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傷多長時間可以做傷殘鑑定,工傷認定書下來後多長時間可以做傷殘鑑定

時間 2022-09-18 19:25:07

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一般是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2樓:貴陽傑上海主任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第二,主要理賠範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第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3樓:樑華成律師

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條件有:

1、應當在經過**,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後進行。

2、工傷職工必須存在殘疾,主要表現在身體上的殘疾。例如:身體的某一器官造成損傷,或者造成肢體殘疾等。

3、工傷職工的殘疾須對工作、生活產生了直接的影響,傷殘程度已經影響到職工本人的勞動能力。例如:職工工傷後,由於身體造成殘疾不能從事工傷前的工作,只能從事勞動強度相對較弱、崗位工資、獎金相對少的工作。

工傷認定書下來後多長時間可以做傷殘鑑定

4樓:特特拉姆咯哦

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二、工傷職工需要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如果體內有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後才可以做勞動能力鑑定(除非醫生書面證明體內的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著體內的情況以外)。

三、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四、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做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五、因為各個地區在提交申請材料及鑑定程式上存在些許差異,建議申請前先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人社局。

5樓:芥末留學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工傷職工需要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如果體內有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後才可以做勞動能力鑑定(除非醫生書面證明體內的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著體內的情況以外)。

3.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做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因為各個地區在提交申請材料及鑑定程式上存在些許差異,建議申請前先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人社局!

6樓:原姍塔凝海

工傷認定書下來,如要做傷殘等級鑑定,需進行傷殘等級鑑定的申請。這個認定書下來就可以申請做傷殘等級鑑定,具體什麼時間鑑定看各地區的情況。比如我所在的城市只在雙月安排鑑定。

7樓:楓林晚

經過**,基本痊癒,傷勢穩定,就可以做傷殘鑑定。

8樓:法律快車

根據你的受傷情況來定,一般輕微骨折都在

三、四個月。

最長不超過受傷之日起兩年,拿著你的工傷認定書到當地勞動保障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他會根據你工傷認定書上的傷情告訴你一個恢復期,恢復期到以後就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單位同意的也有可提前鑑定的可能,要根據情況而定。

9樓:

工傷認定書下來就可以做價就鑑定嗎

受工傷後多長時間能做工傷傷殘鑑定?

10樓:賽禹泰雯華

先去做工傷認定,再根據**情況去做殘疾鑑定,這是兩個手續。一般不超過180天。到當地勞動部門指定的醫院等機構。無論怎樣,單位都要給工傷的賠償,程度不同,賠償專案和額度也不同。

出現工傷後過多少天就不可以去做傷殘鑑定了

11樓:中顧法律網

傷殘等級鑑定就是勞動能力鑑定,必須先進行工傷認定並**出院後才可申請鑑定。

工傷認定單位申請必須1個月內申請,個人單位必須在1年內申請。

出院前已作出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本當地勞動能力鑑定 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 料。醫療終結期需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批准。醫療終結期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出院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按規定進行鑑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均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 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提交勞動能力鑑定申 請時,需提供由勞動局作出的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以及職工工傷 醫療的有關資料,包括職工個人情況、工傷事故發生或者患職業 病情況資料、醫療衛生機構診斷資料等。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我國勞動能力鑑定實行兩級 終局制,即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 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自轄市勞動 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自轄市勞動能 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則為最終結論,該結論是 終局性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後1年之內都可以進行工傷傷殘鑑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等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並作出調查筆錄;

(三)記錄、錄音、錄影和複製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調查核實工作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十七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第十九條 《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六)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四)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五)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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