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加藤浪
第一種,你得 看是什麼原因了,如果無理取鬧的話,男方沒責任的話,憑什麼不還,但是如果是男方的問題,這個就得協商了。
第二種,結婚後聘禮還不還 這個得看人家家庭情況,還與不還都是正常的情況,不能埋怨什麼。
o(︶︿o 唉,當男人就是苦逼 啊~
聘金可以拿回來麼?懂法律的進來回答下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拿回來。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3樓:姜三喵
可以根據婚姻法第七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登記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由此可見,只有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才能結婚關係。李大兵與張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他們之間不存在婚姻。
他們之間的關係只能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李大兵與張琦二人雖然舉行了婚禮,並共同生活了乙個多月,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根據婚姻法第七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女雙方自行訂立婚約的行為雖然不予禁止,但不承認婚約具有法律約束力。李大兵給張琦的10萬元聘金是自願的,可視為贈與,但是這種贈與是有條件的,即兩人結婚,這種附條件的贈與的意思表示在收據中有明確的表示。據此可以判定,10萬元是附條件的贈與物。
附條件的贈與,只有在所附條件成立時生效。如果所附條件未成立,贈與不發生法律效力,贈與物應當返還。由於李、張二人從法律上看並沒有婚姻關係,所以贈與所附的條件沒有成立,結婚不能實現,為結婚而贈與的財物應當返還。
而且,張段坤因無法舉證電單車是李大兵無償贈與的,李大兵要求返還時,應該返還。最後,法院做出判決:被告張段坤、張琦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乙個月內,給原告李大兵返還聘金10萬元和電單車。
4樓:匿名使用者
聘金,又稱聘禮或彩禮,在我國許多地方特別是農村習俗中大量存在。然而在男方向女方下聘後,並非婚姻關係必然成立。往往會基於很多原因最終男女雙方無法完婚,或雙方婚後不久即離婚。
在此情況下,男方所付聘金可否主張返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8條之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回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合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合上述法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按農村習俗給付給女方的聘金,可以要求女方返還聘金。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根據不當得利要求返還。
6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你沒有憑證說是別人收了你的聘金啊,難道對放收聘金的時候給你了收條?
7樓:網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果符合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要由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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