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泡芙法師
沒查出來是誰,你們一起賠償.你能證明不是你砸的嗎
2樓:愛穿拖鞋
《國家物權法》規定,高空拋物是違法行為。遇上這樣的情況,首先應第一時間向社群所在物業管理公司反映。如果發生了高空拋物、墜物,造成財產、人身傷害,物業公司在一定條件下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說,人們從樓上往下扔東西造成路人受傷或死亡,這種結果往往是由於肇事者應當預見但沒有預見,或者能夠預見但過於自信。如果高空拋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話,應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肇事者有可能被判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在民事上,假如找不到責任人,則推定所有住戶都有「拋物」的可能,應由所有住戶一起賠償,除非住戶能舉證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如果在沒有找到證據的情況下,小區高空墜物傷人全樓業主都要賠償的。
高空墜物責任該歸誰?
3樓:華律網
建築物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造成的損害後果往往比較嚴重。毋庸置疑,具體侵權人就在建築物使用人範圍內,但是,很多高空拋物、墜物案中在客觀上無法查明究竟是誰實施的侵權行為,即因果關係證明出現了困境,如果在此情形上讓受害人自擔損害後果的話,這不僅對受害人不公平,也會縱容侵權行為,而令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進行賠償同樣令其無法接受,畢竟具體侵權人以外的建築物使用人客觀上沒有實施加害行為。因此,法律規定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受害人給予補償,即由樓上的人全體平均補償給受害人,這個樓上的人不限於業主,他可能是承租人、還可能是侵權行為發生時的臨時使用人。
以補償的方式填補受害人的損害,既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使建築物使用人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有利於緩和矛盾,解決糾紛。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建築物使用人可以通過舉證證明損害後果與自己不存在因果關係,排除因果關係來證明自己的清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從而免除責任。
4樓:楚愛麗心
近年來,高空墜物傷人甚至致人死亡事例層出不窮,責任如何釐定,也一直是實踐中紛爭解決的難題。近日北京一則高空墜物傷人案件,又將此難題推上風口浪尖。
5日,有網友稱在海淀區知春路錦秋車庫出口,一路人被大風颳落的墜物砸中頭部。現場**顯示,一名路人躺在地下車庫門口,頭部流血。北青報記者從錦秋家園物業處瞭解到,今早確有一名行人被砸,被砸路人已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砸傷行人的木板已被相關部門拿走進行鑑定。
據介紹,該被砸路人為開放性重度顱腦損傷,目前正在做手術搶救中。
高空墜物的責任認定,2023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已經有較為清晰的規定。責任認定大致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主體明確的高空墜物,一是主體不明的高空墜物,比如,某人被高空墜物砸傷,卻不知道墜物來自具體何處。
對於前者,《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對於後者,《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在此之前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由於該條的規定不夠明確,導致司法實踐出現不同的裁決。比如,2023年,濟南一位老太太被高樓上墜落的一塊菜板砸倒不治身亡,由於找不到肇事者,法院最終判定無人承擔賠償責任。
從具體法條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對各方責任界定明晰,實踐中,主要的難點在於各方責任承擔比例。以大風天的住宅墜物為例,砸傷路人,究竟由誰承擔責任,如果有租戶的話,租戶和業主又各應該承擔多大比例,需要根據具體形勢加以判斷。如果是綠化樹木被颳倒傷人,則要看相關管理部門是否履行了應盡之責。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大風等自然惡劣天氣下的墜物傷人案件中,一般的相關責任人可能會以天氣惡劣,屬於不可抗力為由辯護,但是,該理由往往得不到支援,因為在有天氣預報等條件下,當事人應該預知可能存在的墜物風險。所以,天氣惡劣並不是免責理由。
但是,如果相關責任人盡到提醒的義務,比如,口頭提醒、設定警示牌等,則可能會減輕相應責任。
爭議主要**於《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與第八十五條的歸責原則不同,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即受害人如果能夠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且加害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那麼,就推定加害人有過錯,並承擔責任。
另外,第八十五條屬於侵權責任,而第八十七條由於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所以,法律界定為補償責任,即「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責任。
而且,這種補償責任不屬於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按份責任是指,每個責任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向權利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則是指,每個責任人均有義務向權利人承擔全部責任。所以,在高空墜物傷人不能確定責任人時,受害人只能向共同責任人分別追償,而不能要求某個或某部分主體承擔全部責任。
雖然立法和司法都重在解決加害主體不明情況下的受害人救濟,希望藉此機制激勵業主提供證據,減少受害人損失,但是,該條款自出臺至今也並非沒有不同聲音。比如,有學者就認為,此舉雖然可以分攤責任,填補區域性損害,卻很容易傷害整體的正義。
5樓:孫法官說法
高空墜物的責任由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擔。如果所有人、管理人不明的,由可能的加害人分擔責任。但是,自身有證據證明不會墜物的,不承擔責任。
6樓:圓點楊鶴鬆律師
高空墜物太危險,走路時被墜物砸到,具體責任誰承擔
車停在小區內被高空墜物砸壞了,物業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大神們幫幫忙
7樓:羊洋楊
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物業公司不承擔責任,但物業公司應該確保安防監控設施正常運轉,便於公安機關調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參照《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國家和本省有關物業服務的規範提供物業服務;
(二)定期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養護,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組織維修,並將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方法、維護要求、注意事項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三)做好物業維修、養護、更新及其費用收支記錄,妥善保管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財務賬冊,建立物業服務資訊平臺,為業主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四)落實安防人員、設施及安保措施,確保安防監控設施正常運轉;
(五)維護物業區域環境衛生,引導業主進行垃圾分類處理;
(六)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工作應急預案,及時處理物業服務中的突發事件及其他日常糾紛;
(七)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改進和完善物業服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8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不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小區建築物屬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顯然並非小區建築物的所有人。物業服務企業根據與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負責對物業的管理、服務,並不佔有建築物本身,顯然亦不屬於建築物的使用人。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已有明確規定,即為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的責任亦僅為補償責任而已,一般建立在重大損失之上。因此李某隻能起訴該樓房可能侵權的所有業主,而不能要求物業公司賠償。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2023年下半年。市民李某將自家轎車停放在市區某高層住宅樓下的停車場內。
突然,該樓30層的一房屋北面窗戶的玻璃突然墜落,砸在李某的轎車上。經檢修,轎車的車身及漆面產生了多處損害,花費巨大。
事發後,李某找到屋主王某、小區物業協商賠償問題,但各方均不認為自己需擔責。協商無果,李某將王某、小區物業及開發商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等損失近6萬元。
庭審過程中,屋主王某認為,自己僅僅是住戶,玻璃掉落屬於開發商建築出現的問題,不應由自己擔責。王某向法庭提交了證據,其中包括兩張玻璃的**,用來證明自己是合理使用了門窗,從來沒有進行改造過。同時,開發商尚沒有對房屋進行綜合驗收,也是開發商的過錯。
對於王某的質疑,李某提供了當地**出具的證明,以證實自己是在公安部門勘查現場後才駕車駛離現場。
開發商方面則表示,已將涉案的房屋**給了王某,雖然涉案的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該房屋已實際交由王某管理使用至事發。開發商還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以證明房屋本身不存在問題。
開發商方面還認為,李某未將車輛停放至安全地帶,本身也需負一定責任。李某對此存有質疑,他認為該竣工驗收報告中沒有包括窗戶的驗收,且該證據與自己所訴請事項無關。物業公司方面則沒有出庭。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案中,涉案房屋玻璃作為建築物的附屬設施,其墜落造成的損害賠償應當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中的房產商、物業、王某三個被告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於玻璃脫落不存在過錯,依法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當天,事發樓下便是停車場,車主李某將車輛停放在此處並不存在任何過錯,並且他也無法預見損害的發生,所以開發商認為車主也未盡到謹慎保管車輛的義務、存在過錯的辯解並不能成立。因物業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後,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可予缺席判決。
最終,當地法院判決房產商、物業公司和王某三方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車主車輛損失共計3萬餘元,由三方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判決生效後,物業公司、房產公司均提起上訴。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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