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鑑定後不能復工的應該支付工資,是按病假工資支付。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數,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1.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計算係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係數確定後,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係數×病假天數。
2樓:上圩農場主
在勞動合同仍沒有解除的情況下,勞動鑑定後不能復工應屬工傷,應該支付工資。
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後,這不可以上班工資考核獎照發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停工留薪期原工資不變,停工留薪期滿不能工作的按所在省規定辦理。
一。停工留薪期內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費之外的工資;二是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二、停工留薪期滿
停工留薪期滿,不能恢復工作的,需經協議醫療機構書面證明或者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按確認的時間休養,享受的待遇各地規定不同,一些省市規定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一些省市規定按原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
停工留薪期滿,不能提交協議醫療機構或者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休養證明的,應當復工,不復工的用人單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資福利待遇,並書面通知限期復工。限期內不復工的,可按曠工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廣東省人民**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26條 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工傷職工鑑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鑑定傷殘等級後仍需**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批准,一級至四級傷殘,享受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五級至十級傷殘,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的,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費用,從工傷保險**支付。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第十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繼續**的,必須有工傷醫療機構的休假證明,其工傷醫療費用予以報銷,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標準不得低於病假工資。
4樓:
只有在停工留薪期內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超出停工留薪期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發放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發,不影響工資正常收入的。
工傷鑑定結果下來了,但現在還不能上班,公司硬要去上班,該怎麼辦?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醫囑、個人恢復情況確定合理醫療期。介紹不足。
7樓:你好
不能上班需要醫院出具休息證明
8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勞動能力鑑定,說明停工留薪期已滿,鑑定為五至十級的,或者不夠級的,應當復工,不能上班是偽命題。不復工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報酬,並書面通知限期復工,逾期不復工的可按曠工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對第一次工傷勞動能力鑑定不服,再次的鑑定,結果沒出來前可以不上班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職工什麼時間復工,與勞動能力鑑定無關。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工傷期間,包括住院**和出院後休養期間,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機構根據職工傷情出具的休養證明,由用人單位按當地勞動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或者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需要繼續**休養的,提交醫療機構證明,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不再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按不低於病假工資標準發放生活津貼。沒有醫療機構證明,或雖有醫療機構證明但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應當復工的,無論是否鑑定,應當復工。不復工的用人單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資福利待遇,並書面通知限期復工,逾期不復工的可按曠工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江蘇省人民**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機構出具的休jia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第三條 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休jia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見附件),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並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傷殘簽定後是否必須及時上班?
10樓:我愛保險網
按**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或者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書確定上班時間。
工傷職工什麼時候復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什麼時候出來無關。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工傷期間)確認,**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病假條)是基礎條件,各地規定的確認方式不盡相同,大致有以下三種方式:
1、按**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認,滿1年以及發生爭議的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2、憑**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由所在單位按當地勞動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認,發生爭議的體敬愛哦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3、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工傷職工應當復工不復工的,所在單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資福利待遇,並書面通知限期復工,逾期不復工的可按曠工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江蘇省人民**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機構出具的休jia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第三條 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休jia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見附件),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並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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