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今年法檢會考嗎,2023年民法典將會在考試中影響的概率大嗎?

時間 2022-09-22 03:10:08

1樓:法醫鑑定人

今年的法考肯定會考的。有了新法,雖然明年才生效,但是總不能再考舊法了,法考的民法課出來的晚,也是都在等民法典,估計很快考試公告和大綱就要出來了,應該會納入考試大綱的。

2樓:萬國法考

根據目前看到的各種資訊,大家普遍認為會考,並且提出了各種證據,還有的**司法部《法考大綱》就是在等《民法典》出臺後編入大綱,考還是不考的問題似乎沒有了爭議,問題在於怎麼考?

理論法學中的關於法的安定性及立法的知識點可考,畢竟要等到21年才實施,但是這樣好像就太小看了《民法典》以及出題人,所以怎麼考?讓我們等等《大綱》。

《民法典》不是憑空造出,而是各類民事單行法律的「總結昇華彙總」,變與不變的矛盾是統一在一起的,如2011-03-02題的答案就可能會因《民法典》自然人監護與器官捐獻規則而更改答案,再如考物權法定,考買賣不破租賃,既在現行的《物權法》中,也在《民法典》中,所以考的是不是《民法典》呢?

所以在具體的考法上,覺得大家的思路一定要開放些,在開放些,《民法典》物權編的居住權制度可能會考,設立居住權應採用書面合同,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是對物權所有權的一種限制,尤其是處分權的限制,如「買賣不破居住」,《民法典》沒有規定這一點,但是我們可以適用法的解釋原理「舉輕以明重」「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進行推導,而是應用法的解釋舉輕以明重買賣不破租賃的推導,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確實在考《民法典》,但是真的不難。

2023年法考客觀題考試,民法典會考嗎?

3樓:陽光垂直照進心靈

根據以往的考試經驗可以作為參照

2023年3月15日表決的《民法總則》,10月1日施行,2023年的司法考試就考了民法總則,所以按此推算2023年法考也會考民法典內容,考生一定要看修改了哪些內容哦!

4樓:萬國法考

這是很多考生關注的問題,2023年3月15日表決的《民法總則》,10月1日施行,2023年的司法考試就考了民法總則,所以按此推算2023年法考也會考民法典內容,考生一定要看修改了哪些內容哦!

2023年民法典將會在考試中影響的概率大嗎?

5樓:厚**考

就像很多老師都會說的「新增必考」,無論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還是之前的司法考試一直都有這樣一個特點,所以會考是毋庸置疑的,並且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大到合同簽訂、公司設立,小到繳納物業費、離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所以民法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考試中的影響也是比較大的。民法典草案已經出臺,明年3月份會正式出臺,要關注一下哈。

6樓:別清漪

不算大,其實反而是好事情,和刑法一樣有體系,很好在頭腦中建立體系。網上對民法典的討論之所以熱烈,是因為對法律界來說,是一個大震動,對我們國家來說,是一大步。但是對於一個法考考生來說,有老師那一層消化好再教給你,沒什麼可怕的

7樓:萬國法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於2023年5月交由全國人大表決通過。民法是權利之法,它所調解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極為廣泛,小到去菜市場買根黃瓜,去交個電費,大到公司設立,買賣飛機,還包括結婚買房,離婚財產分割等,民法與我們生活聯絡十分密切。而《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

那民法典的出臺將對法考產生什麼影響呢?

事實上,《民法典》的出臺對法考民法最為重要的影響,在其對民事規範之改變,而這些改變往往是考試重點,筆者擇其重點介紹如下:

1、流押(質)制度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解析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做出流押(質)的約定時,應屬無效,但《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並未直接否認該行為的效力,而是明確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即抵押權人可就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

我們知道無效之評判在民法中是最強烈之否定,一味無效,並不能很好處理民事問題,並有可能損害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規定,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一方面不會損害抵押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促進資金流通,真正發揮抵押權的功能,顯為立法之進步。

這裡需要給大家解釋一下,為什麼《物權法》會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呢?

因為,此時抵押人處於劣勢地位,如果抵押財產價值大於應實現的債權額,當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就講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時,就會使得抵押權人獲得超額利益,這顯然不道德,亦不能為誠實信用原則所容納。

這邊需要注意的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當事人可以約定將抵押物作價抵償債務,這是抵押權實現的一種方式,不是流押(質)的規定,同學們需要注意哦。

抵押物轉讓問題

1《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2《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解析

抵押物轉讓在《物權法》中是個老大難的問題,曾經,老師給學生們的總結如下:

(1)抵押物僅指抵押物所有權變動而言如出賣、贈與、互易、出資、抵債,對抵押物設立抵押、質押、出租則不受限制。

(2)抵押權人同意,可轉讓,抵押人應當將轉讓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提存;

(3)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受讓人行使滌除權即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為清償,可轉讓;

(4)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買賣合同有效。

在這種模式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受讓人也未行使滌除權時,抵押物是否能發生轉讓,在動產情況下,得看受讓人是否善意,在不動產情況下,就不能轉讓。

如今,根據《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關於抵押物的轉讓,原則上明確,抵押期間抵押人有權轉讓抵押物,不論是否經過抵押權人同意,僅在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並且,抵押物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事實上,對抵押權人而言,不論抵押物在誰手中,只要抵押權存在即可。《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更有利於抵押物流通,發揮抵押物的擔保功能,促進資金融通。此一改變,順應時代發展之潮流。

總之,《民法典》的出臺對法考民法影響深遠,同學們不可不察!

8樓:

其實沒啥影響,厚大張翔老師上課的時候說過民法典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老條文,而且民法典的頒佈會讓一系列細碎和抽象的司法解釋作廢,總體來說對法考備戰還是好訊息的。

9樓:鬱郁綠蘿

據說是新法必考!所以,掌握好新法還是挺重要的~ 但一切萬變不離其中,紮紮實實學好民法老條文是一切基礎!在打好基礎之上,抓住新法點即可~ 祝好運!

10樓:

放心,應該不會很大,但是新增必考這也是真的!所以還是要好好關注一下3月份即將出臺的民法典。上面也都說了,不用太擔心,對於民法總則來說變化不大,完全可以複習,對於分則來說,也只是做了部分的修改而已,不用太擔心。

關注一下就可以了。

11樓:厚**考品牌中心

支援:新增必考。我的的個人建議:

跟住民法典修改的腳步,在厚大2019上海高峰論壇會議上,民法張翔老師曾經這樣說過,他說:改動雖不大,但是考點會有,他的理論卷後期會有增補,增補講義看完新增考點就會不攻自破,我相信老師的說法,因為民法典修改參與者之一就是厚大民法張翔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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