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稱請求權者不一定就是請求權,是什麼意思啊

時間 2022-07-21 19:10:11

1樓:匿名使用者

按權利的作用分類,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支配權。名為請求權的權利,其作用不一定是此分類中的請求權。這個分類中的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是否發生請求權人希望的法律效果,還依賴於相對人的特定行為。

比如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交付並移轉標的物所有權,是債權請求權,希望的法律效果是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但能否發生物權變動,依賴於出賣人是否為交付行為。

物權法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法條用語是「請求」,俗稱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但該權利以單方意思表示即可導致法律關係變動的效果,實為形成權。一個按份共有人提出分割,不需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特定行為,就會發生共有關係消滅的效果。

再比如,合同法111條,俗稱買受人的減價請求權,也是名為請求權,實為形成權,也是一項不問出賣人是否同意,僅以買受人單方意思即可引起法律關係變動的權利。只要買受人行使減價請求權,也不需要出賣人的特定行為,就直接發生應付價款減少的法律效果。

2樓:

1、按權利的作用分類,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支配權。而提出上述權利的人均可以稱之為請求權利的人,所以,嚴格意義上,應當稱之為請求權人提出的權利不一定是請求權。

2、比如,合同法111條,俗稱買受人的減價請求權,也是名為請求權,實為形成權,也是一項不問出賣人是否同意,僅以買受人單方意思即可引起法律關係變動的權利。只要買受人行使減價請求權,也不需要出賣人的特定行為,就直接發生應付價款減少的法律效果。

民法通則中的請求權有哪些

3樓:無友易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並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範圍或者實施某一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簡單的說,就是權利主體對實施還是不實施一定行為的選擇權。在理解權利的概念時,要注意與權能和許可權相區分。

其中,權能通常指權利的具體形式;而許可權是法律准許當事人意思發揮作用的限度範圍。有以下基本含義:(1)、權利是法律關係的主體享有的利益範圍或者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2)、權利是權利主體要求他人實施某種行為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 以實現其利益的可能性;(3)、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主體得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

分類:(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

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智慧財產權都屬於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範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於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智慧財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於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係,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係,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原權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係中的權利。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係中的權利。(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於專屬權。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式移轉的權利。

財產權多為非專屬權。

形成權與請求權的區別

4樓:書山有路**屋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可以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包括作為、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又可以分為債權性請求權和物權性請求權。

形成權指權利人通過其單方的行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

形成權的主要作用是使權利人可以依其單方意思表示(構成單方法律行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

基於意思自治原則,本來一種法律關係的變動需要該關係所涉及之各方當事人的共同同意才能發生,但是若一方當事人享有形成權,那麼僅憑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該種法律關係就會發生變動。

民法上的形成權主要包括撤銷權、追認權、抵消權、解除權。而催告權本身不是形成權。

抗辯權是指否認請求權、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

民法中請求權和支配權的關係?

5樓:匿名使用者

請求權和支配權都是民事權利。 1.支配權,是指直接支配某種客體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請求權,是指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權利。

2.支配權是特定的,請求權是相對的。例如,所有權就是支配權。

臺灣學者的《法律思維與民事例項》對請求權基礎的研究較多,可以參照的看一下!!

什麼是請求權競合?(民法中,請舉例說明)

6樓:北京王明律師

舉了例子,你坐公共汽車,結果不小心讓你身體受到了傷害,你告公交公司時,由於你與工交公司之間有合同關係,可以告它違約,另外,它把你身體傷害,也算侵權,你也可以告它侵權,這就是請求權竟合,你必須選擇其中一種.

7樓:豪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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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請求權的效力是什麼? 20

8樓:隆珍大曼容

應然性之請求權與所有的第一性的權利一樣,其效力是不完全的,僅僅表現為『給付授予力』,作為權利的主體,可以接受義務人的義務履行的結果,而請求權中的『給付請求力』和『保護請求力』只是作為一個待命狀態的核**僅僅起到威懾的作用,是『隱而不現』的。在請求權概念建立之初,就是由於停留在應然性之請求權的層面,

所以使債權的概念成為多餘,無論請求權成為多餘,還是債權成為多餘,都說明債權與應然性的請求權具有相同的含義。應然性的請求權在義務範圍內,與之相對應的是義務。在應然性請求權的含義上,我們就可以理解為什麼溫德夏特會說債權是對特定人的請求權,物權則是對萬人的無數的請求權的集合。

而實然性之請求權是具有完全效力的請求權,它不僅具有應然性之請求權所擁有的『給付授予力』,還具有『給付請求力』和『保護請求力』,實然性之請求權的行使必然在法律上有相應的法律後果,這樣才能完成其彌補因權利受到侵害所遭到的利益損失之使命。所以,實然性之請求權是以權利救濟的手段出現的,是因為權利受到侵害而產生的第二性的權利」。張文中的應然性請求權和實然性請求權,是從效力角度對請求權所作的劃分,如果從權利角度來理解呢,前者相當於原權利,只是規範著一種秩序,讓權利人知道他能夠做什麼,義務人應當做什麼而已」,後者就相當於原權利受到侵害後被侵害人享有的救濟權。

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應限定在實然性請求權內,即原權利收到侵害後,被侵害人得以向加害人要求賠償或者向法院請求救濟的權利。因為甚至契約關係中的請求權也是『隱而不現』的,如果不是契約被違反(或侵害)或者有被違反之虞,那麼契約就沒有請求之必要,有誰見過在正常狀態下存在的請求權?如果僅僅是督促對方履行,與對別人說『你不許打我的孩子』『你不許侵佔我的房子』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兩者一樣絲毫沒有法律上的意義,而關於到履行期限的請求,在相對人積極履行的情況下,與其說是權利人的請求,不如說是權利人的接受更為恰當。

9樓:匿名使用者

要求相對人履行一定的行為,從而實現自己的權利。

10樓:黎江月

請求相對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

單方請求離婚權為什麼不是請求權而是形成權

11樓:匿名使用者

請求權是作出之後,需要對方作出意思表示,並且依據對方的意思表示產生不同的結果。比如基於合同的給付請求權。而形成權,是一方意思表示作出即可,不需對方意思表示即產生權利產生、變更、消滅等法律效果。

在現代民法中,凡是權利,無論是絕對權還是相對權,雖然其權利內容不一,但均有不被侵害之對世效力,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消極義務。但是,形成權卻是沒有被侵害的可能,不能成為侵權行為的物件。這是因為形成權在未行使前,對原法律關係不產生任何影響,但一經行使,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因而發生、變更或消滅,他人沒有干預的機會。

離婚權的行使,他人的異議或反對並不產生法律上的任何效果,體現著形成權的特徵。而且形成權在行使過程中也沒有被侵害的可能,因為形成權的行使行為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權利人只要將其效果意思送達於對方就可立即產生法律後果,無須他人行為的介入,因而也無侵害的可能,同樣,現代離婚權的行使無須徵求他人的同意即產生離婚的法律後果,所以離婚權是形成權。

12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說, 因為形成權是單方就可以使法律關係發生改變。如在婚姻法律關係中,如果一方堅持和另一方離婚,那麼如通過訴訟程式,法院看一方當事人堅持離婚,就會判決離婚,

而如果是請求權的話,如果對方不承認、答應的話,就無法實現目的。

13樓:塵一

通俗地講請求權一般是指主動,形成權為被動。

「給付請求權、給付受領權、保護請求權」是什麼意思?

14樓:天線寶寶

1、給付請求權就是權利人有權要求相對的義務人履行一定民事給付義務。

比如張某欠李某的錢,還款期限屆滿後,李某作為債權人有權要求張某立即還錢,這就是一種給付請求權,李某要求張某履行償還欠款這一給付義務。

2、給付受領權則指義務人履行給付義務,權利人或者權利人委託代為受領的人有權取得該給付。

比如上述例子中,張某依約向李某還錢,李某自然有權接受該款,依法受領。受領權在法律上的意義在於,首先是權利人可以依法接受義務人履行的給付義務,獲得相應的利益。第二,就是義務人履行給付義務,必須向有受領權的人履行,否則不發生解除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效力。

3、保護請求權則包括兩個層面的內容。

第一層,是民事權利本身固有的保護請求權,隨著原權利的產生而產生,原權利的消滅而消滅,因此也叫作原權利的保護請求權,簡稱「原權請求權」。

比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權,這個權利是基於債權這一原權利而產生的,沒有債權的存在,就沒有這個追究違約責任,從而保護債權實現的權利存在。

可以說,現代民法的民事權利保護請求權系統包括了原權請求權和次生請求權兩方面,在對民事權利的保護中,次生請求權保護的目的,其目的是為了填補權利人人無法通過行使原權請求權來恢復的損失,是以金錢的方式填補被損害的權利。

而原權請求權保護的目的,主要集中在對損害原權利行為的防範和預防,以及造成損害的原權利的恢復。兩個請求權結合在一起,構成了嚴密的民事權利保護系統,共同擔負著民事權利的保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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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金錢是否可以用原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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