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這麼回答你,種植水稻需要田的肥力和水量充足,如果是泥沙地,會出現滲水嚴重的狀況,你可以把這問題拿到鄉鎮的農業技術服務部去諮詢下,他們應該有這方面的專家。這麼回答你,種植水稻需要田的肥力和水量充足,如果是泥沙地,會出現滲水嚴重的狀況,你可以把這問題拿到鄉鎮的農業技術服務部去諮詢下,他們應該有這方面的專家。這麼回答你,種植水稻需要田的肥力和水量充足,如果是泥沙地,會出現滲水嚴重的狀況,你可以把這問題拿到鄉鎮的農業技術服務部去諮詢下,他們應該有這方面的專家。
這麼回答你,種植水稻需要田的肥力和水量充足,如果是泥沙地,會出現滲水嚴重的狀況,你可以把這問題拿到鄉鎮的農業技術服務部去諮詢下,他們應該有這方面的專家。這麼回答你,種植水稻需要田的肥力和水量充足,如果是泥沙地,會出現滲水嚴重的狀況,你可以把這問題拿到鄉鎮的農業技術服務部去諮詢下,他們應該有這方面的專家。
2樓:我心歌
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 建設用地的**,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確定的長期不得佔用的耕地。應該說,基本農田是為了滿足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而必須確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
所謂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而確定的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期內未經***批准不得佔用的耕地,是從戰略高度出發,為了滿足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而必須確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稱之為「吃飯田」、「保命田」。
該詞的最初提出是在2023年11月舉行的黃河中下游水土保持工作會議上,即「通過水土保持,逐步建立旱澇保收、產量較高的基本農田」。之後,雖然在不同檔案中有不同的提法,但基本農田的中心內容沒有變化,即高產穩產田,強調了基本農田與一般耕地之間的質量差異,反映的是土地的內在肥力和生產特徵。***2023年頒發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給基本農田下的定義是:
「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佔用的耕地。」基本農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產優質的那一部分耕地,並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一般來說,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
老百姓稱基本農田為「吃飯田」、「保命田」
3樓:天若有情
基本合理,你下面是沙地,保水效能不好。
挖去沙用土回填,這是可以的。
不然下面是沙地怎麼種水稻?
4樓:國色天香
如果你的田地下面
確實是這樣的很多沙子
他們這樣做就是正確的。
想種植水稻這樣的,沙子不好。
打著農田建設專案挖沙,犯法嗎?
5樓:
這是違法的,輕者罰款,重者受到法律的釗裁。
6樓:觀光紫雲散人
他這是侵犯農民的利益,你們可以到法院去告他。
挖沙破壞的耕地多少畝耕地構成犯罪
7樓:命中註定的
非法佔用耕地罪,5年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0〕14號
第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
8樓:叢靜
法律越來越嚴了,我們國我們國家的法律越來越健我們國家的法律越來越健全,非法佔用耕地,非法佔用耕地抽沙子,還是有很多,我們國家的飯碗,八億畝耕地的紅線,是我們的命根子,關係到子孫萬代,可是,破壞土地,抽沙子,讓人觸目驚心,那可是一等的好地呀,就這麼一年復一年的,被破壞,真是讓人心疼,可又能怎麼樣呢?
9樓:且看天地造化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0〕14號
第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
私自在個人農田採砂是什麼罪名
10樓:熱浪人間
如不是國家規劃礦區,在個人承包的農田上私自採砂,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但是否已經構成犯罪,需要具體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一【《解釋》認定標準】
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
二【《刑法》對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處罰規定】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下,挖沙破壞的耕地多少畝耕地構成犯罪
11樓:命中註定的
非法佔用耕地罪,5年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0〕14號
第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
12樓:亦清夏
我們這裡破壞耕地30畝沒人管,有人說有錢可以買通是嗎?
土地管理法規定,耕地違法挖沙
13樓:滿安白
一、《土地管理法》第四條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類,其中農用地再細分為耕地、林地、養殖水面等。耕地、林地、養殖水面各有各的用途,耕地肯定不包括養殖水面,養殖水面也肯定不包括耕地,相互之間的用途不得非法改變,所以,土地管理法規有退耕還林的規定,更加有基本農田不得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的規定。因此可以肯定:
佔用基本農田挖塘養魚已經屬於「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 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比照《土地管理法》第36條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佔用基本農田建窯……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可見,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並不僅限於「非農業建設」,而是包括「佔用耕地,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
三、關於「數量較大」和「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司法解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效力高於該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
此條解釋的目的是對數量進行量化,從而確定追訴標準,雖然該解釋列舉了一些違法行為,但並非該條解釋的目的所在,從《刑法》、《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相關規定,可以得出結論: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犯罪構成並不僅限於「非農業建設」的非法行為。非法佔用基本農田挖塘養魚,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構成《刑法》第342條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保護基本農田的立法目的是保證糧食生產能力,事關國家安危。(可參見《***關於堅決制止佔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等行為的緊急通知》) 關於「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的立法解釋釋義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未經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批准手續、土地徵用、佔用審批手續,非法佔用耕地、林地、草地等農用地,在被佔用的農用地上從事建設、採礦、養殖等活動,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農用地的原用途。如佔用耕地建設建築物,開墾林地、草地種植莊稼、佔用林地挖塘養蝦等。
【見附件】 國土資源執法部門的職責是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交由司法機關立案偵查,至於是否需要追究犯罪疑嫌人刑事責任,由公訴機關決定,罪與非罪,由審判機關定奪,審判機關不能定奪的,層報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不應當忽略這一最基本的程式。 本函的內容為祕密資訊,未經允許,或者未經本人公開,不得複製或披露給第三方。
僅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授權,向本人選定的特定的國家機關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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