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大使館僅受理雙方當事人均在日本具有6個月以上合法在留資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結婚登記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大使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男方不低於22週歲,女方不低於20週歲者方可在大使館登記結婚。
中國大使館不受理當事人一方為外國公民的婚姻登記申請。請當事人前往日本市或區役所申辦有關手續。
雙方當事人的中國護照及影印件
雙方當事人的《登入原票記載事項證明書》原件(3個月內有效)
雙方當事人的合影**3張(4×5cm)
每人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
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曾經在中國離婚或喪偶者要提供《離婚證》或中國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包括生效書)或《死亡公證書》的原件和影印件。
曾經在中國結婚,又在日本離婚或喪偶者要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影印件,以及日本市(區)役所出具的《離婚屆受理證明書》或《死亡屆受理證明書》或《戶籍謄本》或《離婚裁定書》與《生效證明書》原件。
曾經在日本結婚又在日本離婚者要提供日本市(區)役所出具的《婚姻屆受理證明書》和《離婚屆受理證明書》(3個月內有效)。
基本費用(4個工作日取):5000日元
加急費(2個工作日取):基本費用+3000日元
在日本市或區役所登記結婚
雙方當事人均為中國公民的亦可在日本有關部門登記結婚。當事人可先在大使館辦理《婚姻要件具備證明書》
中國護照及影印件
《登入原票記載事項證明書》(3個月內有效)
填寫《未婚宣告書》
填寫《公證認證申請表》
曾經在中國離婚或喪偶者要提供《離婚證》或中國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和《生效書》或《死亡公證書》的原件和影印件。
曾經在日本結婚,又在日本離婚或喪偶者,要提供日本市(區)役所出具的《婚姻屆受理證明書》和《離婚屆受理證明書》或《死亡屆受理證明書》原件。
曾經在中國結婚,在日本離婚者,要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影印件,以及日本市(區)役所出具的《離婚屆受理證明書》原件(3個月內有效)。
基本費用(4個工作日取):3000日元
加急費(2個工作日取):基本費用+3000日元
。回中國登記結婚
中國公民回國辦理登記結婚手續,請先在大使館辦理《無配偶宣告書》公證。
中國護照及影印件
《登入原票記載事項證明書》原件(3個月內有效)或外國人登入證及影印件
當事人親自來大使館填寫《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已內旁系血親宣告書》,字跡清楚,不能有任何塗改,申請人在領事**面前在《宣告書》簽名並寫上當天日期。
填寫《公證、認證申請表》
曾經在中國離婚或喪偶者要提供《離婚證》或中國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和《生效書》或《死亡公證書》的原件和影印件。
曾經在日本結婚,又在日本離婚或喪偶者,要提供日本市(區)役所出具的《婚姻屆受理證明書》和《離婚屆受理證明書》或《死亡屆受理證明書》原件。
曾經在中國結婚,在日本離婚者,要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影印件,以及日本市(區)役所出具的《離婚屆受理證明書》原件(3個月內有效)
基本費用(4個工作日取):3000日元
加急費(2個工作日取):基本費用+3000日元
日本籍人士去中國登記結婚
日籍華人或日本人擬去中國申辦有關婚姻登記手續,其婚姻狀況證明要經日本外務省認證和中國大使館認證。
然後結婚自然要去民政局了。
明白了吧?!
2樓:匿名使用者
她去中國,15天以內無須事先申請簽證,是落地簽證;如果去中國長期生活,先辦一個回國探親的簽證,這個簽證一邊無需中國側親屬出具什麼手續,有一年或兩年的那種,到期了再延吧。
3樓:來自寶山寺可人的香樟
把她搞成中國公民就行了。
4樓:餘假名之別名
把她帶回中國,加入中國籍!
5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你要問什麼?回家肯定登記辦酒席呀。
6樓:
正常生活吧?畢竟你國籍是中國
7樓:
還能怎麼辦,應該也是算結婚了,難道中國法律還不認可啊,你想再婚?
8樓:匿名使用者
還能在日本登記?有點意思
日本人與中國人在日本**登記結婚後,現中國人回到中國,日本人可否單方面離婚
9樓:深圳伊頓商務
在日本是可以單方面提起離婚的
10樓:手機使用者
國際婚姻不同國內婚姻
日方可以單方面向日**提起離婚
**會予以受理 能判決雙方離婚
中方向居住地法院提訴 中方法院亦有權受理案件可為雙方解除婚姻關係
11樓:匿名使用者
講故事那個~~~~你可以去跳樓了,我相信沒有人會拉著你的
另外,離婚了吧?~~~活該~~~~日本跟中國互相仇視還敢跟他們結婚
12樓:螃蟹在秋天
支援幹小日本,但離婚就算了,再找一個也好!
13樓:匿名使用者
幹嘛要跟小日本結婚,真是沒品!
14樓:
離了再結,結了再離,玩死它
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日本國《民法典》第四編《親屬》第二章第四節《離婚》第763條至771條,在日本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即協議離婚和通過法律手段強制的裁判離婚。對離婚本身而言,兩種方式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僅根據你所提供的情況,可以假設日本男方是在當地役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但是沒有當地公證及我駐日使館的認證,所以該離婚手續沒有產生法律效力。如果中國人方要離婚的話,應該在中國重新起訴離婚;然後中國人方可持經公證認證的離婚文書,在國內辦理戶籍「婚姻狀況」變更及將來可能的再婚手續。
另外,與日本人離婚時,應到日本人的原籍或住處進行申報。
有關離婚申報書的注意事項
(1) 需要兩名20歲以上的證人署名。
(2) 證人為為日本人時,需在署名之外蓋章。 可能各個役所市民課的規定各有不同。
16樓:馮刺蝟
事情怎麼樣了?我也遇到了和你相似的問題。。
17樓:匿名使用者
汗。我就不打擊樓主了。
樓主這個你還是諮詢專業律師最好。
中國人和日本人在日本市役所登記結婚後,如何回中國登記結婚?
18樓:我說呢不是啊
中國大使館僅受理雙方當事人均在日本具有6個月以上合法在留資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結婚登記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大使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男方不低於22週歲,女方不低於20週歲者方可在大使館登記結婚。
中國大使館不受理當事人一方為外國公民的婚姻登記申請。請當事人前往日本市或區役所申辦有關手續。
雙方當事人的中國護照及影印件
雙方當事人的《登入原票記載事項證明書》原件(3個月內有效)
雙方當事人的合影**3張(4×5cm)
每人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
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曾經在中國離婚或喪偶者要提供《離婚證》或中國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包括生效書)或《死亡公證書》的原件和影印件。
曾經在中國結婚,又在日本離婚或喪偶者要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影印件,以及日本市(區)役所出具的《離婚屆受理證明書》或《死亡屆受理證明書》或《戶籍謄本》或《離婚裁定書》與《生效證明書》原件。
曾經在日本結婚又在日本離婚者要提供日本市(區)役所出具的《婚姻屆受理證明書》和《離婚屆受理證明書》(3個月內有效)。
基本費用(4個工作日取):5000日元
加急費(2個工作日取):基本費用+3000日元
在日本市或區役所登記結婚
雙方當事人均為中國公民的亦可在日本有關部門登記結婚。當事人可先在大使館辦理《婚姻要件具備證明書》
中國護照及影印件
《登入原票記載事項證明書》(3個月內有效)
填寫《未婚宣告書》
填寫《公證認證申請表》
曾經在中國離婚或喪偶者要提供《離婚證》或中國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和《生效書》或《死亡公證書》的原件和影印件。
曾經在日本結婚,又在日本離婚或喪偶者,要提供日本市(區)役所出具的《婚姻屆受理證明書》和《離婚屆受理證明書》或《死亡屆受理證明書》原件。
曾經在中國結婚,在日本離婚者,要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影印件,以及日本市(區)役所出具的《離婚屆受理證明書》原件(3個月內有效)。
基本費用(4個工作日取):3000日元
加急費(2個工作日取):基本費用+3000日元
。回中國登記結婚
中國公民回國辦理登記結婚手續,請先在大使館辦理《無配偶宣告書》公證。
中國護照及影印件
《登入原票記載事項證明書》原件(3個月內有效)或外國人登入證及影印件
當事人親自來大使館填寫《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已內旁系血親宣告書》,字跡清楚,不能有任何塗改,申請人在領事**面前在《宣告書》簽名並寫上當天日期。
填寫《公證、認證申請表》
曾經在中國離婚或喪偶者要提供《離婚證》或中國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和《生效書》或《死亡公證書》的原件和影印件。
曾經在日本結婚,又在日本離婚或喪偶者,要提供日本市(區)役所出具的《婚姻屆受理證明書》和《離婚屆受理證明書》或《死亡屆受理證明書》原件。
曾經在中國結婚,在日本離婚者,要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影印件,以及日本市(區)役所出具的《離婚屆受理證明書》原件(3個月內有效)
基本費用(4個工作日取):3000日元
加急費(2個工作日取):基本費用+3000日元
日本籍人士去中國登記結婚
日籍華人或日本人擬去中國申辦有關婚姻登記手續,其婚姻狀況證明要經日本外務省認證和中國大使館認證。
然後結婚自然要去民政局了。
明白了吧?!
19樓:易通國際諮詢
已經在日本登記結婚,符合日本當地的婚姻法,不違反中國當前的婚姻法,不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中方是承認日本婚姻關係的,日本結婚證在中國使用,只需進行使館認證,認證後的檔案和國內的結婚證具備同樣的法律效力。
20樓:北京易代通國際商務諮詢****
日本領取的結婚證要回國登記,需要日本的結婚證辦理公證認證認證。
首先日本的國際公證人公證
然後日本外務省認證
最後中國駐日本使領館認證
中國國籍的公民在中國登記結婚後再次在美國登記結婚合法嗎? 30
21樓:特特拉姆咯哦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自願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結婚當事人須持的證件:
1、中國公民應持下列證件:本人的戶籍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出具的記有本人基本情況和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以下證件: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經本國***(或***授權機關)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如外國人一方為在華僑民,須持下列證件: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本人戶口所在地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對證明的要求與上述中國公民一方須持的第二類證件相同。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當事人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申請登記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持有關證件和本人**,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符合我國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關涉外結婚登記規定的,准予登記,並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依法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後,在我國境內雙方自願要求復婚的,按涉外結婚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於雙方都是外國人,要求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的,只要他們具備《中國人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中所要求的證件,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可予辦理結婚登記。但為了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可讓婚姻當事人提供其本國法律在外國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
擴充套件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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