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湖北典恆律師事務所 陳亮 律師解答:
首先,你所依據的法條錯誤,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不是非法拘禁的內容。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你聲稱你的朋友不是主犯,並沒有毆打他人。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你沒有說明被拘禁的人是否受傷?傷情如何?如果並未致人受傷,又的確是從犯,則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會的,3年以下。
縱橫法律網 徐志遠律師。
3樓:匿名使用者
看從犯的輕重了,但是只要有行為能力,應該會有懲治。
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
4樓:肖紅
一、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的,構成非法拘禁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構成非法拘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司法實踐中,索債型非法拘禁行為容易與搶劫、綁架等行為發生混淆,在以前的文章中,範律師進行過專門的分析,在此不再贅述。
二、索債型非法拘禁涉及的債務種類。
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構成非法拘禁罪,而為了索取的債務,不僅可以是合法債務,而且可以是非法債務,或者債權債務關係不明的債務。
一)合法債務。
從民事法律關係上講,被告人與被害人是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在被告人通過合法途徑不能主張債務的情況下,被告人為討還債務,採取了非法扣押、拘禁被害人的極端行為,具備了相應的犯罪構成,從而構成非法拘禁罪,這種情形是典型的索債型非法拘禁犯罪。
二)非法債務。
在索債型非法拘禁罪中,行為人為了索取的債務的合法性並不影響是否形成非法拘禁罪,行為人為了索取賭債、嫖資或者高利貸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而實施了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行為的,也構成非法拘禁罪,在主觀上要確定行為人索取債務的主觀目的。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臺過專門的法律規定予以確定。
三)索債數額超過實際債務數額。
這種情形的前提是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合法債務或者非法債務,如果確實不存在債務關係,行為人假借索取債務的名義採取拘禁等手段索取債務,則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綁架罪或者搶劫罪。
在此種情形下,要注意分析被告人的主觀目的。如果被告人基於對債務數額、範圍、利息等存在錯誤認識,超出實際債務數額以拘禁方式索取債務,依然構成非法拘禁犯罪,而不構成其他犯罪。如果被告人明確知道債務數額,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向被害人索取超出債務數額的「債務」,則構成綁架、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
四)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不明確的債務。
對於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以及債務數額等情況,現有的證據不能明確證實,但被告人主觀上認為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從而以非法拘禁的行為方式對被害人實施了扣押、拘禁等行為。在這種情形下,由於被告人主觀上具有索取債務的主觀目的,並非具有非法佔有等目的,因此,也應認定為非法拘禁行為,並在主觀上確定被告人的索債目的。
我想請教一下大家問題,我想請教一下大家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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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我想請問一下」是不是病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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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請問一下,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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