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極少數人佔用集體耕地違不違法

時間 2022-11-06 18:25:11

1樓:理財小能手康娃

按照法律法規來看,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  1、轉包。轉包重要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

轉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受轉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農戶。轉包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不變,受轉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的權利,獲得承包土地的收益,並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發包人許可,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人備案。

2、出租。出租主要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外村人。

出租是一種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租權,並向出租的農戶支付租金,農民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無需經發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發包人備案。  3、互換。

互換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之間,為方便耕種和各自需要,對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換。互換是種互易合同。互易後,互換的雙方均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

雙方農戶達成互換合同後,還應與發包人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規定:「承包方秒年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  4、轉讓。轉讓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他人,轉讓將使農戶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對轉讓必須嚴格條件。

在承包方與穩定的非農收入或其他經濟**的情況下,方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是農民有了切實的生活保障,否則不應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倘若沒有切實的生活**,一旦遇到風險,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可能流離失所,造成社會不穩定。

轉讓的物件應限於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具備轉讓條件的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應當經發包方同意。  5、入股。

即承包方將承包土地使用權入股,參加農業股份制,農業股份合作制或實行「股田制」,並以入股股份作為分紅依據。主要是有些地方為保護規模經營產業區,在土地延包時才土地承包權確權到戶,使用權入股分紅的一種流轉方式。  6、反租倒包。

是原承包給農戶的土地,由發包方反租回來,再重新發包或由集體直接經營。主要用以發展高效農業,建立科技示範區等。  7、退包。

是指承包戶在承包期內把承包土地退交給集體,由集體重新發包的行為。退包的原因是這些農戶因從事二三產業或外出打工,自己無力耕種又不願交由其他農戶經營。

2樓:能詠

農村極少數佔營集體耕地。按現在來說是違法的。也有少數人。

在承保地之外。土地頭兒多開一點。這樣。

避免土地荒廢。現在,也都算承包。土地了。

多站多拿錢。

3樓:愚者思思

那肯定違法。耕地是不可私人佔有的。更不可佔有後去栽樹。

4樓:

私自佔用集體耕地,屬於違法行為。

5樓:沐雨清寒客

農村有人佔用集體耕地是違法行為,可以去舉報

6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違法的,都時候有管的

7樓:平淡生活

違法的,去土管部門反映!

農村中墳地經常佔用耕地,這種行為是不是違法?有相關法律檔案描述過這種狀況嗎?以及墳地整理的好處?

8樓:鈺瀟

墳地經常佔用耕地,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墳地整理可以讓農村環境看起來更美觀整潔。

根據我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應當採取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數量不減少。

第十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專案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徵收土地的,必須經***批准。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我國《刑法》關於違法佔用耕地的處罰。

第三百四十二條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9樓:布拉格的往事

由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應當採取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數量不減少。

第十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專案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徵收土地的,必須經***批准。

第十六條 經***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應當按照***的批准檔案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補充劃人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佔用單位應當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佔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佔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要求,將所佔用基本農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基本農田。經***批准的重點建設專案佔用基本農田的,滿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基本農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

第十九條 國家提倡和鼓勵農業生產者對其經營的基本農田施用有機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利用基本農田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辦法,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並建立檔案。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評定基本農田地力等級。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基本農田地力與施肥效益長期定位監測網點,定期向本級人民**提出基本農田地力變化狀況報告以及相應的地力保護措施,併為農業生產者提供施肥指導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環境汙染進行監測和評價,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提出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的報告。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佔用基本農田興建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在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基本農田環境保護方案。

第二十五條 向基本農田保護區提供肥料和作為肥料的城市垃圾、汙泥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六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農田環境汙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章第二十七條 在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地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與下一級人民**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鄉(鎮)人民**應當根據與縣級人民**簽訂的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的要求,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

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農田的範圍、面積、地塊;

(二)基本農田的地力等級;

(三)保護措施;

(四)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五)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上一級人民**。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有權責令糾正。

由墳墓設定管理條例,

設定公墓或擴充墓地,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自然景觀、不妨礙耕作、軍事設施、公共衛生或其他公共利益之適當地點為之。與左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其餘各款,地點不得少於五百公尺: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種情況是違法的,可以到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進行投訴反映。

11樓:l榕樹下的我們

這個是違反行政法規,現在的人逝世後都要求火化,然後統一的埋在指定的墳山,這樣整理有助於對土地的管理使用,減少對土地資源的浪費!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未經批准這種行為是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禁止未經批准在耕地上建窯、建墳和擅自佔用耕地建房、挖沙、取土、採石、採礦。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肯定不是違法了,法律又沒有具體規定。

農村私人修路佔用耕地是否違法? 10

14樓:皮蛋粯子粥

私自佔用耕地違法,屬於非法佔用耕地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規定: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中國法律法規資訊庫: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國法律法規資訊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