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程式立案審查階段能否調解

時間 2025-04-04 15:20:10

1樓:腐姐控騷年

一般而言,再審程式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1、立案審查;2、實體審理。

實體審理階段可以調解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監督程式的解釋》

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可以的。「當事人在再審審理中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決、裁定視為被撤銷」。

但立案審查階段是否可以調解似有爭議。有觀點認為,立案審查階段的任務是審查案件是否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一179條規定的再審情形,並不對案件實體進行審理,而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因此不宜適用調解。

本人認為,根據最高院關於再審程式司法解釋。

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的審查,應當圍繞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

在此階段並不對案件實體進行審理,因此從理論上說,不具備「事實清楚」的條件,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之規定,在立案審查階段似不宜適用調解。

需要指出的是,此處所稱「調解」僅指訴訟調解,如果當事人在立案審查階段就生效判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則法律明確規定是可以的。該規定是最高院關於再審程式的司法解釋第25條第三款。

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協議中宣告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

在這種情況下,再審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審查再審申請。

2樓:毛登舟

申請再審案件審查階段是否可以調解解決?

再審能否調解

3樓:張海東

法律分析:可以進行調解。調解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貫穿於訴訟的全過程。

因此,依再審程式審理案件時,只要雙方有這個意願的話,法院一般都會同意,仍然可以進行調解。經過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在調解書送達後,原判決即視為撤銷。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不能久拖不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再審立案後的審查程式 法律問題

4樓:肖冬

法律分析:1)向最高院申訴,須提交的材料名稱陸鄭搜:民事申訴狀;

2)向與二審法院同級的檢察院申請提請抗訴,須提交的材料名稱:申請提請抗訴狀。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叢仿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早歷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再審立案後的審查程式

5樓:席貫明

法律分析談搜:(1)向最高院申訴,須提交的材料名稱:民事申訴狀;

2)向與二審法院同級的檢察院申請提請抗訴,須提交坦侍告的材料名稱:申請提請抗訴狀。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讓明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再審程式可以進行民事調解嗎

6樓:李俐

可以進行調解。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1、調解案件再審的審級和啟動期限問題一樣,民訴法對於調解案件再審的審級沒有明確的規定。參照民訴法對裁決再審審級的規定,對調解案件再審的審級也應該予以相同的認定,即再審的審級與做出調解書的審級相同(本院再審),但上級法院提審的再審應按照二審程式審理。

2、調解案件再審的審理範圍根據啟動主體的不同,法律對調解案件啟動再審的事由也有不同的規定,相應地再審審理範圍也應當存在區別。在法院內部審理過程中存在「立審分離」的機制,再審案件的立案審查和審理分屬不同的蔽念陪庭室或合議庭。立案環節主要審查當事人、案外人的申請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調解書是否違反自願合法原則、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巨集蠢民訴法的相關規定,我國的再審立案審查應當是實質審查,只有經「審查屬實」存在違法事由的調解案件才能夠立案再審。但是,由於立案環節不會完全按照普通審理程式的要求,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的舉證、質證、辯論的機會,使其不可能、也無權直接做出確定調解書違法而予以撤銷的裁決。在實踐中,立案裁定一般只是表述予以立案再審並終止調解書的執行,避免直接對調解書的錯誤與否做出評判。

這就產生了再審審理中應否審理啟動事由是否成立的問題,因為區別於對裁決的再審,裁決是法院依據審理查證的事實予以適用法律的結果,在事實和法律適用上均可能存在錯誤,再審的審理範圍主要是審查原審裁決在事實和法律適用上是否正確,正確的予以維持,錯誤的予以糾正。但調解是在法院還沒高巧有對實體糾紛涉及的事實和法律適用予以認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合意的結果,調解案件再審的特殊在於其啟動事由可能是脫離於當事人實體糾紛之外的,如違背自願原則,侵犯國家、公共或他人合法權益,而這些事由有決定著調解是否合法有效,因此,調解案件的再審審理範圍應當有兩個部分組成:啟動事由和實體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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