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ta硂
◆徦痴ㄗ癲◇11級2010-09-25他不結案是什麼意思?是不和你和解還是不起訴你也沒說要你賠償嗎?交通事故和駕駛證年審沒有關係,一般情況下只要你的駕駛證違法違章行為都已經接受過處理的,都是沒有影響的。
交通事故發生後,產生的侵權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範疇,行政機關包括交警部門不會主動介入。 追問: 他不起訴我,他以為不結案我的車拿不出來,我要追他結,主動賠多錢給他。
他要我給兩萬,但是醫藥費才是一萬三千,都是我全給了。 回答: 你已經給付醫藥費的話,自己把發票拿著,別給人拿去了這個發票。
他不起訴你的話,交警部門也要放車。根據相關規定,交警部門在處理調查清楚事故原因之後就要放車,而不能長期扣留車子。這也和對方解不解決你們之間的民事糾紛沒有關係。
既然對方現在不告你(不和你調解),那麼你也不用去管他。因為過了一年後,對方再起訴的話,法院就不會保護他的權益了。(人身侵權案件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反正對方不找你,你也不用去管他。
把自己的車子拉回來就是了。 追問: 可是交警說不結案就不能拿車,要麼就給錢去壓著。
對方說以後怕是會有後遺證,所以不結案。就這樣拖著不結案,以後有什麼事就來找我,如果他以後無論有什麼病我都要負責嗎? 回答:
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2008) 由公安部發布 其中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
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關鍵是這個第四十四條,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要返還被扣車子。這是很明確的,交警部門以你們之間的民事糾紛未處理完畢來繼續扣留你的車子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再找經辦交警協商,協商不成的話,那麼建議你直接找其領導要求解決。這個不用交押金給交警部門。因為重要的一點就是你已經付了醫藥費。
關於被害人是否留有後遺症的話,這個事情不是他說了算。只要目前其傷勢已經**和完全**的情況下,就不存在後遺症的說法。即使以後出現問題,對方要主張對你追究責任的話,法院也不會支援。
追問: 我最近已經去找過交警和領導了。他們說我只給了醫藥費,還沒有給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火食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
他還說車是證據,不結案是不能拿走的。如果是這樣的話,我也不想結案了,賠一輛麼託車給別人算了。此事我也不去理會他了。
如果是這樣做的話,我會有什麼後顧之憂或有什麼麻煩嗎? 回答: 那你只能起訴交通管理部門了,就是扣你車的交警大隊。
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已經對此作出很明確的規定。摩托車即使作為本案的證據其扣押的主體已經轉化為法院,交警作為出具事故認定的職責已經完成,繼續扣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關於受害人的損失是你和受害人之間的民事糾紛,更不屬於交警職責範圍。
個人認為繼續扣車實屬違法,個人猜測無非就是要停車費。就算車是證據要繼續扣押,你讓對方明確哪一條法律規定的,說不出來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越權行為! 最後,你現在的車子被扣的是交警部門,超過6個月無人認領的,他們就會把你的摩托車處理掉,錢不是給受害人的,說好聽是上交國庫的。
這樣搞到最後,那個受害人過了一段時間又要起訴你,你還是要賠償。這個社會就欺負老實人,懂意思沒有?你不給對方顏色,對方就壓著你。
2樓:旅遊專家夏夏小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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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親親,很高興為您解答這個問題,交通事故未結案,駕駛證不能拿到。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交通警察會依據以上規定扣留責任人駕駛證,交通事故未處理之前是不會給責任人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祝您新年快樂
交通事故不結案會有什麼後果?
3樓:華律網
交通事故不結案,會造成車輛無法駕駛上路和年審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交通事故拖著不結案,受害人可以憑交警裁定到法院提起訴訟,上法院進行民事訴訟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樓:du知道君
◆徦痴ㄗ癲◇11級2010-09-25他不結案是什麼意思?是不和你和解還是不起訴你也沒說要你賠償嗎?交通事故和駕駛證年審沒有關係,一般情況下只要你的駕駛證違法違章行為都已經接受過處理的,都是沒有影響的。
交通事故發生後,產生的侵權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範疇,行政機關包括交警部門不會主動介入。 追問: 他不起訴我,他以為不結案我的車拿不出來,我要追他結,主動賠多錢給他。
他要我給兩萬,但是醫藥費才是一萬三千,都是我全給了。 回答: 你已經給付醫藥費的話,自己把發票拿著,別給人拿去了這個發票。
他不起訴你的話,交警部門也要放車。根據相關規定,交警部門在處理調查清楚事故原因之後就要放車,而不能長期扣留車子。這也和對方解不解決你們之間的民事糾紛沒有關係。
既然對方現在不告你(不和你調解),那麼你也不用去管他。因為過了一年後,對方再起訴的話,法院就不會保護他的權益了。(人身侵權案件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反正對方不找你,你也不用去管他。
把自己的車子拉回來就是了。 追問: 可是交警說不結案就不能拿車,要麼就給錢去壓著。
對方說以後怕是會有後遺證,所以不結案。就這樣拖著不結案,以後有什麼事就來找我,如果他以後無論有什麼病我都要負責嗎? 回答:
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2008) 由公安部發布 其中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
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關鍵是這個第四十四條,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要返還被扣車子。這是很明確的,交警部門以你們之間的民事糾紛未處理完畢來繼續扣留你的車子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再找經辦交警協商,協商不成的話,那麼建議你直接找其領導要求解決。這個不用交押金給交警部門。因為重要的一點就是你已經付了醫藥費。
關於被害人是否留有後遺症的話,這個事情不是他說了算。只要目前其傷勢已經**和完全**的情況下,就不存在後遺症的說法。即使以後出現問題,對方要主張對你追究責任的話,法院也不會支援。
追問: 我最近已經去找過交警和領導了。他們說我只給了醫藥費,還沒有給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火食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
他還說車是證據,不結案是不能拿走的。如果是這樣的話,我也不想結案了,賠一輛麼託車給別人算了。此事我也不去理會他了。
如果是這樣做的話,我會有什麼後顧之憂或有什麼麻煩嗎? 回答: 那你只能起訴交通管理部門了,就是扣你車的交警大隊。
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已經對此作出很明確的規定。摩托車即使作為本案的證據其扣押的主體已經轉化為法院,交警作為出具事故認定的職責已經完成,繼續扣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關於受害人的損失是你和受害人之間的民事糾紛,更不屬於交警職責範圍。
個人認為繼續扣車實屬違法,個人猜測無非就是要停車費。就算車是證據要繼續扣押,你讓對方明確哪一條法律規定的,說不出來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越權行為! 最後,你現在的車子被扣的是交警部門,超過6個月無人認領的,他們就會把你的摩托車處理掉,錢不是給受害人的,說好聽是上交國庫的。
這樣搞到最後,那個受害人過了一段時間又要起訴你,你還是要賠償。這個社會就欺負老實人,懂意思沒有?你不給對方顏色,對方就壓著你。
交通事故調解不成後怎麼結案,交通事故,我全責,調解不成,交警已結案,對方不起訴,保險公司能先理賠我,對方要管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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