不確定的,比方說一個人到了一個村子,問發現第一戶人家姓王,第二戶人家也姓王第十戶人家還是姓王,就想當然的認為該村所有人都姓王,如果第十一戶人家不姓王,此人的這個結論就會被證偽。
順便一提,科學發現都是歸納所得,所以科學要不斷證偽。演繹邏輯所得結論都是確定正確的,然而演繹邏輯的缺陷在於,邏輯推理所得的結論隱含於其前提之中,邏輯推理並不能帶給人新的知識,例如從「同位角相等」和「角a角b是同位角」推出「角a=角b」。歸納能帶給人知識但不可靠,演繹可靠卻不能給人知識,休謨從中推出「人類無法獲得可靠的知識」的結論,即我們不可能從「實然」(is)中推出「應然」(ought)。
蘇格拉底的論辯方法和歷史影響 1"休謨問題"涉及以下哪個內容
2樓:弱肉強食本質
a、幻象問題 b、因果問題 c、表裡統一問題 d、真理作為非真理 正確答案: b
休謨問題的定義
怎樣理解「休謨難題」?
3樓:匿名使用者
休謨的觀點是:
1、「是」與「不是」(實然關係,事實判斷)和「應該」與「不應該」(應然關係,價值判斷)是兩種完全不同的關係
2、對於一個事物作出「是」與「不是」的判斷,不能直接得出「應該」與「不應該」的結論
3、從前者到後者的轉換,必須通過論述和說明。
例如:烏鴉是黑的。不能推出烏鴉應該是黑的。要認定烏鴉是而且應該是黑的,必須經過論證。
請問什麼是「休謨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休謨認為人類的理智有兩種作用,即推斷各種事實和比較各個觀念。同樣,人類的知識也分為兩類,一類是關於實際事情的知識;包括自然科學、自然哲學和歷史學等,這是建立在經驗基礎上的因果性知識;另一類是抽象科學和證明的知識,即數學知識。他認為這後一類知識的命題,只憑思想的作用就可以推匯出來,無需依據宇宙中任何地方存在的任何東西。
休謨認為建立在經驗基礎上的因果性知識構成了大部分的人類知識,是一切人類行為的源泉。因此,他著重地**了因果性問題。
1.原因和結果必須是在空間上和時間上互相接近的。
2.原因必須是先於結果。
3.原因與結果之間必須有一種恆常的結合。構成因果關係的,主要是這種性質。
4.同樣的原因永遠產生同樣結果,同樣結果也永遠只能發生於同樣原因。這個原則我們是由經驗得來的,並且是我們大部分哲學推理的根源。
因為當我們藉著任何清楚的實驗已經發現出任何現象的原因或結果的時候,我們不等待這個最初關係觀念所由以得來的那種恆常重複,立刻就把我們的觀察推到每一個同類現象上。
5.還有另外一個原則是依靠著這個原則的,就是:當若干不同的物件產生了同樣結果時,那一定是藉著我們所發現的它們的某種共同性質。
因為相似的結果既然涵攝相似的原因,所以我們必須永遠把那種原因作用歸之於我們所發現為互相類似的那個條件。
6.下面的原則也是建立於同樣的理由。兩個相似物件的結果中的差異,必然是由它們互相差異的那一點而來。
因為相似的原因既然永遠產生相似的結果,那麼在任何例子中我們如果不能實現我們的預料,我們便必須斷言,這種不規則性是由那些原因中某種差異而來。
7.當任何物件隨著它的原因的增減而增減時,那個物件就應該被認為是一個複合的結果,是由原因中幾個不同部分所發生的幾個不同結果聯合而生。這裡人們假設,原因的一個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永遠伴有結果中一個相應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
這個恆常的結合就充分證明了一個部分是另一個部分的原因。不過我們必須小心不要從少數實驗中推出這樣一個結論。例如某種程度的熱給人以快樂;如果你減少那種熱,快樂也就降低;不過並不能由此推斷說,如果你把熱加大到超出了某種限度,快樂也同樣會增加;因為這時我們發現,快樂就變為痛苦了。
8.我所要提出的最後第八條規則是:「如果一個物件完整地存在了任何一個時期,而卻沒有產生任何結果,那末它便不是那個結果的惟一原因,而還需要被其他可以推進它的影響和作用的某種原則所協助。
因為相似的結果既是必然在接近的時間和地點中跟隨著相似的原因,所以它們的暫時分離就表明,這些原因是不完全的原因。」(注:休謨:
《人性論》上冊,關文運譯,商務印書館,2023年,第199-200頁。)
第4條說「同樣的原因永遠產生同樣結果,同樣結果也永遠只能發生於同樣原因。」這表明原因和結果是一一對應的,從而排除了「一因多果」和「一果多因」的可能性。
第5條說「當若干不同的物件產生了同樣結果時,那一定是藉著我們所發現的它們的某種共同性質。」這正是要排除「一果多因」。「一果多因」只是一種假象,對於一個結果來說,真正的原因只有一個,即這多個「原因」中所包含的某種共同性質。
第6條說「兩個相似物件的結果中的差異,必然是由它們互相差異的那一點而來。」這是要排除「一因多果」。這裡「兩個相似物件」是指那「同一原因」,只要它們的結果有差異,那麼它們之間一定也有差異,因而不是真正的同一原因。
所謂的「一因多果」實際上是多因多果。
第7條說「當任何物件隨著它的原因的增減而增減時,那個物件就應該被認為是一個複合的結果,是由原因中幾個不同部分所發生的幾個不同結果聯合而生。」這是關於複合因果關係的。這一條也依賴於第4條即原因和結果一一對應。
結果中的一部分的存在與否(增減)伴隨原因中的一部分的存在與否(增減),表明這兩部分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因而原因中其餘部分與結果中其餘部分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這實際上就是密爾方法中的「剩餘法」。
不過,休謨在這一條中的表述有含混之處,他沒有區分質的增減和量的增減。複合因果關係表現為質的增減的伴隨關係,即原因中增減一個部分或因素導致結果中增減一個部分或因素。而量的增減則是對簡單因果關係而言的,如在一定範圍內,熱度的增減伴隨舒服程度的增減,則熱是導致舒服的原因,但熱往往不是複合原因,而是簡單原因。
在談論熱與舒服之間的因果關係的時候,休謨無意中談到因果關係的條件依賴性。熱既可成為舒服的原因,也可成為痛苦的原因,這取決於所處的條件是什麼。當某一熱度範圍確定以後,熱的增加只會導致舒服而不會導致痛苦;換另一熱度範圍,熱的增加只會導致痛苦而不會導致舒服。
這表明,在一定條件下,原因和結果是一一對應的,但離開一定條件泛泛而談時,便出現所謂的「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了。因此,休謨的第4條應改為:在一定的條件下,同樣的原因永遠產生同樣結果,同樣結果也永遠只能發生於同樣原因。
休謨對因果關係的條件依賴性只是偶爾談及,並未給予充分重視,這是他的因果理論的一個重大缺陷。
第8條是表述最模糊的。因為任何現象都有與之伴隨的現象,除非世界末日來臨,在這個意義上不會出現休謨所說的情況,即「一個物件完整地存在了任何一個時期,而卻沒有產生任何結果」。不過,考慮到第4條原則,這裡所說的結果是與那個原因具有一一對應關係的,因此,這句話的意思是:
一個物件似乎完整地存在了任何一個時期,而卻沒有產生惟一與它對應的那個結果。相應地,第8條的意思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斷定,那個「完整的」物件作為原因並不完整,一定還有其他被忽略的因素,即「其他可以推進它的影響和作用的某種原則」。
這便導致一個問題:我們憑什麼斷定那個存在了一定時期的物件必須會有一個惟一對應於它的結果?既然它缺少了某些要素,那它就不是原來以為的那個原因,而是一個新的物件,因而有可能不產生任何與它對應的結果;我們憑什麼排除它沒有任何結果的可能性?
為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引進一個原則即「普遍因果性原則」。其實,這條原則也是第7條所依賴的,否則,沒有理由斷言「原因的一個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永遠伴有結果中一個相應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
近代西方哲學的中期近代哲學
現代西方哲學家所稱之為"休謨問題"即"歸納難題"的主要內涵是什麼
5樓:我是劍君子
「休謨問題」麼?大概是說從實然推不出應然,是從根上對倫理學、道德哲學的發難。其實到目前為止好像也沒有一個大家都公認的答案。。。
對了,康德試著對「休謨問題」進行了解答,但是他並沒有從正面解答,而是通過區分現象和本體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我也只是剛剛學這些,如果有不對的地方,還請見諒。
什麼叫休謨歸納問題,急急急!!!
6樓:匿名使用者
歸納思考的原則在於假設我們過去的行動可以做為未來行動的可靠指導,論證的或直覺的:這樣的思考在基本上是先驗的,我們不能以先驗的知識證明未來就會和過去一致,因為(在邏輯上)可以思考而出的明顯事實是世界早已不是一致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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