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潘增飛
離婚與房產登記沒關係,任何時候不要忽略了房產登記或者物權登記的前提條件,即取得房子,按照實際情況,房子只能由一家或者一個人取得,其他人摻和了早晚都可以折價成錢退出。當然有時候需要後果自負,沒錢給,不僅僅是法律無奈,別人也無奈。
2樓:
按照我國的婚姻法,一般的財產是需要對半分的,但是你們商量好的,你上2/3,他1/3,或者有一方放棄,法律都會給予支援的。兩個人離婚財產部分,主要看兩個人如果商量,只要個人商量好達成一致就行了,這就是離婚協議。如果有孩子還要商量孩子的撫養問題,這也是離婚協議的必要條件。
3樓:伏修雅
婚後的財產是由夫妻共同平均分配,你們已經達成了之前的份額,法院也會支援你們這份協議的,通過法院,你們可以要求折產,法院會按照你們之前所達成的協議,然後再去共同分配,所剩下的財產。
4樓:劉輝律師說婚姻
夫妻婚後財產在離婚分割時按照法定基本平分,若有約定的就按照約定來分。
婚後購買的房子應為夫妻雙方共有,若產權登記證書上已經確定了男方三分之一的份額,女方三分之二的份額,則為夫妻按份共有,若離婚,房產應當按照產權登記證書上確定的份額進行分割。
5樓:永星星
其屬共同財產。共同財產應平均分配。民事法律中有其具體的條款。
6樓:曹曉靜律師
婚後購買的房子應為夫妻雙方共有,若產權登記證書上已經確定了男方三分之一的份額,女方三分之二的份額,則為夫妻按份共有,若離婚,房產應當按照產權登記證書上確定的份額進行分割。夫妻婚後取得的其他財產,原則上由夫妻雙方平均分割,建議雙方協商財產分割的方式,若不能協商,夫妻一方可以在對方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判決夫妻雙方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7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您的問題屬於婚姻法的範圍。
首先,您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房屋在購買時男方出資1/3,女方出資2/3,如果雙方在購買房屋的時候已經進行了登記,那在離婚時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可以按照出資的比例進行分割。
其次,如果雙方在財產分割的問題上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分割。
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如有進一步問題,歡迎撥打君眾律師事務所諮詢**:400-800-5148
8樓:找法網
婚後所得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話離婚時平等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
9樓:婚姻律師劉輝
每個人在離婚時都想自己多分財產,對方少分財產或是部分,但依法分割才是公平。分割財產時注意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雙方父母出資部分。父母出資往往是爭議最大的一部分。
10樓:我默的你寶
協議離婚簡單便捷,離婚協議包括哪些內容,簽訂離婚協議應注意些什麼?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同意離婚並就子女撫養、夫妻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形式。按《婚姻法》、婚姻管理條例等規定,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雙方同意離婚的表示。
3、對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離婚後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撫養費包括教育費如何給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對子女的探視問題。
4、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
5、一方有困難另一方實施經濟幫助的具體時間,內容包括無房屋產權無房可居一方的居住問題如何解決。
6、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對一方有法定過錯的即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7、違反協議的責任。簽訂離婚協議應注意的問題:
(1)必須雙方自願。非自願採用威逼、脅迫手段簽訂的協議的財產分割等部分的協議是無效的。比如對財產協議的某部分不籤就要殺害對方、或對方的親屬,被逼方無奈簽署的部分。
(2)應由雙方親自簽署,不得由他人代簽。
(3)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如雙方離婚,規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離家,即所謂的離婚不離家,這一條款違法了《婚姻法》的規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無效的
(4)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協議中以撫養費為籌碼,約定放棄探視權不付撫養費,這一條款因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
(5)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
(6)協議應當履行,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經過法院認可,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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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張其元律師
如果能夠證明你的存款是婚前就已經存在了,那就是捏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所謂的共同財產,一般指的是具有所有權的財物,而宅基地屬於集體土地使用權,因此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如果房屋建起來,就屬於房屋所有權,就可以作為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援,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
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援,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關於戶口:戶口遷移屬於離婚後的後續問題,在法院處理離婚時是不予考慮的。
12樓:豆豆愛許願
存款屬於共同所有,離婚後可協商分配,但你說的那個地基是不能分的,在誰的名字下,就屬於誰,因為中間還夾雜個生產隊。
如果你們倆在離婚前有債務,並此債務應用於婚後兩人生活,那這個債務也應共同承擔。
關於離婚財產分割有哪些問題?
13樓:婚姻律師劉輝
每個人在離婚時都想自己多分財產,對方少分財產或是部分,但依法分割才是公平。分割財產時注意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雙方父母出資部分。父母出資往往是爭議最大的一部分。
關於離婚後財產分割問題
14樓:婚姻律師劉輝
每個人在離婚時都想自己多分財產,對方少分財產或是部分,但依法分割才是公平。分割財產時注意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雙方父母出資部分。父母出資往往是爭議最大的一部分。
15樓:廣東胡律師
廣東胡律師:
不需要分給你表嬸,這個房產歸屬於你姨姥,跟你表叔是沒有關係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分不到房子。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下收入為夫妻共同所得:
1.工資、獎金收入
2.生產、經營收入
3.他人的贈與
4.其他應共有的收入
就房子而言,房產產權歸姨姥所有,不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所得,因此表嬸不應該分到。但是既便如此,孩子生下來後,孩子的撫養一方(就本案例而言,會判給母親)有權要求另一方(父親)給予生活費。
上述是基本規定,適用於一般情況(如果鬧到法庭上去的話,結果會跟上面說的差不多),但若夫妻兩人協商的話,以協商結果為準。
17樓:我是阿綠
姨姥還在世,房子就是她的,兒女當然不能分了。
18樓:律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的權屬證書是不動產權利的依據,因此,房屋權屬證書(房產證)上寫明的權利人就是不動產(房屋)的所有人,與其他人無關。
關於離婚的財產分割問題
19樓:婚姻律師劉輝
每個人在離婚時都想自己多分財產,對方少分財產或是部分,但依法分割才是公平。分割財產時注意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雙方父母出資部分。父母出資往往是爭議最大的一部分。
20樓:劉誠發律師
回答您好,1、一般均分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對共同財產平均分割。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等等。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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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問題,跪求分析解答,離婚財產分割問題,跪求準確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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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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