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販賣毒品人員送毒品的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時間 2022-03-28 14:25:17

1樓:小小武書生

你好,毒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共同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等犯罪行為。在主觀方面,各個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共同犯罪人明知是毒品而共同進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等活動,並不要求每個共犯都彼此認識或一同策劃,只要共同犯罪人知道自己是在為共同實施某一毒品犯罪行為即可,對其行為引起的社會危害後果抱著希望或放任的心態。

在客觀方面,必須有共同實施毒品犯罪的行為,不僅包括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或者其他毒品犯罪行為,而且包括策劃、出毒資、為完成毒品犯罪活動提供交通、聯絡工具、住宿、掩護等各種方便的行為。

**毒品的人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

2樓:麗江律師郜雲

行為人為他人**僅用於吸食的毒品後收取部分毒品自己吸食的,系「**蹭吸」行為,不應認定為從中牟利,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

3樓:奇點匯

明知是販毒的人而為其**毒品,構成共同犯罪。而為吸毒者**毒品,一般不夠成共犯。

最高院下發的《會議紀要》中也明確指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買僅用於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未超過《刑法》第348條規定數量最低標準,構成犯罪的,託購者、**者均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該規定表明,即使是為吸毒者向販毒者**毒品的,只要不是以從中加價牟利為目的,都不能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如果定罪處罰的,也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販賣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與同時犯在實踐中應該如何認定

4樓:戚廣利

販賣毒品罪是指違反毒品管理法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的行為。販賣毒品罪作為侵犯同類客體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罪名中 的一罪,既有一般意義上的犯罪證明標準和要求,也有其特別之處。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 是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這裡既有量的規定,又有質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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