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正氣長春
擅自變更監護人和將監護權轉託給他人,不是一個概念。
擅自變更監護人,是指直接將監護權變更,不經得其它監護人同意,這種行為違法。
而將監護權轉託給他人,是指臨時性的監護,本人還有監護責任,只不過因為某事而臨時不能對被監護人進行監護,而轉由其它人進行監護的行為。
如果被委託人在監護期間,被監護人發現侵權行為,賠償的義務方還是委託人,而不是被委託人。
監護權的委託與擅自變更,比如轉託的區別
2樓:匿名使用者
擅自變更監護人和將監護權轉託給他人,不是一個概念。
擅自變更監護人,是指直接將監護權變更,不經得其它監護人同意,這種行為違法。
而將監護權轉託給他人,是指臨時性的監護,本人還有監護責任,只不過因為某事而臨時不能對被監護人進行監護,而轉由其它人進行監護的行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共同承擔監護責任。
3樓:mono教育
不會稱為永遠的監護人。
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都有權要求更換的,法院制定監護人目的是為被監護人的健康成長。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 監護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監護人是不能由前任監護人制定的。也就是說,你的監護人的身份是不能僅僅通過你和別人的約定或者協議得到變更或者撤銷。但是,你的監護職責可以通過協議部分轉移給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但是其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
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如果你確實失去監護能力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法院應該會在有監護權的人裡面挑選最合適的。
雖然你不能直接制定某人做監護人,但是你的意見將會很重要
監護人可以自行變更嗎?
5樓:無訟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監護人被指定之後是不能私下變更的,即便私下變更,也不能免除監護義務。具體的規定是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條 【協議確定監護人】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監護爭議解決程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監護權的內容
(一)人身監護權。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內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
(1)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對於精神病人,亦同。
(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為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為之。
(4)撫養義務。這一義務源於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
(6)對於精神病人的特定護養、救治義務。應根據具體情況,對被監護人進行醫治,促使其**。
(二)財產監護權。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其主要內容為: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權。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6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監護權不能隨意變更,需要滿足一定的情形才可以。
監護權的變更在目前的實際生活中主要表現為這樣幾種情形:
(一)因委託監護而發生。
委託監護是指監護人委託他人代行監護的職責。委託監護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是被監護人的監護人與受託人之間關於受託人為委託人履行監護職責、處理監護事務的協議,須有監護人委託與受委託人接受委託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受託人得履行的監護職責決定於委託監護協議的內容。
(二)因約定監護而發生。
約定監護是法定監護人之間確定監護人的協議。約定監護不同於委託監護,因為委託監護是監護人與非監護人之間確定非監護人代行監護職責的協議,而在約定監護中,依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所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負監護人責任,其就是被監護人的監護人。在委託監護中,儘管委託人可以將監護職責全部委託給受託人,但即使在此情況下,受託人也不是監護人。
也就是說,監護人不能依照委託監護的協議將監護人的資格轉讓給他人,他人也不能通過委託監護的協議來取得監護資格。因此,在委託監護中即使監護職責全部由受託人行使,監護人的監護資格也不喪失。
委託監護和約定監護的發生所產生的法律上的效果直接關係到對監護責任的擔負。所以研究其中的關係不僅具有理論意義,而且也具有實踐意義。
7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問題
郝某與邢某為夫妻,生有兒子小邢,年僅8歲,後雙方因為感情不和離婚,法院將小邢判給郝某撫養。離婚後,郝某在工作上發生了變動,公司把郝某派到義大利分公司工作,郝某便把小邢交給自己的姐姐代為承擔監護責任,並與姐姐簽署了「變更監護人協議書」。郝某的姐姐因為工作忙,不能好好照顧小邢,小邢因此常常飢一頓飽一頓。
小邢所住的居委會的工作人員發現這一情況後,找到郝某的姐姐,但是郝某的姐姐稱,自己不是小邢的監護人,沒有義務承擔監護責任。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因此,雖然法律規定監護人不能擅自變更,但是已經擅自變更的,變更後的監護人也應當承擔監護責任。
郝某的姐姐作為已經被郝某擅自變更的監護人,有義務盡到監護人的責任,好好照顧小邢。
法條連結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8.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8樓:法律快車
撤換監護人的順序根,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如何更改孩子的監護人
9樓:ぁ尐熙
但是,對沒有孩子撫養權的另一方來說,他有沒有監護權呢?關於離婚後孩子監護權歸誰?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以及怎麼變更孩子監護人?
相信通過下文的介紹,大家對於孩子監護人的變更問題會有一個清楚的認識。
關於孩子監護權的問題,離婚後孩子監護權歸誰?民法通則有關於孩子監護權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這就是說,對於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們的法定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產生的,父母雙方對子女的監護權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關係的依法終止、或監護權被依法剝奪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和限制。
所以,無論離婚與否,父母雙方都對孩子有監護權和承擔監護人的義務。
在夫妻離婚時,法院如何確定父母獲得孩子監護權應考慮的基本情形,我國《婚姻法》尚無具體規定。但是,《婚姻法》第29條以哺乳期為界原則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的撫養問題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這給孩子監護權的歸屬留下了可參考的依據。
關於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瞭解。
1.對子女有犯罪行為等明顯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監護權。
《民通意見》第21條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一方擅自變更或取消孩子監護權的,是無效行為,法院不予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該意見第22條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故法院在判決或調解離婚時,只確定子女隨哪一方生活,並不剝奪另一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也不取消其對子女的監護義務。
3.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審理,生父母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變更孩子監護人的程式是什麼?首先,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其次,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後,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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