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交通事故律師:
1、《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四條: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有被幫工人適當補償。
2、所以不能要求“他父親的朋友”賠償。如符合上條的但書,則可以要求適當補償,不是賠償。
2樓:匿名使用者
交通警察:
雖然《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四條: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有被幫工人適當補償。但是雙方沒有僱傭關係,只是朋友間幫忙,所以不能要求“他父親的朋友”賠償,只能要求與他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賠償。
如果對方同意,可以要求他父親朋友在道義上適當補償,畢竟是幫他的忙,如果不同意,起訴到法院估計也沒有多少勝算,就演算法院判也不會很多的。
3樓:匿名使用者
要求造成交通肇事的人賠償。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4樓:專業交通律師
儘可能向事故責任人索賠,實在不行再向被幫工人索賠。
無償幫忙幹活在去的途中未到工作地點乘做的車發生車禍導致受傷致殘的被幫人要承擔責任嗎?
5樓:阿元
無償幫忙幹活,途中未到工作地點乘做的車發生車禍,導致受傷致殘的,被幫人無需承擔責任。
只有在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被幫人應當出於人道主義給幫工人部分經濟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6樓:斜陽紫煙
既然是車禍,責任變該由車禍責任人承擔。
被幫人沒有責任。但出於朋友關係去看望並送禮確是應該的。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就很難說了,因為你是車禍受到傷害,導致殘疾。只能能由車禍過失方給予賠償,雖然你是去幫忙,可還沒到現場就受傷,不是在幇忙現場受到傷害,你的傷害與幫助他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所以他們沒有責任,只能應該是朋友關係,處於友親可以幫助你。
8樓:開鵬濤
不管誰的責任,肇事司機是否逃逸,作為朋友都要有人道援助,根據自己的能力去幫助別人,何況還是為你辦事而受傷,別讓朋友心寒,也祝你早日**
9樓:留
親戚請去幫忙,途中乘坐的車發生車禍,導致受傷致殘,雖然是無償幫忙幹活兒,但在去的途中未到工作地點,乘坐的車發生車禍,導致受傷致殘,被幫人是應該承擔責任的,就好比在單位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也算工傷是一個道理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個人的叔叔幫忙主家開電動三輪車接送賓客的時候造成死亡,審判後果很嚴重,法庭則說駕車司
11樓:月s加洛特
要承擔的,如果是被幫人主動要求幫忙這個要負全責,
如果是幫忙者閒著沒事幹主動,那就至少要把醫藥費出了,出不了全部出一部分也算是還了人情
我的言論不是依法律來的,是道德方面 不負責說不過去那種
12樓:雲驪
誰叫你去的誰就負主要責任e
請朋友無償幫忙送人過程**了車禍,責任該怎樣劃分
13樓:李奧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如果車禍並非第三方造成,則按照最高法院的上述規定,你請朋友幫忙開車,你朋友屬於無償幫工,對於由此導致的車禍,原則上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你朋友對於車禍的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你朋友應根據其過錯大小程度承擔責任。
朋友之間無償幫忙,幫忙一方因電瓶車剎車失靈出車禍死亡,現在家屬要求被幫一方負全責,這有法律依據嗎?
14樓:淮安浙江人
一、按照最高法院關於人身傷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注意正確理解:法律規定連你方明確拒絕的,你方都要在受益範圍內承擔適當補償的責任)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這裡賠償的前提是:在幫工過程中。依你所述情形,是在幫工活動結束後回家途中,所以你方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方出車禍,是為你家幫工活動引起的,你家是幫工活動的受益方,依照公平原則,應當適當補償,注意不是賠償。
二、你說的“主要是他自已的電瓶車剎車失靈引起的”。這句話是誰下的結論?對事故的結論必須有權威的機關,如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鑑定書為依據。
否則,如果責任認定的前提不存在,這裡提供的任何意見都是沒有根據的。如果結論為真,那出車禍與你方無關,在法律上就不存在賠償的責任了。
不過正常案情不是這麼簡單的,比如幫工後當事人是否勞累?回家時是否天氣昏暗?幫工在回家前是否在你家喝酒了?
等等都需要調查清楚,這些也都是考察你方是否存在過錯責任,以及過錯程度的依據。
三、依據公平原則,對方是無償幫忙的,你方在補償方面責任更大。在法律上賠償與補償是有性質上的本質區別的。賠償是基於法律責任,補償是基於道義責任,不過法律有時也對道義責任作出明確規定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應由被幫人承擔賠償責任,有法律依據,如果是被幫人不需要幫忙人幫忙,而幫忙仍舊幫助的,可被幫人可不承擔賠償責任。
16樓:孝感孤獨劍
你說的不夠具體。請詳細說明。
17樓:果鴻哲
電瓶車誰的?誰要負大部分責任!
幫工人致被幫工人受傷,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18樓:匿名使用者
【案情】車主王某駕車外出,路遇李某,李某請求搭車,王某同意。期間,李某見王某開車很累,遂提出由其代駕(李某有駕照),王某同意。駕車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王某受傷。
經交警認定,李某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王某要求李某對其受傷予以賠償,李某以其為幫工人為由,予以拒絕。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為幫工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王某作為被幫工人,所受傷害應自擔其責,李某不應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李某作為幫工人,致人損害,依法應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可以減輕被幫工人的賠償責任,而且,本案中,受害人和被幫工人是同一主體的,李某也應基於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管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幫工人致第三人損害、被第三人致害以及幫工人自身遭受損害的賠償責任均作出了具體規定,但獨缺幫工人致害被幫工人的責任規定,以致司法實踐中處理這類糾紛變得無法可依。但是從相關的法律規定及立法價值的取向上來看,還是可以作相應的分析,筆者認為,首先,幫工人致人損害的,負有賠償責任。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幫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與支援”來看,幫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不是一律不承擔賠償責任,還是應與被幫工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的。
其次,幫工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被幫工人損害的,完全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根據侵權責任自負的一般原則,幫工人也應承擔侵權責任。再次,幫工行為的價值與侵權行為法所保護之法益一般不具有對價性,幫工行為的價值不足以使幫工人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主觀狀態下免除或減輕其賠償責任,不能因為幫工人提供無償的勞動就可以藉機損害被幫工人,就可以不負責任、任意作為。最後,從公平角度上講,幫工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自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而當幫工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被幫工人損害的,幫工人卻可以不用承擔責任違背公平原則。
既然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權利義務是一致的,且不存在人身依附關係,為什麼責任承擔的規定迥異?當然,基於幫工行為的無償性,被幫工人屬於純獲利益一方,法律不必苛求幫工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但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因此,筆者認為,幫工人存在重大過失的,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綜上,筆者認為,對王某所受傷害,李某應承擔部分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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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 患職業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