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鑑定結果有異議應該怎麼辦呢?

時間 2023-05-13 02:15:09

1樓:溫馨且溫和灬薩摩耶

第一,職業病診斷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和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進行綜合分析,由三名以上單數診斷醫師進行集體診斷,作出診斷結論。

診斷機構獨立行使診斷權,並對診斷結論負責。

當事人對診斷結論不服,可依法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依法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省級鑑定結論為最終鑑定,即一次診斷、兩級鑑定。

第二,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資料:

一)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上述資料主要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也可由有關機構和職業衛生監管部門提供。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時,當事人對勞動關係、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等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有爭議的,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其他資料,如勞動者不掌握,由職業病診斷機構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提供。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依法提請用人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哪個機構申請鑑定

2樓:ray的遊戲世界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3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對職業病鑑定結果有異議應該怎麼辦

4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職業病鑑定人對職業病鑑定結果不認同,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承擔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鑑定工作。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

為使能順利辦理申請職業病鑑定,請記得攜帶已領取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如何申請職業病鑑定:

職業病診斷是醫師根據職業危害因素對患者身體的損害程度,按照國家制訂的職業病診斷標準作出的診斷,是一種憑著醫生的主觀判斷做出的結果,那麼,就有可能出現誤診、漏診的問題。當你對職業病的診斷有異議時,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作為當事人(患者或用人單位),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天內,向做出診斷的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鑑定。而且《職業病防治法》還規定,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15天內,向省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省級鑑定結論為最終鑑定。國家衛生部門不設職業病鑑定機構,不受理職業病的鑑定申請。

為使能順利辦理申請職業病鑑定,請記得攜帶已領取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患者的身份證影印件、職業史和既往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等資料。這些資料是職業病鑑定過程中專家需要查閱的資料。

職業病鑑定專家庫的專家是經過有關部門反覆資格審查篩選出來的,相信他們一定會遵循科學、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做好職業病鑑定工作,讓當事人放心。患者的身份證影印件、職業史和既往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等資料。這些資料是職業病鑑定過程中專家需要查閱的資料。

職業病鑑定專家庫的專家是經過有關部門反覆資格審查篩選出來的,相信他們一定會遵循科學、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做好職業病鑑定工作,讓當事人放心。

5樓:北海含山

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能否做為法律依據。

6樓:研妍

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91號)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鑑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職業病鑑定實行兩級鑑定制,省級職業病鑑定結論為最終鑑定。

對司法鑑定結果有異議可以再次申請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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