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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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1、範圍。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成年近親屬.被撫養人應是死者生前或者殘者殘前有撫養義務並實際撫養的人,即扶養人與被撫養人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殘者殘前對非婚生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因而未滿16週歲或者因殘疾而不能獨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應屬於被撫養人。
2)、計劃外生育的子女,雖然計劃外生育違反了《計劃生育條例》以及我國政策的規定,但違法者不是該子女,而是其父母,**應對其父母按照規定作出處罰。而超生子女本身並無過錯,其與其他人享有同樣的權利,如果不把未滿16週歲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列為被撫養人,實質上是剝奪了該子女的被撫養的權利。 3)、對於非法收養的子女則應視不同情況做出處理,如非法收養的子女的生父母還健在並有撫養能力的,應由其生父母領回撫養而不屬於死者生前或者殘者殘前撫養的被撫養人。
如該非法收養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無撫養能力的,則應視為被撫養人。 4)、對於那些沒有撫養義務,但為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養的人,因為他們之間沒有法律上的撫養與被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不能作為被撫養人蔘加訴訟,他們的生活問題應通過民政部門解決。 2、標準。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撫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成年近親屬。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適用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受害人死亡的: (1)城鎮居民中:
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被撫養人撫養費=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n)÷扶養義務人人數(n<18);
被扶養人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扶養費=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但超過60週歲的每增加1歲減少1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扶養義務人人數 (2)農村居民為:
未成年人:扶養費=(市公佈)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18-n)(n<18)÷扶養義務人人數。
被扶養人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扶養費=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但超過60週歲的每增加1歲減少1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扶養義務人人數 2、受害人傷殘的,上述公式(1)、(2)再乘以傷殘度(1級為100%,2級為90%至直10級10%計算) 3、賠償義務人承擔的範圍。受害人是唯一扶養人,侵害人應當承擔被扶養人的全部生活費;還有其他同一順序扶養人的,侵害人應當承擔受害人承擔的份額。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如父親**,還有母親或者其他人扶養的,這一部分他不承擔,他只賠償受害人應當負擔的那一部分。 4、賠償總額的限制。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5、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扶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實際扶養,而在受害人死亡後至人民法院裁判前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支援。受害人死亡後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6、因交通事故造成殘疾或者造成死亡的,被扶養人還是胎兒,在他出生以後,也應該賠償。
胎兒在未出生前雖尚不具有權利能力,不享有被扶養的權利。但是胎兒在出生之前,已經事實上存在了,並且終究要出生成為一個活體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兒孕育過程中,作為胎兒的扶養人被致死,其出生後應有行使扶養損害賠償權。
但對其出生的胎兒怎樣給付扶養損害賠償,我國《民法通則》未作規定。在審判實踐中有3種具體情況。 (1)、胎兒因合法婚姻關係而受孕,在胎兒孕育過程中,扶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胎兒出生後,胎兒的母親與胎兒的爺爺、奶奶為爭奪扶養損害賠償權發生矛盾時,應由胎兒的母親作為胎兒的法定**人行使扶養損害賠償權。
(2)、胎兒因合法婚姻關係以外的男女性行為而受孕,在胎兒孕育過程中扶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因受害人一方有一定的法律常識,請求對死者的屍體進行部分提存,為胎兒出生後行使扶養賠償權儲存了證據。由於受害一方當事人沒有法律常識,待屍體處理後,胎兒出生時發現胎兒無人扶養,才想到要為胎兒行使扶養賠償請求權時,因胎兒為非婚生子女,要想證明胎兒與扶養人這間原存在親權關係卻沒有了證據,導致在實踐中權利主體不能確認使這型別案件的胎兒的扶養賠償權無法行使。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及《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這些規定,均體現了胎兒不論是合法婚姻關係受孕還是合法婚姻關係以外的男女性行為受孕,就胎兒而言,都應享有扶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若受害人死亡,尚有胎兒仍在孕育過程時,執法機關就應當告知受害者的親屬,在徵得其親屬同意的情況下,儲存死者的部份屍體作為檢材。這樣待胎兒出生後為活體時,間按受害人在請求扶養賠償時才有充足的證據,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護。 7、被扶養人的年齡,男性在十八週歲以上、六十週歲以下,女性在十八週歲以上、五十五週歲以下的,賠償權利人應提供無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證明,同時應提供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證明其無其他生活**的書面證明。
其計算公式為: (1)不滿18週歲人員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 (2)18週歲—60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年。
(3)60週歲—75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 (4)75週歲以上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養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扶養人數。
(6)被扶養人有數人時,賠償義務承擔的年賠償總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
2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應當是被害人因交通事故無法履行撫養(扶養)義務,才能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被撫養人生活費只要被害人構成傷殘,需要其撫養的人都可以主張此項費用的
交通事故中被撫養人生活費怎麼算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交通事故中被撫養人生活費但是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交通事故中當事人死亡。被扶養人生活費怎樣賠償
5樓:易書科技
因交通事赦死亡或致殘而喪失勞動能力者,如果其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前負有扶養他人義務的,對其除了要賠償其他專案的損失外,還應承擔其被扶養人生活費一項的損失。
使其被扶養人不致因扶養者的死亡或致殘而無所依靠,以保證其生活的起碼費用需要。對被扶養人生活費一項的賠償標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是這樣規定的:
「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人扶養到16週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20年。
但5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5年。」根據這一規定,被扶養人只限於死者或殘者實際扶養又沒有其他生活**的人,除此之外的人不能取得被扶養人生活費;扶養費的計算以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給付生活費的年限最高為20年,最低為5年。
交通事故中被撫養人生活費怎麼計算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 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
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告是否需要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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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78歲的老人死亡,對其老伴的撫養費還有嗎
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由其進行扶養的 無其他生活 的人因為生活 的喪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養費給付請求權難以實現,直接影響其現實生活,由事故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這些人的一定數額的賠償。被扶養人扶養利益的減損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傷殘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