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採暖費沒有規定報銷 ,但各單位按各地的規定發放取暖補貼。
比如山西省的取暖補貼普通職工每人為3360元,因此 ,不存在報銷。
如果本單位有規定而不履行,你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維權 。
2樓:匿名使用者
各個公司的政策不同,所以規定是不一樣的
3樓:me110**導航
各地發放職工取暖費標準都是不同,要以當地情況為準,以北京為例:
根據北京市《關於冬季職工宿舍取暖補貼發放辦法的通知》[(80)市勞險字第260號]和《關於調整職工冬季取暖補貼標準的通知》(京勞社養髮〔2008〕200號),《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暫行辦法》等規定,每年進入十一月份,具有北京市城鎮居民戶口、採用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方式的居民,憑《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核對證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各單位憑職工所持的《核對證明》,按照《關於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計發及有關紀律規定等問題的通知》([2003]京房改辦字第078號)確定的住房建築面積補貼標準,按15元/平方米·採暖季·人向本單位職工計發(勞資雙方已有約定的除外)。
4樓:我愛保險網
取暖費報銷流程:
凡是沒有享受集團公司分房和集團公司沒有提供住房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正式員工:
1、自購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員工;
2、個人出資租賃的員工;
3、繼承房產和通過其他途徑擁有房產使用權的員工。
凡屬於下列之一者不予報銷供暖費:
1、已執行《公司物業管理服務標準與辦法》的員工;
2、已享受青年員工宿舍津貼的員工;
3、居住在沒有公共供暖設施房屋的員工;
4、享受集團公司分房後又自購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的員工。
沒交取暖費被物業停了水電合理嗎?
5樓:民商法苑
沒交取暖費被物業停了水電不合理,也不合法。物業不能停掉業主水電,業主沒有及時繳納物業費,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業主繳納物業費,而不能採用停水停電的方式。因為物業收取水電費是受供水供電單位的委託,其本身並沒有權利直接收取,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等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
法律依據:1.《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6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按照上述規定,您與小區的物業之間是物業服務合同關係,您沒有交納暖氣費,應承擔違約責任,物業可以到法院起訴您。但是,其不能因此給您停水、停電,物業的行為構成侵權,您有權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建議:
找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或居委會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到法院起訴。訴訟有風險,起訴需謹慎。
取暖費不交也不報停有影響嗎,暖氣沒報停沒交暖氣費會有什麼後果
暖氣不報停沒交暖氣費常見後果 1 一般情況下有些居民不需要使用暖氣,這種情況之下如果沒有進行報停,供電公司還會繼續收費,無疑就增加了額外的開支。而你又沒有使用,就白交費了。2 如果不要使用暖氣,需要申請報亭,供暖公司就會停止供暖,你就沒有必要交冤枉費。報停的時候需要申請一下相關手續,要帶上產權的原件...
內退還有高溫費和取暖費嗎,國有企業降溫費取暖費發放標準
高溫費沒有 取暖費正常發放 付費內容限時免費檢視 回答您好 退休人員是沒有降溫費的。至於採暖費問題,也是各企業間對所屬企業員工的一種福利待遇。退休人員都很關注,正常情況下,在單位辦理退休的職工按規定,每年攜帶採暖費的發票,到原單位報銷其每年的採暖費用。年年皆如此。實則上對一些年長的企業退休人員來說,...
供暖後還能再交取暖費嗎
合夥人科代表 暖氣費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供暖週期開始之前繳納,否則供熱企業可以中止為其供熱。以臨沂為例,根據 臨沂市供熱條例 第二十三條使用者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的約定在採暖期開始前及時足額交納熱費。使用者與供熱企業未簽訂供用熱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供用熱關係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規定交納熱費。使用者逾期未交納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