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前究竟要不要支付勞動補償金 5

時間 2025-03-09 00:30:17

2008年以前究竟要不要支付勞動補償金

1樓:網友

如果只是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那確實只能補3個月,也就是從勞動合同法實施的時候開始起算,因為法不溯及既往。如果按照以前的勞動法律法規,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公司是不用支付任何補償的,只有勞動合同法才規定了相關的內容,所以也只能從勞動合同法生效後開始計算。

2樓:山野柴胡

經濟補償 範圍】《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經濟補償金從2008年開始算嗎

3樓:樂喜川

法律分析:由用人單位提出要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有些人提出,因為勞動合同法是2008年實施的,所以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說法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但是,也並不是所有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都是從工作開始計算,如果2008年之前用人單位曾經與勞動者簽訂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然後2008年1月1日再簽訂合同,那麼如果之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是不能主張2008年之前的經濟補償金的;因為根據之前的法規,勞動合同終止,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008年以前的勞動法補償

4樓:付玉廣

法律分析:勞動法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般來說,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確實需要受到保護,所以勞動法對於企業的規定是不能隨便辭退和開除員工,而如果企業一定要辭退員工的話,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008年以前的勞動法補償 -法律知識

5樓:茅晶晶

法律分析:勞動法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般來說,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確實需要受到保護,所以勞動法對於企業的規定是不能隨便辭退和開除員工,而如果企業一定要辭退員工的話,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008年以前勞動合同補償

6樓:寧寧說法

1、經濟補償金是從2008年開始的,在2008年之前,我國是不存在勞動補償金的,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納滾臘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備弊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洞滑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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