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違反安全規定的需要根據儲存量和使用數量確定的,這個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但是不一定違反消防法但是不一定屬於消防安全隱患的。如酒精鍋在火鍋店不正規在使用違反安全規定的,但是不屬於安全隱患。
2樓:
本題考查的是《消防監督檢查規定》中火災隱患的判定「應當確定火災隱患」結論是錯誤的,沒有邊界條件。
原話是公安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題中少了「不能立即改正的」條件。
個人見解,這道題有點過於拘泥「背書」,本來就是「隱患」,立即改正是消除「隱患」,沒有立即改正「隱患」依然存在。除非是檢查後或知道了「隱患」存在而沒有「立即改正」,對待「隱患」的性質改變了,因此所謂的正確的答案我以為有待「商榷」。但考試只能遵循規則制定者。
3樓:紅塵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1、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3、擅自改變防火分割槽,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佈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6、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根據你所提供的題幹,應該是缺少了立即改正吧!也就是說雖然儲存危險品了,但是你只要及時的改正就沒有問題。
哪些情形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4樓:月半九九
公安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一、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擅自改變防火分割槽,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三、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佈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隱患的定義為:
一種或多種可能導致不安全因素髮生的狀態,可能是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管理上的缺陷。火災隱患的定義也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
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未制定出臺之前,人們習慣把火災隱患稱作火險隱患,在國內的消防界有相當長一個時期對火災隱患沒有統一明確的界定。
為了知曉火災隱患的確切含義,翻閱消防資料,有的定義為:生產、生活中可能造成火災危害的不安全因素。
其他有的定義為:
生產、生活中潛在的或固有的火災危險性或火災危害;還有的定義為:生產、生活中發生火災的可能性及可能的損害超過了能夠容許的限度。
勿庸置疑,以上三種觀點在一個時期的消防工作中曾起到主導作用。
關於火災隱患的外延有一種觀點值得推崇:
因為,在人們正常生產、生活、經營情況下,無論採取什麼樣的措施都不可能徹底消除火災發生的危險。試想想現實中確有人們思想上的隱患、技術上的隱患、管理方面的隱患等等。
如果把凡可能造成火災危害的不安全因素或者可能性都稱之為火災隱患,那我們周圍豈不是時時、處處都置於火災隱患的包圍之中,而且又無法整改嗎?
按照公安部令第107號《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單從字面上理解筆者認為火災隱患的定義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擅自改變防火分割槽,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佈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根據其定義得知火災隱患具有唯一的確定性,也就是隻有公安消防機構的具有監督執法資格的人員才具有認定的權利,客觀存在的火災隱患沒有經過消防機構的檢查認定,不應當成為嚴格意義上的火災隱患。
為此,公安消防機構在查處火災隱患時必須嚴格遵守《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一)發生火災的應急處理方法
一旦發生火災,頭腦要冷靜,任何一**災,都有一個從小到大的發展過程,通常分為三個階段;即初起階段、發展階段和猛烈階段。
1、火災的初起階段,火焰面積小,燃燒溫度弱,易於撲救,只要及時發現立即用滅火器材滅火,均能將火撲滅。其方法:一是發現初**災不要驚慌失措,要勇敢的以最快速、最有效的辦法進行滅火,同時呼喊其它同學幫忙。
撲救時要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如煙霧大要用溼毛巾等捂住口鼻,將滅火器對準火焰根部噴射,並儘量使自己處在上風位置。二是如果是電器導致火災發生,首先要切斷電源,防止救火中觸電。
2、火災的發展階段,如果火勢較猛不能立即撲滅,要一邊滅火,一邊向學校保衛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火情(火警**119)。
報告時要沉著鎮定,講清**地點、部位(如:某大學某校區某宿舍樓某房間)、火勢情況、著火的物件,型別和範圍。把自己所用**號碼告訴對方,以便聯絡,當對方講「消防來了」,即可將**結束通話,派人到校門口和必經的路口等候,引導消防車迅速到達火災現場。
3、火災的猛烈階段,火災發生後如被大火圍困,頭腦要冷靜,不要慌亂,應選擇最佳的疏散方法進行逃生自救。
(1)爭取時間儘快脫離現場
火災發生後不要為穿衣、找錢財等瑣碎小事而延誤寶貴的逃生時間,要選擇與火源相反的通道按順序迅速逃脫險境,現場有濃煙時,捂住口鼻,應儘量降低身體或爬行,千萬不能直立行走,以免被濃煙窒息。衣服被燒時,不要驚慌,可立即在地上翻滾以使明火熄滅。
(2)選擇通道,果斷逃離
如果樓梯上**,但火勢並不太猛烈時,可披上用水浸溼的衣褲或被單,由樓上快速衝下,如果火勢太猛而不能順利通過時,可以利用繩子或床單撕成條連線成繩子,將一端拴在牢固的物體上(如:暖氣管道)再順著繩子從視窗滑下。
如果火災威脅嚴重,有生命危險時,若樓層只有
二、三層高,可以將被褥、墊子等扔出,然後挾住窗子儘量縮短高度滑下,要保證腳先落地確保生命安全。逃離時千萬不要乘電梯,以防電路斷掉後而被困在電梯中。
(3)爭取時間,等待救援
當各種逃生的路均被切斷,則應退回居室內,採取防煙、堵火措施,關閉門窗並用溼被將門堵嚴,並不斷澆水,以延緩火勢蔓延的時間,要用溼毛巾捂住口鼻做好個人防護,同時開啟外窗呼喊或用**手機同外界聯絡爭取時間儘快得到救援。
(二)滅火的基本方法
1、隔離法:將著火的地方和物體與其周圍的可燃物隔離或移開,燃燒就會因為缺少可燃物而停止。實際運用時,如將靠近火源的可燃、易燃、助燃的物品搬走。
把著火的物件移到安全的地方;關閉電源、可燃氣體、液體管道閥門,中止和減少可燃物質進入燃燒區域;拆除與燃燒著火物比鄰的易燃建築物等。
2、窒息法:阻止空氣流入燃燒區或用不燃燒的物質沖淡空氣,使燃燒物得不到足夠的氧氣而熄滅。實際運用時,如用溼棉毯、溼麻袋、溼棉被、溼毛巾被、黃沙、泡沫等不燃或難燃燒物質覆蓋在燃燒物上等。
3、冷卻法:將滅火劑直接噴射到燃燒物上,以降低燃燒物的溫度。當燃燒物的溫度降低到該物的燃點以下時,燃燒就停止了。
或者將滅火劑噴灑在貨源附近的可燃物上,使其溫度降低,防止輻射熱影響而**。冷卻法是滅火的主要方法,主要用水和二氧化碳來冷卻降溫。
4、抑制法:這種方法是用含氟、溴的化學滅火劑(如1211)噴向火焰,讓滅火劑參與到燃燒反應中去,使遊離基鏈鎖(俗稱「燃燒鏈」)反應中斷,達到滅火的目的。
5樓:未來法律
您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1、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3、擅自改變防火分割槽,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佈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6、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消防工程師考試中哪些情況符合重大火災隱患的直接判定
消防安全隱患的重點是指什麼
6樓:匿名使用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一)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割槽,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佈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a653-2006)認定。
重大火災隱患,是指違反國家消防法律法規,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並可能造成特大火災事故後果和嚴重社會影響的情形。
公安消防機構發現火災隱患應怎樣辦
7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九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製作、送達責令立即改正通知書,並依法予以處罰;對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製作、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並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並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並在檢查記錄上註明。
第二十條 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複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佈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自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所屬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解決;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還應當在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製作、送達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涉及複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組織專家論證的,前款規定的期限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採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臨時查封期限屆滿後,當事人仍未消除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再次依法予以臨時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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