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重新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解除兩人的婚姻關係。你們已分居5年(須提供證據),而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是法定的離婚理由,法院一般會判離的。
附法律條文: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2樓:綠色草
您好 朋友
這個和重新起訴的程式是一樣的
一切還按照原來的起訴程式走就可以了
沒有什麼特殊之處的
3樓:易軼婚姻家事律師
你好!起訴時,帶上結婚證、身份證、起訴狀、被告戶籍證明或居住證明等材料去管轄法院起訴,然後等待法院**審理。
4樓:劉輝律師說婚姻
還是到法院重新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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