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具有什麼樣的法律效力,民事判決書有什麼法律效力

時間 2022-02-09 12:45:16

1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判決的效力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民事判決生效的時間;二是生效民事判決產生的法律效果(也稱法律後果)。

(一)民事判決生效的時間

我國民事訴訟法所謂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時也稱生效判決。民事判決生效時間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上訴期屆滿當事人未上訴的判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允許上訴的一審判決,在上訴期內當事人沒有上訴的,上訴期屆滿,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2、不能上訴的判決。這類判決包括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所作的二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不準上訴的一審判決,如適用特別程式作出的判決和適用公示催告程式作出的除權判決。上述判決一經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生效民事判決產生的法律後果

一般認為,民事判決生效後產生以下三個方面的法律後果:

1、拘束力

無論是一審判決還是上訴審判決,在其宣告或者送達後,就發生一定的形式效力。即作出該判決的法院,自判決成立後,即受其拘束;以後該法院在同一審級內不得自行撤銷或者變更其判決,即使當事人同意撤銷或者變更時,也不能變更或者撤銷該判決。

判決對法院的拘束力是判決的內在屬性。為此,各國民事訴訟法都認為,判決成立之後就產生拘束力。

2、既判力

既判力又稱實質上的確定力(也有人稱為對事的確定力),是指確定的終局判決所裁判的訴訟標的對當事人和法院的強制性適用力。

3、執行力

執行力是指給付判決可以作為執行根據,判決中的權利人在義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時,有權請求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判決種類

1、根據其所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民事判決可以分為訴訟案件的判決和非訴訟案件的判決。

訴訟案件的判決,是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確認爭議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判決。非訴訟案件的判決,是指對申請人要求確認的法律事實,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決。

2、根據其所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民事判決可以分為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和變更判決。

給付判決,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責令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義務或者給付一定金錢、財物的判決。

確認判決,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確認當事人間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或者某項法律事實的判決。

變更判決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變更或者消滅當事人之間原來存在的無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之判決。

3、根據其所依據的審級和審判程式不同,民事判決可以分為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

一審判決,是一審法院適用第一審程式對案件進行審理後作出的判決,它包括適用普通程式、簡易程式和特別程式作出的判決。

二審判決,是二審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式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後,依法作出的判決。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判決書在宣告或者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此不得上訴。

再審判決,是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適用再審程式,對案件再行審理後作出的判決。

4、根據其是否生效,民事判決可以分為生效判決和未生效判決。

生效判決,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更改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或者依法不能上訴的一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以及所有的二審判決。

未生效判決,是指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例如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所作的未過上訴期的一審判決。

5、根據其是終結案件的全部還是一部,民事判決可以分為全部判決和部分判決。

全部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全部審理結束時所作出的判決。全部判決作出後,該案的訴訟程式即宣告結束。

部分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那些案情比較複雜、全部案件事實難以在短期內查清的案件,為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已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判決。

6、根據雙方當事人是否都出庭,民事判決可以分為對席判決和缺席判決。

對席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自始至終都參加訴訟活動的情況下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在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下,法院所作出的判決。

7、根據其作出的先後時間,民事判決可以分為原判決和補充判決。

原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一個案件審理後首次作出的判決。補充判決,是指在原判決宣告後,人民法院在原判決主文不明難以執行或者有遺漏錯誤的情況下,針對原判決所作的更正、解釋或者補充的判決。補充判決與原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樓:法幫網知道

民事判決的法律效力可分為民事判決宣告後的法律效力和民事判決生效後的法律效力。對於准許上訴的民事判決,在宣告後至上訴期屆滿前,具有下列法律效力:㈠民事判決向當事人宣佈後,至上訴期屆滿之前,作出該判決的人民法院不得改變或者撤銷判決。

㈡在上訴期內,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上訴期內提起的上訴,人民法院必須立案受理。民事判決生效後,具有下列法律效力:

㈠強制執行性。民事判決生效後,對於有給付內容的,當事人必須依照判決書履行,否則,人民法院有權予以強制執行。㈡不可爭議性。

在民事判決生效期間,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門在作一些同該判決有聯絡的決定時,必須以該判決為準。任何有悖於生效判決的決定,都是無效的。當然,如果生效的民事判決有錯誤,人民法院可依據審判監督程式加以改變或者撤銷,在未經改變或者撤銷之前,生效民事判決始終具有不可爭議性。

㈢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對同一訴訟標的再行起訴。但是,不準離婚的判決和維持收養關係的判決除外。㈣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必須承認判決,遵守判決,協助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否則,人民法院可對其適用強制措施。

3樓:逍遙

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如果被告不按照判決書的規定履行,那麼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判決書有什麼法律效力

4樓:匿名使用者

生效後,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人民法院調解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

5樓:匿名使用者

調解書是根據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做出的,是雙方當事人意志的體現,也是履行義務的根據。當事人必須自動按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調解書一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從程式上講,調解一經成立,仲裁程式即告結束,仲裁當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實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從實體上講,調解一經成立,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被確認,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如果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樓:匿名使用者

調解書與判決具同等法律效力,均為執行依據。對調解書不得提起上訴。

法院講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是指什麼時候?

7樓:嘆笑一世傾城

法院的裁判文書

bai存在兩個效力du,一個是zhi

法律效力,一個是執行效力。

法院dao作出的裁判文書一回經生效(一答審判決在超過上訴期後沒有上訴的判決以及二審終審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除非被依法撤銷。

裁判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權利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否則,就喪失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分析民事調解的法律效力,它與判決的效力有沒有區別?為什麼?

8樓:王元頁

1,民事調解書在生效後與判決書有同等效力,負有履行義務一方不執行調解書內容,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民事調解書屬於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的自願協商:

(1)調解時可以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不侷限於審判人員。

(2)協商內容可以不受訴訟請求範圍的限制。

(3)調解書籤收即生效,一方當事人在調解書籤字前可以反悔。

(4)對於調解書不能上訴。

3,判決書是由法院通過對案件審理後的裁決:

(1)其判決內容不能超過當事人訴訟請求範圍。

(2)判決書上訴期經過即生效。

(3)對判決書內容不服,可以在規定時效內上訴。

4,《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9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民事調解是指當事人雙方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用平等協商的辦法,解決民事權益爭議的訴訟活動和結案方式。法院民事判決是指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終結後,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有關的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或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作出的強制性決斷。

調解和判決都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一種結案方式,由此製作的文書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經法院調解和判決生效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起訴訟。生效的調解書和判決書對雙方當事人、法院和社會都具有約束力,非經法院審判監督程式不得撤銷或變更。

調解必須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才能進行,且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調解書一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簽收之前當事人可以反悔。反悔後,原來達成的協議無效,法院可依法及時判決,判決同樣具有強制性。

調解可適用於審判的全過程以及訴訟的每一個環節,它所追求的是"和諧社會"的效應。而判決則是依法做出裁判,按照法律規定規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一種強制性手段,它所追求的是法律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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