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理論上來說,探視權是父母的權利,不得被侵犯。但這不代表你的主張沒有操作性。
首先,你要記得,你也是孩子的監護人,你也有職責保護小孩的成長,換言之,什麼樣的成長環境有利,是你一個人說的算的!當然了,你最好有些相關證據。
倘若你在離婚時,或離婚後,有充足證據表明,對方品行不端,讓他見到小孩,會對小孩產生不利影響,這可以間接支援你的「不讓對方見小孩」的主張。
理由1、儘管對方是小孩家長,有探視小孩的權利,但你也是小孩的家長,你理應對小孩盡到監護義務,保障小孩人身、財產安全,並使他平安成長。——因此,只要有證據證明,小孩的另一個家長存在不利小孩成長的因素,你就能拒絕讓他兩見面。
2、你需要收集的證據材料也很簡單,你可以現在就做準備,以備將來的訴訟:1、家長有不良嗜好,愛賭博喝酒打架什麼的,2、家長沒正當職業,喜歡結交狐朋狗友,一身的邪氣,不利小孩成長。3、其他材料。
2樓:廈門小海
法律規定撫養的一方不得阻礙另一方的探視權。如果你覺得對方的探視對小孩身心不利,你可以向法院申請禁止探視
3樓:八三老人
不可以,探視權是法律所賦予的。
4樓:中顧法律網大狀
探視權是法律規定的,任何人無權干涉,只有在探視會對未成年人成長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法院予以限制,不利影響消除後,應及時恢復探視的權利
5樓:儆櫟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是有探視權的,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之後,不直接來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6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不要什麼事都需要法律,做人不能太自私,教條的社會很呆板……
夫妻離婚後,一方能否不讓另一方見孩子?
7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劉某和趙某離婚後,妻子趙某爭得了孩子的撫養權。趙某的一個朋友姜某追求趙某,兩人決定發展進一步的關係。趙某希望年僅2歲的孩子,能與姜某建立父子感情,便千方百計地阻撓孩子的親生父親劉某探望孩子。
趙某可以這樣做嗎?
律師答疑
趙某不能阻止孩子的親生父親劉某見孩子。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除非子女被其他人合法收養,否則,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會改變。
本案中,雖然劉某與趙某離婚了,但是,劉某與孩子的父子關係不會隨著婚姻關係的結束而結束。作為孩子的父親,劉某當然有權探望孩子,這是法律賦予劉某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剝奪這個權利,除非劉某的探望給孩子帶來不利的影響,且趙某向法院提出中止劉某探望的申請。因此,本案中趙某不能私自阻撓劉某與孩子見面。
法條連結
《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法理薈萃
父母離婚後,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不得阻止。
8樓:專業**情感解答
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
離婚後帶孩子消失不讓另一方見孩子違法嗎
9樓:愛喝粥
沒有法律規定,法院訴訟爭取扶養權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什麼是探望權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二、法律關於探望權的有關規定
(一)子女的探望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生效的離婚判決未涉及探望權應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三)探望權的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四)探望權的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離婚後一方把孩子藏起來不讓另一方見犯法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構不成犯罪。但侵犯了另一方的探視權。
12樓:匿名使用者
侵犯了另一方的探望權,可以起訴要求探望。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的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13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可委託律師處理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憐孩子的不到共同的愛。
夫妻一方大病,可以離婚嗎
15樓:1987蔡仁彬
法律並沒有規定夫妻一方患有重病不能離婚,我國實行的是婚姻自由,離婚也同樣自由的,只要雙方同意可以協議離婚,不同意可以通過訴訟離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擴充套件資料:
一、自願離婚程式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的民政部門)。
其程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對於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併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係。
二、訴訟離婚程式
對於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居住達一年以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對於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的離婚,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但兩種方式只能選擇其一。
到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關於格式,您可以在本站「法律文書」中找到),訴狀中應註明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確定**日期後,應當在**3日前通知當事人。
定期**。
法庭審理後,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16樓:律師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現《婚姻法》32條規定為二年,適用《婚姻法》),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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