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間和外單位的打架算什麼,公司員工在工作期間與外單位人員發生口角被打傷,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是否算工傷?

時間 2022-07-10 17:00:07

1樓:黑夜的霓虹燈

這是那個警察濫用權力,你可以上法院告他.這很顯就是訛錢的.你最好上法院告他,或者去找個律師就可以了.要把事情弄大,把這種奸人除掉.

你和他打架嘛,受傷情況如何.嚴重不.不好說是民事還是算刑事,因為事情你說的不夠清楚.只是個大概.

2樓:希特肋萬歲

朋友啊,這個民事刑事都沒發算啊,首先要算的話必須是當事人對你告訴(如果他能夠拿出證據證明真有此事的話),當事人都沒找你,一個條子找個毛啊,可以的話你把事情釋出到大論壇上,附帶**(警察的)

面對這樣的警察,該狠就要狠

3樓:匿名使用者

這最多隻能算民事糾紛,現在問題是被你打的當事人都不去追究你的事情,這個事情很可能是警察對你進行敲砸,你可以讓他出事檔案。大可不必理會他

4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你先動手打人就是你的不動了。當事人又沒有打傷。他都沒有找你要錢。

警察找你要錢。這是不合法的。警察要是再找你要錢。

你可以去告他。不要怕警察。沒什麼事情。

5樓:

這算個什麼 跟加油站的領導商量商量 說那個人想到加油站裡面 你為了加油站的安全嚴詞拒絕的 再找學校的領導幫忙說說 這個小事情怎麼也沒多大的責任(就算是民事/絕對構不成刑事/你沒有把他打殘廢吧?)

這個警察再找你的話 找個錄音筆錄音 誘導他說一些要錢的話 然後投訴他

公司員工在工作期間與外單位人員發生口角被打傷,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是否算工傷?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因為履行職責遭受暴力侵害的,不是工傷。打架是違法行為,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7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工傷,不承擔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種應該算不上工傷的,但公司是有一定的責任的。

建議你的這種情況,最好搜律伴,問一下專業的律師,看看。

9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應該不算工傷的哦,你去律伴,問問律師吧,答案要清楚點。

員工在工作期間打架如何處理

10樓:盫酠

一個工段的班長,在上班期間,分工作給工人,由於工人不願執行,出現口頭上的相互頂撞,然後至打架,兩人有不同成度的傷,班長鼻樑受傷,員工(是一名40歲左右的女員工)導致員工左臉青腫,特別是眼睛都看不到了,經公司出面送往醫院看病,在看病期間女員工的弟弟夥合另一人將其班長打傷,當時未和打人者一同就醫,而是獨自一人在公司借錢看病,經診斷為多處軟組織受傷,兩人在看病期間共花醫藥費2000多元,每人1000多元,全由公司墊支,員工在看病期間曾在公司討要精神損失費,營養費等等並要求安排另外工作,經公司調解,將其調離別的崗位上一直上班,並且傷勢已完全恢復。但現在出現問題兩人都不願意承擔其醫藥費費。。醫藥費應該有誰來承擔,而且受傷期間的工資應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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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你的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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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打架,公司可以進行調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提問和同事打架

回答單位職工打架如何處理

單位職工打架的,需要及時報案,如果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打架的法律後果

一、打架鬥毆的行政處罰(治安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打架鬥毆構成犯罪的刑事處罰

如果打架鬥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則依據《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處罰。看情節輕重,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另外,雙方聚眾鬥毆的,則構成聚眾鬥毆罪。

提問怎麼處理

回答(一)打架鬥毆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打架鬥毆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打架鬥毆構成聚眾鬥毆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同事間吵架要冷靜,最好不要讓事態擴大化,儘量將大事化成小事,小事化無事,如果將事態擴大化對雙方影響都不好,有

提問在工作期間和同事打架,應該怎麼處理

回答有可能會影響升職、加薪,嚴重還會可能造成被辭退。

親,您看一下

提問和同事打架,怎麼走法律程式

回答公司員工打架,公司可以進行調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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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匿名使用者

有。公司有責任按規章制度對你們做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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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物業負責人,員工打架公司讓我一人成擔責任,這樣做對嗎?

工人在工作中被外單位職工打傷誰來承擔醫療費用及誤工費等?

14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所描述的情況,屬於遭受暴力傷害受傷的情形,但該情形是否認定為工傷,關鍵看是否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

2.遭受暴力傷害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只有一種,就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才可以認定為工傷。

3.依據該條款認定工傷,必須同時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三個條件才可以,而傷者顯然未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傷,故無法認定為工傷。

4.除申請認定工傷外,也可要求傷人者承擔人身傷害賠償,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和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具體的賠償專案和金額的計算標準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計算。

15樓:匿名使用者

1、「這些費用應由誰來承擔?」:

最終承擔者應是打人的人,但由於是在工作中、因為工作原因受傷,傷者可以選擇向單位按工傷索要賠償還是打人的侵權者索賠,一般的,這種情況應先向打人者索賠。

2、「如果打官司應該誰起訴誰合適?」:起訴打人者。

3、「這能算是工傷嗎?」:如果是因為工作發生糾紛被打,可以認定為工傷。

4、據你所說:打人者不是沒有能力賠償,只是拒不賠償,派出所調解時對方也仍然拒不賠償?

對於民事賠償部分,派出所確實沒有權力強制對方賠償,派出所調解不成的,可以由受傷職工到法院起訴打人者,只要他有財產在就不愁拿不到錢,判決生效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6樓:鐵甲洪流

1,看是因為什麼情況打架的。如果是因為私事打架,這個只能由打人者出。

如果是因為工作原因產生衝突,那麼這是工傷,單位先出。再由單位去向打人者追償。

2,起訴誰就和第一個回答是一樣的,什麼原因造成就起訴誰。

3,還是看第一個問題就知道了

17樓:zz真

打人的人出。官司起訴打人者。不算工傷。一,不是因為工作導致受傷的結果。二,私人矛盾所致。三,誰打人誰賠償天經地義,沒什麼說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1、打人者承擔,但單位有責任;

2、被訴人是打人者;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而且單位治安、安全保障環境不好造成的,因此,屬於工傷。

上班期間員工打架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19樓:匿名使用者

爭議焦點:  對於李某所受傷害,是否構成工傷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且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二種觀點認為: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害,或者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律師評析: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不予工傷認定,筆者認為,這種認識不符合法律規定,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從工傷認定的基本要素看,按照***新《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工作原因的理解也不能僅限於表面的含義,而應當結合社會生活常理,遵循邏輯規律,從而對立法本意做出正確理解。勞動者之間因言語不和,也是與工作具有一定的關聯性,李某與朱某非個人恩怨,又非其他原因的私人報復而引起的打架致傷殘,李某的工作動機是為了單位利益,並非為自己謀取私利。

二是從工傷認定的立法精神看,我國對工傷認定的立法精神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觀上無惡意的勞動者,因工作或與工作相關活動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能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的權利,重在保護與用人單位相比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工傷認定的有關法律條文規定籠統、列舉不明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審理工傷確認案件時,往往儘可能地朝著有利於勞動者利益的角度理解,使因工受到傷害的勞動者,在受到傷害後能在經濟上得到救濟。

三是從立法目的的考慮。新《工傷保險條例》第1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國家設立工傷保險制度的首要目的是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因工作造成傷害的勞動者能夠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四是從工傷認定的歸責原則看,《工傷保險條例》中對用人單位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勞動者違反安全章程造成事故,即使自身存在過錯,用人單位也不能免責。因此造成的傷害責任自負,這種觀點是不成立的。

五是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綜上所述,山東同濟律師事務所聶瑋律師認為李某應當構成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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