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七臺河李陽平
本條是三層意思:1、「|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這就是繼承發生後須在兩年之內起訴。
2、時效的特殊性的延期,「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你在國外或特殊情況你不知道你的繼承權產生了,而你知道時過了法定時效,則從你知道之日計算。還有一種情況,當時沒有發有遺產,過了若干年發現有遺產,則從知道之日計算兩年內起訴。
這一條在時效上給了法院的充分自由栽量時效的權力。
3、「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繼承權產生後,無論任何情況,超過了20年不能起訴了,失去法律救濟的機會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
2樓:會倒流的時間
訴訟時效兩年,最長保護期20年。給你舉個例子吧,這樣好理解,假設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的時間是a,但此時繼承人並不知道繼承發生,此時有人侵害繼承人的繼承權,這個時間假設為b,繼承人發現權利被侵害的時間為c,那麼從c往後的2年內的任何時間,繼承人都可以提起訴訟,但如果繼承人起訴的時間是c之後的2年內卻超過了a之後的20年,那麼此時就不得起訴。
繼承法裡的第八條的意思.?
3樓:水果山獼猴桃
解釋第八條:二年是訴訟時效,是自繼承人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或者有理由相信繼承人知道權利被侵犯的時候開始計算時間,這個時間是可以中止或中斷的,比如繼承人向侵害其繼承權利的人追償而沒有得到迴應,那麼這時間重新起算。但如果自繼承開始後二十年繼承人都沒有反應,即使繼承人有難言之隱,法律也不再理。
解答問題:這樣趨於合理,但要有前提
因為1、有證據證明權利人不知情,造成權利被侵害;
2、或者權利人有提出權利請求,侵利人未給予理睬,這就涉及到訴訟時效也就是「二年」這個概念的中止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是按照繼承法來,對於繼承來說,它是特別法,是不能適用其他法律的,繼承的一般訴訟時效是二年,從繼承開始,繼承什麼什麼時候開始呢,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這對於繼承人來說,絕大多數人是知道的,從繼承法分佈到現在已是35年了,過去有的被繼承人亡故了,也許不知道,因為當時交通和通訊都不發達,現在,就是在外國的繼承人也很快就會知道,所以這一開始時間現在應當都知道,不知道的除非是下落不明的人,象這樣的情況,他不知道怎麼辦,繼承法規定從繼承開始經過二十年的,你就不得再起訴了,這二十年是除斥期間,經過二十年,你的繼承權就沒有了,這是為什麼呢,比如六個繼承人,繼承遺產是房產4套,存款10000元,這些遺產都登記在被繼承人的妻子名下,大家都沒有提出分割,二十年過去了,第二十一年 提起分割,被繼承人的妻子說不分了,其他繼承堅持要分,向法院起訴,法院直接駁回他們的訴訟請求,因為已經過了這二十年的除斥期間,繼承法規定,從繼承開始超出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法院可以直接援用這一規定。如果是二十年的訴訟時效可以申請延長,必須有正當的理由,現在民法總則規定了雙重訴訟時效,但繼承法是特別法還是適用繼承法的。除斥期間是不變的期間,當事人是不沒有選擇的。
5樓:蘇志毓
1,在訴訟實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2,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的兩年之內,其遺產繼承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3,繼承人遺產繼承糾紛由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所以,被繼承人父母能夠合理的得到之部分遺產。前提是得知情況2年之內,並且不得超過20年。
6樓:兼律師
一、二年是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止或中斷的;而二十年是除斥期,不中止,不中斷。通俗一點解釋。就是:訴訟時效有可能延長,除斥期不能延長。
二、具體到你提到的案子,有兩種可能:
(一)被繼承人父母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不知道自己應得的遺產被侵佔,或被告沒有舉出令法官相信的證據證明被繼承人父母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知道自己應得的遺產被侵佔。
(二)即使被繼承人父母知道,但如被繼承人父母認為被繼承人配偶需要照顧子女等原因而未提出繼承要求,法官也可能認為屬於訴訟時效的中止情形,這樣就未超過訴訟時效。
遺產繼承期限是多久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繼承人知道繼承的事情的話,那麼提起繼承權訴訟的期限為二年;如果繼承人不知道,則最長也要在二十年內起訴,否則喪失勝訴權。詳見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滿意的話請採納,謝謝!
繼承權的期限是幾年?
8樓:華律網
我們大家肯定都知道繼承方面的事情,但對於
繼承我們國家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回定的,並且
答當中的規定內容其實有很多。有的時候有些人會放棄繼承權,對於放棄繼承權我們國家規定的是需要本人來進行證明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應當在繼承開始後至遺產分割前。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並對接受或放棄遺贈作了相應的規定「受遺贈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繼承法》相關規定有相關規定:第五條繼承方式: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二十五條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9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繼承權抄的期限指的是繼承權的bai訴訟時效吧。
du根據我國《繼承法》第zhi八條規定,
dao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10樓:中顧網律師解答
不知道你具來體問的是哪方面的源期限,總的來說有bai以下期限可供du參考:
《繼承法》
第八條zhi 繼承權糾紛dao
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11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本身抄沒有期限。但如果是因為繼承而發生糾紛,那麼根據《繼承法》
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子女是可以繼承的,不論成年與否。
12樓:劉大來律師
沒有時效限制,但是明知繼承權被侵犯,則有兩年的時效限制。
13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復法》
第八條 繼承權制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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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是什麼
小小歐平兒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車主如果需要辦理臨時牌照,需提供以下資料 1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2 由 人 的,還需提交 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人為單位的,還需...