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請了十幾天假,事後補假條,這樣是不妥的,有事之前必須請假,單位好安排人頂替你的工作,事後補假條屬於無故曠工,這樣單位是不允許的。
2樓:淡然微笑
按常理說,請假條應該先遞交領導,然後領導批示方可算數。如果真有特殊情況來不及請假。也可以跟領導打聲招呼,延後辦完事。
上班兒以後再補交請假條也是可以的。但是就得看領導怎麼處理這件事情。或者因你的情況特殊,領導也許會酌情處理。
3樓:所隨
這個其實也算是比較常見的,有時候遇到了急事,沒有辦法及時寫請假條請假,作為單位要懂得人情世故,不能一味的按照所謂的公司章程辦事,要視情況而定的。
4樓:網友
請了十幾天假,事後補假條。假條是考核乙個職工的有力證據,也是瞭解職工去向的,請假一般都需要請假條的。也是年終對每個員工考核的乙個有力證據。
5樓:亦水無痕
你好,最好是先寫請假條,不然可以說你是曠工。
當然了,如果是你和領導的關係比較好,事後再補請假條也行。
6樓:du考拉熊
如果說來不及寫假條,和領導口頭申請一下也可以,關鍵是你們領導認不認可。
7樓:網友
這樣不妥,儘量在前面補假條,除非緊急情況,避免爭議,
8樓:中藥本草
需要提前和領導溝通好,可以事後補假條的。
9樓:拱昱
你的單位還缺人麼?卻的話我去。
補寫請假條怎麼寫?
10樓:網友
前面寫請假條,然後寫本人因身體不適需要請假請假日期,望領導批准。
員工請假事後補假條可以嗎
11樓:仇伶
法律分析:可以。但是不補要依據規章制度處罰,如果請假沒有請假條的確可以算曠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事後補假條算不算曠工
12樓:律臨任龍禎
法律分析:公司可以認定為曠工,符合法律規定談納旅,但急診的除外。勞動者請病假,應當由職工本人到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經執業醫師檢查後,需要停工**休養的,由執業醫師出具病假條,職工持病假條按用人單位規定程式辦理請假手續。
但急診的,可以就近入院,口頭請假,事後即使補辦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含凳業醫師法》茄鏈 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檔案,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可以補開病假條嗎
13樓:漳州刑事鄭慶祥
法律分析:可以補開病假條,完善病假手續,一般僅限於緊急救治。病假單是由醫院開具的,如果丟失需要和醫院進行協商再次開具,但是隻能按照原休息證明的日期進行開具,不會改變原有的時間節點。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檔案;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事後補假條算曠工嗎
14樓:溫州孔令抄
法律分析:勞動者請病假,應當提交指定醫療機構病假證明,是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不提交病假條,用人單位制度規定算曠工的,可以按曠工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者,須經負責醫療機關提出證明,如當時無法取得上項證明,須由工會小組長或小組勞動保險幹事證明,始得享受勞動保險待遇。病癒復工時,應取得負責醫療機關提出能工作的證明。
15樓:法務竹子
您好,既然單位允許事後補假條,就不應該算曠工了。
如果單位不接受您補的假條,有些情況單位也不能因此解除與您的勞動合同。
比如員工有特殊情況來不及請假的。
如果非緊急和特殊情況,員工自己事後補假條,單位也有權依據其規章制度認定為曠工。
提問。我是用工單位,員工出現問題上級前往調查,之後員工就曠工16天,在發出返崗函等均未回應,經**出面員工才前往面談,告知自己病了,身體不適沒有力氣請假。現在員工就是希望公司辭退賠錢,是否可以辭退。
這個首先要看單位有沒有這方面的規章制度,而且規章制度還需要是合法有效的即經過民主大會討論通過且向員工公示過。
如果程式上不合法也容易被認定違法解除。
提問。有的合約條款上對於曠工定義上也有簽署。
還有個勞動合同法43條規定的工會程式,很多單位在這點上被認定違法解除。
有簽署說明員工知悉這些內容,您們把實體和程式方面的解除工作先做足了後可以解除,有這種情況解除且得到仲裁和法院支援的。
提問。收到,謝謝。
不客氣,建議您現在網上查詢類似的案例先研究好哈。
問一問自定義訊息】
一週之後補開病假條
16樓:劉順祺
法律分析:凱消原則上一般不補開,對於這個問題,《門診建設規範》上有明確說法。出具病休證明制度 (1)凡經本院診治的傷病員,可出具有關病休證明。
2)每個醫師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認真開具病休假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段孫枯診斷依據。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多開幾天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握洞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病假過後怎麼補假條
17樓:張師
法律分析:不管是我國勞動法,還是醫生出具假條的規定,對於補辦病假都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在沒有緊急病案的情況下,一般是不能夠補辦病假條的。不管是我國勞動法,還是醫生出具假條的規定,對於補辦病假都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在沒有緊急病案的情況下,一般是不能夠補辦病假條的。
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辯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友譽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攜告猜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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