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關係,男方自願為女方墊付的醫療費用分手時退還嗎

時間 2022-04-20 13:45:11

1樓:智慧星耀

其實是應該退還的,雖然男方是自願墊付的,但既然分手了就要主動還給人家,這要才互不相欠。

2樓:葉子

既然是自願替女方墊付的醫療費,就沒有規定分手的時候一定得退還,如果你想讓對方退還就得跟對方協商解決了,退不退看對方意願。

3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金額有多少,只要是男方自願的,沒讓你打借條的,都可以不用還,因為是他自願的,不是你借取的。但是如果是你索取的,不管打沒打借條,如果你覺的對不起他,可以返還,主要看你了。我認為他當時如果是心甘情願的,也沒什麼了。

4樓:安小漫

我覺得應該分情況,只要不結婚,東西金錢什麼的都還是分清楚比較好,如果兩個人關係真的特別好呢,還是要看這個醫療費的額度,如果醫療費額度非常高的話,我覺得還是還了比較好,如果醫療費的額度不高,對方也沒有要求退還,也可以不還

5樓:

這個就看個人意願了,

如果男方索取,

女方可以選擇返還。

也可以選擇不返還。

但是分手也沒必要撕破臉,

因為錢就更難看了。

如果金額較大還是返還比較好。

6樓:張往捕娛

這種情況,最好還是退還的好,省得以後男方以此為藉口糾纏或產生糾紛。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需要看具體多少錢,兩人溝通看看,如果不多,那問題不大,如果非常大的金額,那隻要對方有證據,可能還是需要還的

8樓:日高月明

我覺得既然分手了,還是應該退還的,從這個方面,可以看出一個人的人品怎麼樣!

9樓:

作為女方,不和別人作男女朋友了,應還錢,作為男生,應大度,才不致於影響未來生活。

10樓:卿弘韋

還是主動退還好些,畢竟分了,他要不要是他的事,但退不退卻是你的事。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11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2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13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14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15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男女朋友交往,在戀愛期間女方花費男方的錢,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歸還,並走法律程式 50

17樓:天蟾如月

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大額現金、貴重物品,在有憑證的前提下,法院會支援男方主張的。但具體會進行分辨,因為贈予、借貸以及影響男方經濟能力程度等具體問題,會對這些財物的性質產生影響,善後處理也會有所不同。

18樓:假意無奈

看情況,吃飯看電影之類的肯定要不回來,比如送戒指送車什麼的,名貴的是能要回去的。法律上把這類物品定義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包括彩禮),如果最後沒結婚是可以被追回的

19樓:綻放吧彼岸花

可以的。如果真像律師函上面所寫,暫存的2000元,和墊付3000元,並許諾歸還的話,是可以成立,若不歸還,應該可以形成戀愛詐騙。可以諮詢一下。

20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要回定親的彩禮錢,或者數額較大的不動產,如果你算的很仔細她拒不給就是告也沒用的,她反咬一口她的青春損失費等你也是沒辦法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這等屬於自願一事也要歸還。。。荒謬

22樓:

這要看花的什麼錢,如果就是平時約會吃吃喝喝送點小禮物的錢,這就

不要了吧!不是每份付出都是有回報的,又不是買賣貨物。

但是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購買的大件,例如訂婚的金銀首飾、房產、彩禮什麼的,這是可以要的。

23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女方都不給還,那嗎有些女孩就利用耍男朋友為由到處去吃喝坑蒙拐騙。

24樓:過完國慶盼過年

能要回來,問題是她給嗎?

男女朋友鬧分手,男方要求退還期間所用的錢,爭吵時女方打了男方一巴掌,是否需要付法律責任?是否應當歸

25樓:幸福的諾言

如果有實際證據明細

他硬是和你鬧和你糾纏

即使是尋求法律手段也是付責任的

26樓:

鬧分手如果不是男方主動而是女方要求花花的數目很大又打j男方最好能道歉少還點錢各讓一步分手是朋友。

27樓:和民

南方是無理取鬧,你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數目,不用歸還

28樓:安樂閒散人

分析你們戀愛時候的花銷

如果是對方贈予你的

那麼就不需要還給對方

如果是對方借給你的

那麼就需要還給對方

建議在出現問題的時候

從自己身上找原因

並解決問題

2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處物件不是騙對方的,正常處物件的費用是不要退還的,如果女方主動管男方要去的錢,還是退還吧,不過這樣的男人,還是劃清界線要好些。

戀愛關係分手了,女方該退還花掉的男方的錢嗎?

3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存在詐騙行為,那麼女方需要退還男方的,如果是正常使用想要回恐怕比較難。畢竟沒人強迫你出錢。

31樓:你是我的小疙瘩

應該不會,因為戀愛時是你情願為她花的錢,你為了得到別人對你的付出的,是你情我願的事情,所以不應該退,彩禮錢是要退還的。

32樓:邕城西鄉塘區

這個問題一般來說如果當時是男方自願的話是不用還的,如果是女方向男朋友借錢的話就是應該還的,分手了男方不叫女方還錢的話就不用還了。

33樓:匿名使用者

戀愛關係分手了.女方該退還花掉男方的錢嗎?這個要看誰先要提出分手的.要是女方先提出分手,哪就退還給男方的錢.

34樓:網上游戲騙人

這要看情況,如果是女方出分手,女方應該退還花掉男方的錢,如果是男方提出分手,女方可以不退很。

35樓:匿名使用者

戀愛本來是相互扶持信任的,總不能一方付出另一方一丁點回報也沒有吧,除非你倆沒有真正互相喜歡過,要麼男女就是互相給錢陪玩陪睡的假情侶

36樓:巍巍崗坡山

如果是女方提出分手,要退還在戀愛期間女方要求所花費的錢,是男方自己願意花的錢不必退還。

37樓:化化

這個問題怎麼說呢。我覺得在兩個人戀愛期間在金錢方面還是要分你我的。我覺得女

內生不應該習慣性容的去覺得男生應該給之類的。我覺得這樣也是愛自己和給自己打高分的地方。至於已經用掉的錢該不該退給男方,這個不用吧。

畢竟戀愛期間都是在互相願意的情況下才會心甘情願的掏腰包吧。分手後也不至於鬧得太難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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