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法律依據是

時間 2022-08-01 06:55:10

1樓:匿名使用者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是銀行出具的一種有條件的付款保證。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對信用證有如下的定義:「跟單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以下統稱「信用證」),意指一項約定,不論其如何命名或描述,係指一家銀行(「開徵行」)應其客戶(「申請人」 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義,在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條件下,憑規定的單據:1.

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並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或2.授權另一家銀行付款,或承兌並支付該匯票,或3.授權另一家銀行議付。

」在國際**中,上述信用證定義中的申請人是進口方,開證行是進口地銀行,受益人是出口商。於是我們可以對信用證作這樣的理解:

·信用證是開證行應進口方的請求向出口方開立的在一定條件下保證付款的憑證;

·付款的條件是出口方(受益人)向銀行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

·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由銀行向出口方付款,或對出口方出具的匯票承兌並付款;

·付款人可以是開證行,也可以是開證行指定的銀行。收款人可以是受益人,或者是其指定的銀行。

對於信用證定義中表達的「約定」應特別注意以下兩點:其一,由銀行承諾付款。而在匯款和託收方式中,銀行均未作出此種承諾。

其二,條件是由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在國際**中單據是第三者或當事人出具的履約證書,所以信用證的約定是要求受益人以單據的形式向銀行證明自己已履行了合同義務,銀行即向其支付貨款。對一個實際上已履行了合同義務的出口商來說,耍提交這樣的單據是能夠做到的。

因而信用證所提出的條件,並未對賣方構成合同義務的實質性的變更或新增。

2樓: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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