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小區需要業主三分之二簽字,是哪個法律法規哪條

時間 2022-02-22 21:05:33

1樓:李亞東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法律分析

物業管理小區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5人以上聯名可向該小區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書面提出申請,填報《首屆業主大會籌備小組成立申請表》,成立首屆業主委員會:(一)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二)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過一年的。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後,作出書面批覆意見,指導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

物業管理小區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5人以上聯名可向該小區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書面提出申請,填報《首屆業主大會籌備小組成立申請表》,成立首屆業主委員會:(一)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二)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過一年的。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後,作出書面批覆意見,指導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

1.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2.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3.業主可以委託**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4.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5.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1、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

《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經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2、更換物業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讓業主滿意,則業主可以更換物業公司。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2.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3.

業主可以委託**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4.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5.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依照本法第三編有關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並及時答覆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八條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後,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並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原物業服務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得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的物業費;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樓:欺日無窮

改造小區只要業主不掏錢,管他三分之二還是三分之幾簽字呢,要業主掏錢,就不存在什麼三分之二的說法,要是說三分之二,業主有三分之二同意物業離開小區,物業是不是就應該離開啊

3樓:

是根據我國的物權法規定,在物權法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那一章裡。

4樓:幸運的祕密賬號

目前是《物權法》,接下來會是《民法典》。

5樓:思緒放飛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小區大門封閉經業主同意過三分之二後需上哪個部門備案?之後怎樣施行,目前已經張貼通知——入戶簽字——

6樓:金陵小神仙

社群和街copy道是對的,這類事情不屬於他們該管的,所以無需備案。小區大門是否進行封閉式管理,實際也不是業主的事,也無需什麼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這是物業公司的事,他們想怎麼管都行,只要能保證小區的安全就行了。關鍵是在實行封閉式管理後,物業公司應該給每家一個合理數量的免費出入卡,如一張行車證、三張人員出入證等,超出此數量的證件可以收費。

物權法規定三分之二業主同意就可以加裝電梯,但又不能用少數服從多數決定事情,這不是相互矛盾嗎?

7樓:

不是。舊樓加裝電梯需所有的業主同意,有一戶不同意,也是不能安裝的。在城市規劃區內加建建築物,必須首先獲得所在土地的合法使用權屬才能申請辦理規劃許可。

在住宅小區內建築室外的土地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按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試行辦法》,在建築室外加裝電梯,只能由全體業主共同書面提出申請。

對公有物權的物業管理,第七十五條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地方人民**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該條規定明確了建築區劃內行使對物業管理的機構是業主管理委員會,業主管理委員會是代表業主實施物業管理的承載主體。

8樓:掌秋梵暖

如果三分之二住戶同意就通過,那一樓和二樓的住戶必定受陽光通風影響。法規取於公正才是動力。

9樓:業光臨

物權法沒那麼規定,加裝電梯是新建,不是改建。不是按份所有,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三分之二那個,是要全體業主。

10樓:匿名使用者

加裝電梯可不是2/3同意就可以的,是本單元業主全部同意並簽字後才可以,本單元有一戶業主不簽字就不行

11樓:慕雲澤

加裝電梯只是電梯企業發展的一個銷售熱點,真的沒什麼必要,你要裝就賣了房子去買電梯房不要禍害低層住戶,真的,用道德綁架是很卑鄙的,低層住戶的權益被侵害誰來負責。

12樓:卓虹英

為什麼剛建時不需要電梯,是現在的人退化了嗎?選擇高層與低層都是自願的,有的小區裝了電梯,不倫不類,社會的退步,悲哀,請珍惜納稅人的錢吧!

13樓:偶本

按物權法辦,三分之二的人同意就行了。誰說不能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刀一辦法?用了就對了了!

14樓:素素

在公共區域內,完全不影響低層住戶的正常生活,難道也不能裝嗎?沒有道理,黨的惠民政策是為大多數的居民的利益著想,而不是為了個別人的利益,更何況二樓的住戶不用出資,也可以享用電梯,他的房間在裝了電梯之後也會相對的增值,如果仍然不讓加裝電梯,就屬於無理取鬧

15樓:劉豆豆

對於此事,我家正遇到這樣的問題,三分之二的**,數學老師教過,是全部的三分之二,意味著還有三分之一的人怎麼辦!加裝電梯不是選舉少數服從多數,而是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16樓:藪貓

16大於14,20大於10,那個更能代表整體?

17樓:牽捷

三分一住戶權益在**?這有少數服從多數嗎?那法律(物權法)有用嗎?求解!

18樓:匿名使用者

低層使用者的利益不能被忽視。

19樓:狙神哥

(⊙o⊙)…不矛盾啊。物權法的規定是法律規定,三分之二業主同意就可以裝電梯,也就是說在法律層面是允許了,才能進行一系列的程式。但是這並不代表業主方面就同意啊,有業主不同意也是合法的,所以還要整個單元的業主同意才能裝電梯。

比如法律同意你買房子,但是還得人家同意賣吧,你不能說法律同意我買我就強買,這是不對的。

老舊小區改造更換下水管道是的需要小區全體三分之二業主同意才能更換嗎?

20樓:house張慶勳

老舊小bai區改造更換下水管道du,是需要小區全體zhi2/3業主同意才可以更dao換的。第一內這種更換下水管道的話是需容要動用公共維修**的,所以需要2/3業主同意。同時更換下水管道需要在所有業主家裡進行施工,所以也必須得到業主的許可。

舊樓加裝電梯審批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21樓:匿名使用者

電梯屬於特種裝置,叫安裝不叫建設。電梯壓根不是建築物,理應適用物權法76條

22樓:圈幫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八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專案,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專案的批准、核准、備案檔案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撤銷有關批准檔案;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條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專案,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綜上,這三條相關法律規定的立法本意就是:要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就必須先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根據以上法律來看,舊樓新加電梯因為使用的是新的土地塊,99.9%沒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該屬於在無土地使用權情況下違建。土地使用權仍然屬於國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無論多少人投票都不能把國家的土地使用權拿來無償無程式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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