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可以在離婚的時候可以作為乙個條件提出來,協商解決。
婚後丈夫不給生活費,離婚時能要回來嗎
2樓:律漸
法律分析:一,有權要回。
二,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收入如果沒有提前約定的話,都應視做夫妻共同財產。丈夫揹著妻子將錢借給別人,其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
三,離婚時如果妻子不知道丈夫將錢外借,而離婚後才知道,那麼,妻子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債權全歸丈夫,但妻子有權力要求丈夫對這部分財產進行償付。如果丈夫不願意償付,則可以做為債權人進行追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不給家用,多久可以離婚
3樓:帳號已登出
丈夫如果說不給家用的話,你可以馬上選擇離婚,這晌鬥御是沒有問題的,因為這個沒有絲毫的問題,因為你要知道有一點,如果說你們兩個人覺得不合適的話,你覺得這個丈夫和你兩個不太適合銷雀在一起的話,你可以馬上選擇離婚,因為本身來講就是這樣,何況你這個丈夫不給家用宴巖,不給你這個錢用,生活費都不給的話,我覺得這就不算是自己的丈夫了,根本就不是一家人,我覺得可以馬上就可以提起訴訟,進行離婚是沒有問題的,真的非常快,馬上就可以離婚。
4樓:上海申京事務所
假如他的工資勉強可以維持自己的生活,而你的工資又高於他一大部分,那應該問題不會太大,但如果二人工資相當,他的錢只是自己花,沒有考慮家庭茄改生活,而你的工資基本投放於家庭開支上,那是不公平,除非你們夫妻商量好,你的錢大部分用於家庭生活,他的錢大部分作為家庭積蓄存於銀行,夫妻雙方的工資合輪緩理運用,生活有餘,何嘗不是一件好事?何必因這樣的事鬧離婚這麼嚴重?婚姻豈不成兒戲?
夫妻結合又有什麼意思?難道當初只是性需求?沒有愛、沒有情、更沒有溝通?
如此的夫臘納模妻真的有還不如無!確實夫妻鬧到離婚那步都是因為雙方已經到了無共同語言、沒有共同愛好、沒有共同生活的意義,這樣的夫妻早離總比遲離好。」
5樓:網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寬坦空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慎瞎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信悉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因此,離婚首先應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房子是結婚後蓋的離婚後女方可否得一半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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