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離職,工資不發合理嗎

時間 2024-12-20 08:50:21

1樓:李亞東

公司不發工資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提供相關證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也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在勞動者離職時一次性結清勞動者工資。

法律分析公司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再向人社局勞動監察進行舉報投訴,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沒有特別約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違法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所以用人單位無權不發工資。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樓:一槌定音

員工合同未到期離職,企業拒不發放工資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員工為企業工作,領取工資的權益不可侵犯。合同未到期而員工離職,首先要看員工是否根據合同規定提前乙個月通知企業方。如已提前通知,則員工不屬於違約;如未提前通知,則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對離職的員工進行相應處罰。

但不能拒發工資。

離職員工遇到企業拒發工資的情況,可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3樓:網友

合同未到期離職,工資不發是合理,因為合同期有規定條款,不能私自離崗和離職,公司有權不發工資,應該先和領導商量提前離職原因,得到公司同意,這樣不會影響工資,所以說合同未到期離職,不發工資也合理,也是正常。

4樓:網友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論以何種理由離職,都要發工資,發到工作截止日那天。所以合同未到期,就提出離職,不發工資是違法的。

5樓:網友

這個事情要區分對待的,如果合同不到期,你單獨解除合同的話,可以理解為你不願意在這幹了,不想有這個單位的工資了,不發你的工資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像這種情況,最好是雙方協商解決了。

6樓:不懂的事情就問

合同未到期 ,自己離職,只要你與單位辦理完離職相關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結清所欠的勞動報酬,如果不給你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7樓:老弟的美

工資必須發到離職的時間。

合同沒有到期離職只發基本工資

8樓:

屬於違法行為。獎金也是工資的一部分,應當發放。工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放,且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北京市是1260元,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你可以要求補發。

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提成等全部費用。拖欠或扣發工資、改變工資發放形式都是違法扒配行為,你可輪此橡以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全額髮放,並要求單位支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臘旁補償。超過合同約定工資發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

你可以主動離職,提前30日通知單位即可,單位應當為你辦理離職手續,包括結算工資、開具離職證明、辦理戶口、社保和檔案的遷轉等。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在單位註冊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也可以委託律師代為仲裁。

勞動仲裁時效為1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當然,具體情況和最終處理方式,還需要根據案件詳情和證據情況等來確定。相關法律知識:

如果簽了合同,試用期內你必。

合同未到期離職能否索要工資

9樓:趙鐵峰

法律分析: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簽了勞動合同可以辭職。一般有以下方式: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三十天後正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3、如果單位有違法行為,員工可行使單方即時生效解除權。除了試用期內員工辭職外,均可向單位索要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到期辭職不發工資怎麼辦?

10樓:肖紅

1、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按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3、如果單位不支付工資,可以先**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糾正;如果還不行可以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1、《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特別規定。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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