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適用物件

時間 2022-04-30 16:01:01

1樓:匿名使用者

一、逮捕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根據這一規定,適用逮捕應當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二、逮捕的三大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

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說,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

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採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2樓:雲思彤雅琪

實質條件並無區別,但是程式有所不同

1、從概念上:(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緊急情況下依法採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進行,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採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2、關於拘留的條件,有兩個:一是罪該逮捕,是指被拘留的人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已經達到了應當逮捕的程度;二是情況緊急,情況緊急是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具體情形詳見刑事訴訟法條文),來不及按正常程式辦理逮捕手續,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作為公安機關講,逮捕需檢察院批准,拘留只需縣級以上公安局長批准就可以了,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選擇先拘留,再辦逮捕手續,為破案爭取時間。

3、從實質要件上看,拘留與逮捕的條件是相當的,只是在程式上,拘留是將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當即暫時剝奪人身自由。

逮捕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3樓:四哥有法說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這一規定明確了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三方面的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是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

在刑事訴訟中,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由於所要解決的問題不同,對犯罪事實的要求也不同。在偵查階段考慮是否採取逮捕措施時,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是否應該採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 行,所以採取逮捕措施的條件只要求兩個最基本的內容:發生犯罪行為——解決了適用逮捕措施的客觀基礎問題;是犯罪嫌疑人所為——解決了逮捕措施的適用物件問題。

至於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內容,在適用逮捕措施時不必證明。這裡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13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被 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這些詳盡的規定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從證據的量上講要求「充足」,否則便不符合逮捕條件。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逮捕在犯罪嚴重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訴訟法》之所以把「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規定為逮捕的條件之一,是根據罪刑相當原則提出的。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逮捕的羈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在刑事訴訟中 便沒必要把他逮捕羈押起來。

雖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如果根據這種犯罪事實只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則仍然不能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肯定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如何判斷是否可能判處以上刑罰,主要根據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實踐中,如果根據當時有證 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判斷可能對犯罪嫌疑人要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人民法院審判時綜合考慮其他量刑因素,判處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罰的,不能認為是錯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已具備前兩個條件,仍然要考慮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可以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認為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便沒有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所謂「社會危險性」主要是指逃避、阻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能性和繼續犯罪的可能性,應主要從下面幾個方面來考慮:①案件的性質。一般來說,案件性 質嚴重,作案人的主觀惡性大,其社會危險性也大,被判處的刑罰也重,作案人也容易毀滅證據、偽造證據、串供、逃避偵查和審判,繼續犯罪甚至自殺。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況是指他在犯罪前後的表現及其個人情況。如:

多次犯罪還是偶然犯罪;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一貫表現;有無固定職業;犯罪時的年齡;犯罪後有無悔罪表現,等等。一般來說,累犯、慣犯或有前科的人,其社會危險性要大於偶然犯罪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其社會危險性 要大於過失犯罪的人;成年人的社會危險性要大於未成年人;犯罪後毫無悔罪表現的人,其社會危險性要大於有悔罪表現的人。③案件的其他情況。

案件的其他情況 包括:同案人是否被抓獲;案件中重要的證據是否已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舉報人、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等等。如果同案人未被抓獲,有些重要證據尚未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隱匿證據、偽造證據、毀滅證據的可能性就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舉報人、證人的姓名和住址,其進行報復、繼續犯罪的可能性就大。

四、逮捕的例外規定

依照法律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犯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所謂嚴重疾病一般是指不治之症、瀕臨死亡、嚴重傳染病等。所謂嬰兒是指未滿一週歲的兒童。

這樣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

刑事訴訟法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通緝,它們每一個的適用主體 適用物件 適用期限

4樓:正氣長春

拘傳,適用傳喚不到,或者無法傳喚的情景,它和刑事傳喚證大同小異,犯罪嫌疑人被傳喚後,公安機關應在12小時內做出是否拘留的決定。

取保候審,適用犯罪輕節輕微,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檢察院不批捕或者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最長期限為12個月。

監視居住基本同取保候審,只是在犯罪嫌疑人無法交納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時,一般在採用的,最長時限為6個月。

拘留,適用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掌握了一定的犯罪事實,但還需要偵查的情景,最長時間為一個月。

逮捕,適用於已基本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經檢察院批准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強制措施,逮捕後一直到法院做出判決。

通緝,適用於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犯罪事實,但犯罪嫌疑人逃跑,經批准後下達拘留證或者逮捕證的,可以通緝。通緝無期限。

5樓:輕風吹過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毀滅證據或者繼續犯罪,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強制方法。

一.強制措施的種類: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二.適用物件:強制措施只能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現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對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得適用。

三.條件:在偵查、起訴階段,原則上,強制到案的措施屬於公安、檢察機關的許可權,公安、檢察機關有權獨立決定適用,但利害關係人在事後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司法審查;強制候審的措施原則上屬於法院的權力範圍,只有法院才能以程式性裁判的方式命令適用。強制到案的措施包括留置、拘傳、拘留、逮捕,強制候審的措施包括羈押、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

對已經被留置、拘傳、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檢察機關如果認為應當適用強制候審的措施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以前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做出裁定;但偵查機關在符合法定情形時也可依職權或者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決定適用取保候審。這樣,一方面可以保證公安、檢察機關有足夠的手段查獲犯罪嫌疑人、制止現行犯罪,便於他們依據法定程式收集犯罪證據;另一方面又以將他們的「固有權力」限制在「強制到案」的範圍以內,超出這個範圍,則原則上必須事先獲得司法授權,並且必須接受法院的事後審查,從而為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濟。

四.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拘留以後3日以內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機關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一律為7日。在實務上,各地公安機關普遍不加區別地將所有犯罪嫌疑人拘留後的羈押期限延長至30日,造成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侵犯。權衡偵查訊問和調查取證的實際需要與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正當要求,應當區別有證拘捕和無證拘捕的情形,明確不同的審批許可權,並且分別規定不同的期限:

有證拘捕應當經過檢察機關批准,並且簽發拘捕令;無證拘捕,公安機關可以自行決定,但應當在48小時以內報請檢察機關審查確認,並且轉化為有證拘捕,否則應當釋放被拘捕人;對有證拘捕的人,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以內經過同級檢察機關審查同意後提請同級法院批准羈押,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過同級檢察機關書面許可,提請批准羈押的時間可以延長7日;負責審查批准羈押的法院應當在7日以內做出是否批准羈押的決定。這樣,公安機關無證拘捕的期限不得超過48小時,有證拘捕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4日,最長不得超過21日。

五.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主要是指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羈押期限,自公安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書之日起開始計算,到案件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止。

(一)一般羈押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二)特殊羈押期限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三)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

請問事實不清 證據不足案件如何適用特殊逮捕條件

特殊逮捕是指被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期間違反有關義務的,可以予以逮捕。法律規定 1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請批准逮...

什麼叫逮捕,什麼情況下會被逮捕,逮捕的程式是什麼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 起訴 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 人民 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一定期間內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並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逮捕應同時具...

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區別是什麼,拘留和逮捕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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