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為女兒買房如若屬實房子是誰的

時間 2022-11-02 21:15:13

1樓:匿名使用者

黃員外夫妻羞於接受女婿贍養,最終歸家自食其力,生活自給自足。

老賴不還錢但他開的他女兒的車,住著女兒的房子怎麼辦

2樓:郭某某律師

不怎麼辦,誰欠的錢誰負責還,人家女兒有錢是女兒的事

3樓:大家和睦小家親

找人用非常手段留下久條用什低抵押

父母出錢給兒女買房法律上怎麼判?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視為對子女的贈予

5樓:

那這房不就是兒女的嗎

婚後單方父母為女兒出資購房,是算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

6樓:劃破天空的貓

如果你父母給你們買房子時沒有說房子歸你,那麼就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父母買房子給子女屬於贈與所得財產,贈與合同上沒有說明只歸一方那麼就是雙方共有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7樓:日照四季陽光

如何認定這所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婚後共有財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來分析。

第一,如果夫妻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女方父母或親友贈送給女方的財產,屬於女方個人所有,這所房子就不是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如果女方父母出自購房時有是給女兒的特別宣告,這所房子就不是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第三,既沒有夫妻的約定,又無女方父母出資購房時的宣告,這所房子就是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錄)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8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答:這種情形在實踐中是比較複雜的,需要按照雙方是否存在協議約定來分類討論。

(1)雙方無任何協議約定

①婚後父母全款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那麼該套房產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一人的贈與,屬於該子女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②婚後父母買房交付首付款,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貸款每個月都由父母償還,並且在離婚時已經還完貸款,又能夠提供充足的證據,法院一般不會認定該套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③婚後父母買房交付首付款,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貸款每個月都由父母償還,離婚時貸款仍未還完,法院一般會認定為父母對雙方的贈與,屬於共同財產,但是在分割時會考慮出資問題,在平分的基礎之上照顧出資多的一方。

④婚後父母買房交付首付款,登記在子女名下,子女每月償還貸款,原則上該套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法院處理時會適當考慮父母出資的問題。

(2)雙方有協議約定

①當時的出資行為如訂立了借據、借款合同的話,實踐中需要三方簽字(父母、子女及配偶),認定為借款的可能性比較大,若認定為借款的話,則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平均分割,借款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雙方共同償還。

②實踐中還存在一類情形,受限於政策原因,父母無購房資格,買房後登記在子女名下。子女離婚時,父母需要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例如三方(父母、子女及配偶)簽訂的借名買房協議,父母一直實際經營管理該套房產或者表達借名買房意願的聊天記錄、錄音錄影、證人證言等,如果借名買房的事實可以被法院認定,那麼法院在離婚訴訟中不會處理該套房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9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確認婚後購買房屋未一方個人財產的前提由二,一是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二是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

依據上述兩個前提條件反推,可得出如下結論。一是購買房屋時是雙方父母出資,登記在男或女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財產;二是,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應認定共同財產。

結論:父母單方全額給你購買房屋,房本上登記你們夫妻2人的名字該房屋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10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在房屋產權登記證明中加入您老公的名字就是將該財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考慮到財產的**為您父母全款,可以主張分割時有所偏向,但不會認定為您的個人財產。這種情況最好由您和您丈夫溝通處理。

11樓:情天

如果寫上你倆的名字,就會被定義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是個人財產。如果你對自己的婚姻沒有信心的話,可以在得到雙方的同意之下,去有關的公證處公證一下財產。這樣會比較妥當。

12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證上寫兩個人的名 也就是共有權人 肯定是共同財產

如果只寫你自己名字的話 這種情況下 到時析產的時候才去依據錢是你家出的還是你們雙方共同出的 來斷定財產的歸屬

在辦理房產證時 如果下兩個人的證 房管局會問是共同共有還是按比例分配 按比例分配可以各半也可以 隨意分比例

13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婚姻法規定應該屬於女方的財產 只要是一方出資的 就只算一方的財產 離婚的時候如果另一方有付貸款之類的 就有相應的補償如果沒有 就會淨身出戶!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寫你們兩人的名字表明是夫妻共同財產。

15樓: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16樓:一指緋紅

你可以讓你父母寫個書面協議表示房子單獨贈予給你。不放心可以去做個公正。

母親想給女兒買房寫在女兒名下、父母離婚房子屬於誰

17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共有財產購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能證明女兒已具備獨立購房能力,或者離婚協議明確房子歸女兒所有。建議協議離婚,約定財產分割方式。

18樓:sean的邵

婚前買房的話,應該屬於女方,因為錢是你們拿的,屬於婚前財產。

想給女兒買房子,但是不想給女婿,怎麼辦

1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公正的,正常沒有特殊說明,婚後房產都是贈於夫妻二人,但如果有特殊說明,可以單獨給女兒一個人,辦不動產證時要說明是父母出錢,只單獨贈於女兒一個人就行了

20樓:在天鐘山野營的黑柿

你這個老傢伙還要不要以後女婿給你養老了,做人做事要公平為自己積德,也是給你女兒積福氣

按照新婚姻法,婚後,父母給女兒的房子,算是女兒的個人財產還是女兒和女婿的共同財產啊?

21樓:獅子拾號

如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註明只贈與女兒,那麼這房子就算是女兒的個人財產。如果婚後父母贈與財產時沒有簽訂書面協議,也沒有口頭明確表示只贈與給自己的子女,那麼婚後父母贈與的財產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新婚姻法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2樓:陸宵

如果婚後父母贈與財產時沒有簽訂書面協議,也沒有口頭明確表示只贈與給自己的子女,那麼婚後父母贈與的財產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否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各方面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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