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與養母解除收養關係的孩子,我是一個與養母解除收養關係的孩子

時間 2022-03-20 17:30:17

1樓:愛喝粥

收養關係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那麼解除收養關係的方式方法有哪些呢?收養關係的解除登記、撤銷收養證書、宣告收養無效,都能引起收養關係的終止。

第一,依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是,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到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到養子女的生父母或者原送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徵得其本的意見。協議解除收養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式辦理。

第二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即指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而別一方不同意的或者雙方同意解除收養關係但在財產和生活問題上發生爭議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可以訴訟程式由人民法院處理。

我國《收養法》第十七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所以,當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的收養關係因為一定原因無法維持下去時,可以經過法定程式解除。解除後,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隨之消除。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又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2樓:北明凝

這個孩子你為什麼與你養母解除收養關係。不知你是什麼原因是送人還是收養。你養母給你養大很不容易。

你和你養母解除收養關係。這就是你的不對你不但不報恩反而還對他這樣。養育之恩大於生你的母親。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3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一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5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

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第九條規定指出了結婚登記後的家庭歸屬,當事人不做約定就採取預設方式即女方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這條規定最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換位思考的理解。這可以解決描述的第一個問題。特別注意這裡的家庭指傳宗接代方面的,有時候大小家庭不同情況不提場合分開而論,不考慮戶口所在地。

戶籍方面的家庭不能與之相提並論。另外家庭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沒有特殊情況家裡現有的東西全部屬於家庭,第三個問題只能發生在特殊情況中,一般家庭沒有特殊情況。第二個問題可能是家庭內部矛盾,商量處理。

6樓:淮安浙江人

1、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仍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屬於家庭的成員;

2、子女成年後,如果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則父母不再對其有撫養的義務。如果未結婚又沒有房子,父母仍相當允許其繼續居住,因為家庭成員間有生活扶助的義務。如果雙方關係惡化,父母強烈要求子女搬出去住,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在法律上已無撫養義務,如果雙方調解不成,那麼子女應當搬出父母所有的房子!

家庭成員間的關係,既需要法律的調整,也需要道德的調整,是否必須搬走,這要看雙方關係,如果用法律來調整,則應當搬走。

3、當父母死亡,其父母的財產應該怎麼繼承?如果有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則按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法律上規定: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他們之間的權利是平等的,原則上應當是均分。

4、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5、***與住建部於2023年4月27日聯合釋出關於經適房管理的檔案,其中有「購房人」與「家庭」的說法。「已經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在購買完全產權房(即商品房)時,必須將經濟適用房轉換為完全產權房」。這裡出現一個關於「家庭」的問題:

假如父母購買了經適房,若干年後成年的子女購買商品房,是否意味著父母也要將經適房轉換為商品房才行?婚姻法上沒有明確給家庭下定義,因此成年的子女是否仍然屬於法律上的家庭成員?相關方面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解釋。

7樓:面無表情

1、子女成年後,法律上父母不在對其有監護權。但是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因為其還有繼承權。

2、假如子女成年未結婚,法律意義父母對其搬出去,沒有明文規定;

3,、根據繼承法,若父母沒有遺囑(口頭或書面)他人情況下,財產為子女繼承。

8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

9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我國bai法律的規定,

du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zhi利義務,因dao收養關係的成版立而消除。

根據《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10樓:匿名使用者

參考bai:收養法第二十三條 自du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zhi母與養子女間的

dao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

內律關於父母容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11樓:匿名使用者

d是正確答案。還有收養關係被解除了除外。希望採納。

收養關係具有什麼效力

12樓:朔夜的溫情

1、養父母以及近親屬與養子女之間產生擬製的直系血親關係。

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製的直系血親關係,養子女從此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2、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消除。

隨著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建立起擬製血親關係,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即行消除,也就是說,收養關係的建立,不僅使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養子女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關係的消除。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穩定收養關係,有利於養子女在新的生活環境中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建立起和睦和親密的家庭關係,也使各方當事人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更為明確。

需要說明的是,養子女與其生父母和其他近親屬的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和權利義務的消滅,並不改變他們之間的血緣關係,他們仍然有義務遵守婚姻法關於直系血親以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的規定。

3.關於養子女的姓名問題。姓名是公民身份的重要標誌,姓名權也是公民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屬於人身權利的範疇。

收養關係確立後,養子女的身份關係發生了變化,與收養人形成法律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養父母成為被收養未成年人的新的法定監護人,他們對於養子女的姓名具有決定權,對於這項權利,他人不得干涉。為了保護這一權利,《收養法》第24條規定: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親子關係的法律意義

13樓:匿名使用者

親子關係是指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除了有親生父母子女之外,也包括無血緣關係的養子女、繼子女,以及過繼等關係。父母和子女是血緣最近的直系血親,為家庭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係可分為兩大類: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這是基於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而發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關係、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關係。其特點為:

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只能因依法送養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終止。在通常情況下,他們之間的相互關係是不允許解除的。

2.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這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撫養關係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係,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關係。

其特點為: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可因收養的解除或繼父(母)與生母(父)離婚及相互撫養關係的變化而終止。

收養關係解除,養子女與生父母的關係自行恢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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