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情感隨風說
婚前財產其實就如同文字字面的意思,就是你們領結婚證以前屬於你的財產,比如說你結婚以前買的房子,你買的如果說是付了全款的,那麼這套房子,就算是離婚了,對方打官司也不一定會敗訴的,因為這套房子就只屬於你乙個人,跟他一點關係也沒有,這是你們領結婚證以前的房子,其他人是沒有分配權的,即使是配偶也是不行的。
如果說在結婚前父母花錢給你付了首付,然後這套房子寫的你的名字下,代款由你自己還的,這套房子在你們結婚以後,也沒有更改過房產證上的名字,那麼離婚的時候,這套房子屬於你自己,但是有乙個情況你要了解,那就是你們結婚以後還貸的這些錢,需要分對方一半。
也就是說自結婚以後,即使還是從你自己的工資卡里扣的貸款錢,但這套房子在你們領結婚證那個月,這一部分的花銷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而結婚期間還的這一部分貸款,對方是有權要的,而且如果房子有公升值,對方也是可以要求你給予補償的。
但如果這套房子是父母買的,而貸款是由父母幫你還的,並且你們有證明,那麼這套房子就不需要分給對方,因為這跟對方是沒有關係的。
如果結婚前一方父母全款給你們購買了一套房子,而這套房子寫的是男方自己的名字,這套房子是在婚前購買的,即使是婚房,但離婚的時候你也是沒有權利分到此套房子的任何款項的,因為這就屬於人家自己的房子,而那些讓婚前加名字的,這套房子就表明,是父母贈於子女以及其配偶的,離婚的時候,子女的配偶是有權要求分配這套房產的,這樣的就不屬於婚前財產了。
2樓:愛吃西瓜的熊
婚前財產其實就是結婚之前雙方各自的財產都屬於婚前財產,婚姻破裂之後,婚前財產不會進行分配,只會分配結婚之後的共同財產。
3樓:帳號已登出
婚前財產指的是,自己沒有結婚之前所擁有的財產,也就是自己的東西。跟男方沒有一點關係的。如果感情婚後破裂,婚前財產應該還是出於自己的。
當然這些前提是建立在婚前才這還沒有加上男方的姓名。
4樓:王祿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自己所擁有的一些東西。婚姻破裂後的話,這個財產還是歸於個人的,是不會進行分配的。
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要如何分割?雙方的判定依據是什麼?
5樓:**扒皮小能手
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現在很多年輕人對待感情的態度也越來越隨便。很多年輕小夫婦在談戀愛幾個月之後就迅速的閃婚,但是這種情況下難免會在婚姻之後遇到一些狀況。談戀愛的時候跟結婚完全是兩個不同的狀態,結婚之後不僅要考慮柴公尺油鹽,而且還要考慮家庭的經濟原因。
有很多人就是因為受不了生活中的繁雜瑣事,而選擇跟另一半離婚。那麼如果離婚後婚前財產跟婚後財產要如何分割呢?雙方的判定依據是什麼呢?
一、相關的法律規定首先如果雙方決定離婚的話,財產的分割問題是比較複雜的。大家首先要看房產證上是夫妻二人雙方的名字還是隻有乙個人的名字,如果男女都在房產證上,那麼離婚之後房子的財產就是一人一半的。但是如果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財產,也就是說房產證上只有男方乙個人的名字,那麼結婚之後這套房子女方也是沒有支配權的。
二、積極的溝通其實在很多時候,男女雙方只是因為生活中的一些繁雜瑣事而選擇離婚。建議大家可以在離婚前的乙個冷靜期裡面積極的溝通,並且向對方承認自己的錯誤,然後加以改成,那麼這個婚姻還可以繼續維持。但是如果夫妻二人中的一人犯下了不可原諒的錯誤,那還是要選擇果斷的離開。
三、考慮孩子的感受其實很多年輕小夫婦在孩子幾歲的時候就開始選擇離婚,殊不知這也是對孩子的一種傷害。即使大家選擇離婚也儘量避開孩子,不要讓孩子聽到這些敏感性的字眼。在孩子有困難的時候,爸爸媽媽也應該伸出援助之手,幫助他們走過困難。
很多孩子把爸爸媽媽當成自己最堅實的依靠,這就需要父母來好好疼愛他們。
6樓:行樂
婚前財產是屬於個人財產,婚後財產兩個人按照一定的比例來分配。現在最新的民法典已經規定了,婚前財產是屬於個人的,是屬於個人的,婚後的財產兩個人按照一定的比例來進行分配。
7樓:乙個
婚前財產也是屬於個人所有的,所以在離婚之後也是歸個人所有,但是婚後財產是屬於雙方兩個人的,這是共同財產,所以就根據分配原則平均分配,判定的主要依據也是根據自己投入的金額多少。
8樓:王祿
婚前的財產是和對方沒有關係的,婚後的財產是兩個人的財產,要平均分割的。雙方的判定依據是根據一些流水和收入來判定的。
9樓:帳號已登出
婚前的財產是各自歸各自的,婚後的財產自由平均分配的。判斷的依據是我國的民法典,現在是有著很多的規定的。
婚姻法的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婚前婚後財產如何進行劃分?
10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的財產分割原則:
1、協商處理原則。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原則。
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晌仔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含謹卜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前婚後財產劃分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對於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歸個人所有,不能進行分割,但是雙方有約定的除外;對於雙方婚後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於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談穗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1樓:開心的壹家人
一是男女平等原則。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條規定: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具體而言,男女平等原則體現在夫妻財產關係上,就是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男女雙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對共同的債務、負有平等的清償義務,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別而有差異。
二是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跟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具體而言,因父母離婚必定對未成年子女今後的生活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為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長,有乙個相對較好的生活環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財產時給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於婦女,由於受經濟、傳統觀念的影響,在我國其獨立謀生能力和經濟收入,與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
同時婦女一般在家中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其雖未創造太多的財產,但其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遠遠大於對方,因此閉畢分割夫妻財產時對其應給予一定的照顧。
三是有利於生產和生活原則。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從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出發,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實際價值。如對生產可以分給有經營知識和能力的一方,然後由該方給付另一方一半的補償,對於生活必需品應當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給需要的一方等等。
四是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原則。
中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第七條規定: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數滲」
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轎畢芹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2樓:小玖予學姐
離婚財產分割要把握以下三點:
1、明確夫妻共同財譁蘆產的範圍。如沒有與其他家庭成員分家的,枯旦要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其他家庭成員財產區分,然後再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區分開來。對究竟屬於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可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程式。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一是男女平等;二是照顧子女和女方;三是照顧困難一方和無過錯一方利益;四是對盡家庭義務和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予以補償;五是約定優先於法定;六是方便生產、生活、學習和工作,利於發揮財產價值;七是不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不侵犯國家亂敗帶、集體和第三人財產利益的原則。
案例:章於1991年到海南打工,1993年底,章所打工的企業因一起經濟糾紛,一年多沒給工人發工資,章便辭工回家。1994年2月,章與麗結婚,1995年,章又跑到海南與他人合資辦了乙個公司,因流動資金吃緊,章見掙錢無望,便把公司交給合夥人,回到家分文沒給妻子帶回來,1997年7月兩人經法院調解離婚。
後來,麗得知章有兩筆款,一是1994年6月企業給章補發的2萬元工資;二是1997年10月合夥人把海南公司賣掉,章分得10萬元,她認為,自己有權分割這兩筆錢,便起訴到法院,而章堅決不讓分割。
經法院審理認定,第一筆錢雖是婚後所得,但是婚前掙來的,應屬章個人財產,不能分割;第二筆錢雖是離婚後所得,但卻是他們婚姻存續期間應該享受和得到的財產權利,因此,法院把第二筆款進行分割,兩人各得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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