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到底叫點什麼好
1.劉德華:“以後介紹我時,不要說我是香港歌手,因為我首先是一箇中國人!”
97以前劉德華就很經常在大陸演出,迴歸的時候有一些明星都移民到了其他國家,華仔則和大部分明星一樣同香港一起迴歸了,99年他以愛國名星的身份被國家領導欽點到**演出,演唱“愛你一萬年”。2023年6月5日,劉德華一行來到日本舉辦了小型歌友會,但是劉德華拒絕用日語向大家問好。接著又拒絕了主辦方原來安排的日語歌曲。
並把所有歌曲都改為普通話。原定的粵語歌曲也全部取消。劉德華說:
“引用一句話,藝術是沒有國界的,但是藝術家是有國界的。我想說,**是沒有國界的,但是**家是有國界的。”他對著主辦方說:
“以後介紹我時,不要說我是香港歌手,因為我首先是一箇中國人!”然後,他當著日本歌迷的面,演唱了一首歌曲:《中國人》!
2.成龍:“我是一箇中國人,永遠也不會忘本!”
2023年成龍作品神話出品後,成龍在韓國做宣傳,一個日本人挑釁的問道:“成龍先生,您以前幾乎一直在好萊塢打拼,為什麼又回到國內發展?是不是因為您在好萊塢不景氣?
”成龍一愣,隨即回答說:“我是一箇中國人,永遠也不會忘本,在好萊塢打拼如何也不仿礙我在國內發展,我們中國人不像有些國家,因為一部電影在好萊塢略有影響就改了美國籍(這明明指出是日本的一個演員),像我、李連杰、楊紫瓊等不管在好萊塢發展如何都會回到國內獻給影迷們一些作品,這是我們中國人的品德,而不象有些國家(再一次的諷刺日本國)。”日本記者當時臉紅無語。
3.黃子華:“回去之後別忘了告訴日本人,釣魚島是中國的!!!!”
不少朋友可能還不知道他,他在2023年的時候在家九個月寫出了《娛樂圈血淚史》棟篤笑劇本,使得他一炮而紅,很多人稱他為“香港喜劇界的鬼才”,也有說他是“一個殘酷的笑話演員”。但是在第23屆香港電影金像獎頒獎典禮上(全球現場直播),主持人黃子華對前來領最佳亞洲電影獎的原島大地說了一句震驚全場的話:“回去之後別忘了告訴日本人,釣魚島是中國的!!!!
” 這引起了臺下掌聲無數。這話一出遭到了日本的抵制,不過卻贏得了大家的喜歡,真性情!
2樓:wu就是這麼無聊
國家興亡,匹夫有責這句話是**國經典語錄。
3樓:多肉
為中華崛起而讀書,我覺得這句話就非常的振奮人心。
4樓:碩陽人福
這句話我覺得非常好,他的回憶我覺得確實相當的讓人激憤人心。
5樓:你總是不懂我的
我們愛我們的民族,這是我們自信心的泉源。——***
6樓:love奈何情深
他的霸氣迴應我感覺確實是讓人振奮人心了。
7樓:
我們中國的工程師口中就不能說出大概差不多這類不一定的詞,只要準確的這是摘自詹天佑說的。
8樓:靜好
看過一部電影,有一句犯我中華者雖遠必誅。
9樓:侃侃社會人
各出所學,各盡所知,使國家富強不受外侮,足以自立於地球之上。—— 詹天佑
10樓:假蘇更生
作為中國人就是要這麼霸氣,不能讓外人欺負了。
新勞動法中對請病假的規定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於病假醫療期問題並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相關規定;
其次,對於這一問題,在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中,做了相應的較細緻的規定:
1.該法條第2條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2.該法條第3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6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2樓:夜空中一片雲
稽核員。提問者問的是法律法規對請病假的規定,首先我根據自己理解給出答案,其次我引用法律原文作為依據證明自己回答有理有據,由於引用法律原文導致重複率過高,請問這種情況怎麼解決?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2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4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6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你有權按單位規定程式請病假,病假天數跟你的工作年限有關,領導應該批,若不批你可以通過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維權。
13樓:之何勿思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
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1、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4、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6、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7、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
14樓:笨笨地攤貨
新勞動法中對請病假的規定如下: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制度在我國實行十多年來,雙向選擇的新型用人機制已基本形成。
但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勞動合同短期化等問題凸顯,新的用工主體和形式不斷出現,近日通過的勞動合同法針對這些新情況,對現行勞動合同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15樓:郝林梅
勞動部檔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時間有以下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
二、5年以上的為6 個月;
三、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
四、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
五、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
六、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
七、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拓展資料:
病假的解析:
病假,是指勞動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傷,企業批准停止工作進行治病休息的期間。不少企業錯誤地認為,勞動者生病沒有為企業提供勞動,因此企業就可以不必支付任何報酬。其實,勞動者在**期間,不僅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且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
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根據勞動法: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 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 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 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第五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停工**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 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 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七條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於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 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