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鄉鎮地區有派出法庭的去派出法庭。。沒有的去縣法院
2樓:架橋築路
一般性的民事訴訟至縣法院提起訴訟
3樓:匿名使用者
去鄉鎮起訴,起訴狀 此致那裡應該寫此致xx縣人民法院,還是寫此致xx鎮人民法庭呢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節 起訴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零九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一般的民事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縣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是不是地級市的中級法院
5樓:ckj歲月鎏金
是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規定,裁定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1)不予受理;(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3)駁回起訴;(4)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5)准許或不准許撤訴;(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9)不予執行仲裁裁決;(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當事人對第(1)、(2)(3)項不服的,可以上訴;對第(4)項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要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對第(5)—(10)條裁定不服的,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對上述第(1)、(2)(3)項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書的第2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6樓:李右丞
是的。我國目前法院的體制是按行政區域來設立的,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階的,然後在每個省、市自治區級及新疆建設兵團(特例)設有高階人民法院,再低一級的就是地級市的中級人民法院,最低一級的就是縣區級的人民法院,有時縣區級人民法院還設有人民法庭,但這不是獨立的一級法院,屬於縣區級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
7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我國的法院(除特別法院外)分為四級,縣級法院上級是中級人民法院。如果不服縣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應當向該法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8樓:
廣東胡律師;
這個要看這個縣是哪類市來管,地級市就地級市。
家在農村的話,想起訴個民事案件,是到當地的鄉鎮法庭起訴、還是到縣城法院的立案庭起訴?
9樓:善良的包工頭
.別人借錢不還要帳的把錢要回不給我,我該在縣法院起訴還是在鎮法庭起訴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的民事糾紛到基層法院起訴就可以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所在鄉鎮有法庭,就在鄉鎮法庭起訴更近。
鄉鎮法庭是縣法院在鄉鎮設的分庭,一樣的。
12樓:南山霧騰騰
設在鄉鎮的法庭,是當地基層法院的派出機構,目的是方便老百姓打官司。他們作出的判決與當地法院是一樣的,簡單說就是蓋的一個公章。
至於到**立案,要看各地法院怎麼規定了,有的是縣法院統一立案,然後再分到各法庭,有些地方法庭自己也可直接立案,為穩妥起見,你可以直接到法院立案,或者先諮詢一下
13樓:深圳遊濤律師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我國人民法院怎樣分級,各級法院位於什麼級別的行政區域,最高人民法院和高階人民法院相同嗎?
14樓:小小一不懂
我國的法院分級是: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省級)、中級人民法院(地級市、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法院(縣)
1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院系統分為四級:1 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只有一個2 高階人民法院 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一個3 中級人民法院 每個地級市有一個,直轄市有多個 包括海事法院,鐵路法院
4 基層人民法院 每個縣級單位有一個法院院長相當於同級別的**首長的副職,如省高階人民法院院長相當於副部級,中級人民法院相當於副廳級
16樓:魯
級別由低到高分為
基層人民法院 一般是縣級市設定
中級人民法院 地級市設定
高階人民法院 省設
最高人民法院 **設
高階人民法院是指各省的最高階別法院,例如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比高階人民法院大!
17樓:落葉雨蕭蕭
我國的人民法院在級別上可以分為四級: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
最高院在北京,這個毫無疑問,國家的政治中心。
高階人民法院在省會城市,當然也包括北京,上海等直轄市。
中級人民法院在各市。當然啦,不包括縣級市。
基層人民法院在市內各區,當然啦,還有縣級市。
最高院和高院不同啊。是監督和被監督關係,隸屬關係。
不過,在直轄市裡各級法院很有講究的,比如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很簡單,我來告訴你。
我國法院分為四個等級,分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很顯然,最高人民法院和高階人民法院是不一樣的,最高人民法院只有一個,高階人民法院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最高階別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是指設區的市的最高階別的人民法院,基層法院是指縣級和不設區的縣級市、區人民法院。
拿江西來舉例,分別有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贛州市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有南昌市九江市等市、章貢區人民法院寧都縣等縣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的級別管轄是怎麼樣?哪些是屬於中級人民法院直接管的
19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一、級別管轄是指審判管轄中的一種,亦稱為「審級管轄」、「事務管轄」。各級審判機構對第一審案件管轄範圍的劃分,主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輕重和影響範圍大小來確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一節級別管轄分以下四個級別,其中包括了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1、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第十九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3、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擴充套件資料1、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第三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20樓:吾本漁樵
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還有專門法院,即軍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鐵路法院。
世界各國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不盡相同。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是以案件的性質和影響大小。所謂案件的性質,是指案件具有特殊性,不同於普通的民事案件。
例如,涉外案件、專利案件和海事案件等。影響大小,是指案情自身複雜程度和涉及面,以及處理結果可能對社會產生一定的反響。凡是案件具有特殊性或者是比較重大複雜,影響面廣的,由上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一般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
此外,我國各地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財產爭議金額大小,還制定了具體的劃分級別管轄的標準。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公民、企業和組織,或雙方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爭議的訴訟標的物在外國。
並非所有的涉外民事案件都必須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如果案件不重大,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這是一項彈性規定,可由各中級人民法院視具體情況加以掌握。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該項必須以最高人民法院有明文規定為準。
21樓:天氣澄和風物閒美
1.民事訴訟:百姓之間打官司,比如甲欠乙錢不還,乙選擇告甲。
2.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普通一審案件。
3.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省級)一審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即最高院
認為某案件應當歸自己管,此時由最高院管轄。
5.中級人民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重點):一般涉外案件(如外國人欠你 5 塊錢不還)由基層法院
管轄,重大涉外案件(如人數多、案件複雜)才歸中級法院管轄。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本轄區」指市級,市級重大影響的案件找市中院。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老大」都發話了,則必須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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