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律顧問老胡
在刑事判決書生效後,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2樓:李右丞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判處有期徒刑的,其判處的刑罰減去已經羈押的時間,餘下的刑期不足一年的,就會在看守所服完餘下的刑期,不會送到監獄去。
3樓:催更少女
不會 拘役是在公安局看守所執行 有期徒刑是在監獄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代為執行。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和拘役的罪犯,執行期間如果沒有再犯新罪,執行期滿,看守所、拘役所應當發給《刑滿釋放證明書》。
所以如果剩餘刑期不足1年,有可能的。畢竟羈押要折抵刑期的。
判了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的要不要坐牢?
5樓:華律網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一般適用緩刑必須同時滿足第一: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有悔改表現,第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第四: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影響。若法定量刑檔在三年以上,一般是不會宣告緩刑的,但特殊情況時也有例外。那麼被判處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還需要坐牢嗎?
實際上是不需要的,緩刑不會收監,犯罪行為人依然有人身自由,宣告緩刑,但宣告緩刑對於某些犯罪分子而言,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6樓:四哥有法說
簡單的說,就是在判決後的二年內不再犯罪,原來判決的那一年二個月徒刑就不去坐牢了。如果在這二年的考驗期內再犯罪,就會和新罪一塊合併處罰。
1、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2、《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7樓:匿名使用者
暫時不要,但如果在緩刑2年時間裡犯罪了,就要進去了。
在我國,緩刑,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法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的特點:
既判處一定刑罰,又暫不執行,但在一定期間內保留執行的可能性。緩刑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種。從裁量是否執行所判刑罰的意義上說,緩刑是一種量刑制度;從刑罰執行的意義上說,緩刑也是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編輯本段]適用緩刑的物件和條件:
(一)適用緩刑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服刑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三)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編輯本段]緩刑的考驗期:
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對緩刑犯的考察和緩刑的撤銷:
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與死緩的區別
一、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
二、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三、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四、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
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戰時緩刑
我國刑法除規定了一般緩刑制度外,還規定了特殊緩刑制度,即戰時緩刑制度。我國刑法典449條規定的戰時緩刑制度,是對我國刑法中一般緩刑制度的重要補充,它與一般緩刑制度共同構成了我國刑法中緩刑制度的整體。根據該條規定,我國刑法中的戰時緩刑,是指在戰時對於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的犯罪軍人,暫緩其刑罰執行,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的制度。
戰時緩刑與一般緩刑的適用條件、適用方法和法律後果均有所不同。
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2023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的新的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適用緩刑情形予以規範,以列舉的方式進一步
明確: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但是,司法解釋同時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因侵犯智慧財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智慧財產權構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現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8樓:河州的大夏河
緩刑是刑法處罰的一個種,在法院判決後,等上訴期過後,在社會上執行的一種處罰,緩刑期間不在監獄執行,在社會和單位執行,由轄區派出所和單位(沒有工作是由戶口地的辦事處)監督改造,由縣一級檢察院考核。
9樓:
緩刑2年,就是2年後再執行。
所以,如果沒有其它情形,2年後就要執行。
當然,很多時候會以「表現良好」而改判。
10樓:於柱律師
只要緩刑期內不犯罪,一般不用坐牢了
被拘役2個月會不會留案底???
11樓:匿名使用者
拘役屬於刑法的一種,肯定留下案底。
如果我要做飛機,機場安檢是不是可以查出來?
不會,安檢不會檢查這個
還有領結婚證這些時候是不是會都會被知道?????
不會 刑法100條沒有要求結婚時對前科也要上報
12樓:四哥有法說
1、拘役是刑罰的一種,被判決拘役與有期徒刑一樣,都屬於有犯罪記錄的,有案底的。
2、大家平常說的「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記錄,即有案底,有前科。刑事處罰的記錄可以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查詢到。判處緩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詢到。
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13樓:匿名使用者
拘役屬於刑法的一種,肯定留下案底。
14樓:
有案底了,這個是無法清掉的。
有前科量刑怎樣?會不會把上次刑期加在這次裡面?
15樓:葉赫那拉聞多
有前科量刑怎樣?會不會把上次刑期加在這次裡面?
回答你的提問;
一、一個朋友上次因盜竊被判十一個月,現在出來還不到兩年。這次又入室盜竊,被當場抓了
1、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新罪的,構成累犯;從重處罰。
2、這次又入室盜竊,被當場抓了;
這個要有區分,刑法所規定的是入戶而不是入室;
3、"入戶"應解釋為: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篷以及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
二、經關係打聽盜竊財物鑑定260rmb。
1,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戶盜竊」與「數額較大」並列作為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說明「入戶盜竊」並非要以數額較大為定罪標準。
2、行為人入戶竊得財物的,無論財物價值大小,只要使財物脫離了戶主的實際控制,就應當認定為盜竊既遂,構成犯罪;
三、本案中,行為人犯同類前科,構成累犯,不思悔改,又入戶盜竊,其基準刑為1年6個月,可判處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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